初级会计职称考点:涉税风险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落下帷幕,马上开始了2018年初级会计考试的备考。此前,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将增值税四挡变三档,加大减税举措,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应届毕业生小编特意为考生朋友们搜集相关信息,希望考生予以关注,早早预习。
一、农产品进项税额明确计算方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
自2017年7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增值税税率由13%下调为11%。增值税税率也从原先的四档减至17%、11%、6%三档。
比如,甲燃气公司销售100立方天然气的不含税价格为300元,原先增值税销项税额为39元,税率下调后仅为33元。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财税〔2017〕37号文件对第三类情形的规定,是其亮点之一;之前的文件,对于免税销售农产品的单位开出的普通发票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问题未予明确,各地税务机关在执行过程中标准不一,存在模糊地带;37号文件从有利于纳税人的角度出发,对此予以了明确。
例如:甲公司从小规模纳税人乙公司处购入一批面粉用于直接销售,乙公司按照规定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金额为10000元,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额为300元。按照原政策,甲公司可抵减当期税款300元,依新政“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甲公司可抵减当期税款1100元,减轻了企业负担。
二、加工企业明确原扣除力度不变
这次减税需重点强调两个问题:一是时间维度,即在营改增试点期间,试点时间的截止日期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通知为准;二是税率维度,即纳税人购进的农产品,只有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的货物时,才能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按13%抵扣进项税额。
在营改增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
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例如:在营改增试点期间,假设丙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榨菜用于生产真空包装榨菜。假设丙公司取得的增值税发票票面价格为10000元,增值税税额按11%计算为1100元,但丙公司在实际计算进项税额时,原应按1100元抵减当期增值税税款,现可按13%税率计1300元抵减当期增值税税款。
如果是从小规模纳税人处取得专票,如丙公司从乙公司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用于深加工,金额10万元,税额3000元,也就是涉及17%即深加工的,分开核算,耗了多少就按多少计算13%抵进项;如果不分清,就一律按11%。假如丙公司没有分开核算,如既用于深加工,又用于餐饮,这时候只能按专票票面税额3000元抵扣。
需要提醒的是: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货物的出口退税率此次调整为11%。出口货物适用的出口退税率,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界定。
三、企业明确11%税率范围
企业操作时要掌握好政策,注意准确适用好税率,避免错用税率,防范税收风险。如果对于应当适用13%税率的情形错误地适用了11%的税率,导致少缴税款,就有可能出现被税务机关追征的情形。
如何正确地适用税率?应先对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有所了解。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基本上可以概括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因此,企业在一般情形下可以根据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来确定如何适用税率。在现实中,根据交易情形的不同,具体分为以下4类:如纳税人在6月30日以前发生销售行为且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开票行为同样发生在6月30日以前,那么纳税义务发生在6月30日以前,应当适用13%的税率;如纳税人在6月30日以前发生销售行为且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而开票行为发生在7月1日以后,那么纳税义务发生在6月30日以前,应当适用13%的税率;如纳税人在7月1日以后发生销售行为且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开票行为同样发生在7月1日以后,那么纳税义务发生在7月1日以后,应当适用11%的税率;如纳税人在7月1日以后发生销售行为且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但开票行为发生在6月30日以前,那么纳税义务发生在6月30日以前,应当适用11%的税率。
四、企业明确增值税发票开具时间
对销售方而言,一般纳税人在7月1日之前,如果销售的是适用13%税率的商品,开增值税发票的时间又是在7月1日之后,这时不能开具13%税率的发票了,只能开具11%税率的发票。
鉴于此情况,企业应该提前采取相应的措施。比如统一规定在6月30日之前开出所有应该开具13%税率的发票。这是对销售方而言的,财务人员要提醒所有其他的有关业务部门。
对于采购方而言,一般纳税人在7月1日之前购入的适用13%税率的商品,取得发票在7月1日之后,这时取得的发票是适用的11%的税率。如果销售方不能开具13%税率的发票,企业很难处理这种情况。应提醒采购方提前采取相应措施,比如统一规定要求供应商在6月30日之前开出所有适用13%税率的发票。
另外,企业经常因为各种原因需要冲红,即开具红字发票。目前,7月1日是个时间点,比如,7月1日之前开具的发票,由于种种原因需要在7月1日之后来开具红字发票,这时很可能无法开具13%税率的蓝字发票了。这也是一个比较头疼的问题。对此,企业应当尽量避免跨7月1日开具红字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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