荟萃馆

位置:首页 > 技能 > 建筑施工

青海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为帮助大家了解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的相关信息,下面,小编为大家提供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全文如下:

青海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活动的监督管理,提高施工图审查效率和服务水平,保证勘察、设计质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及《青海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下同)审查活动以及对审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凡新建、改建(含抗震加固及维修改造)、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及建筑装饰、建筑智能化、建筑幕墙、轻型钢结构、风景园林、环境、照明等专项工程,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编制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并用于工程施工的,均属施工图审查和管理的范围。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活动的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勘察设计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勘察设计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施工图设计文件质量由勘察、设计单位负责,但应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未经审查或审查未通过的,建设单位不得使用,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六条施工图审查应当贯彻落实先勘察审查、后设计审查的工作准则。勘察文件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先报送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设计单位以审查合格的勘察文件为依据编制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建设单位再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送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

  第二章审查机构管理

第七条施工图审查机构的数量、类别及承接业务范围等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总量控制和机构条件达标的双原则,结合本省前三年完成的施工图审查面积数、审查人员数量及专业人员比例等综合确定。

施工图审查机构条件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并结合本省实际情况执行。

第八条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是专门从事施工图审查业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法人。

第九条申请成立施工图审查机构时,申请单位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申请单位工商营业执照、独立法人证明文件;

(三)审查人员聘用合同、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证、社保证明(退休返聘人员提供退休证明)、执业注册资格证书;

(四)审查人员履历情况(工作经历、主要业绩等);

(五)审查人员近五年未因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受到行政处罚的个人承诺书和相关证明;

(六)申请单位的项目管理、技术管理及质量管理等系列规章制度;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施工图审查机构按照承接业务范围分为一类、二类和专项。

一类施工图审查机构可以承接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图审查业务,范围不受限制。二类施工图审查机构可以承接中型及以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图审查业务。专项施工图审查机构可以承接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特定行业或专业领域的施工图审查业务。

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规模划分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颁布的《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工程勘察资质标准》执行。

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具体审查业务范围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机构条件规定确定并公布。

第十一条特殊行业特殊工程的施工图审查业务,本省现有施工图审查机构不能承担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有相应审查业务范围和经验的外省施工图审查机构承担。外省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服从本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并承担相应审查责任。

  第三章审查人员管理

第十二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相关要求的基础上,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综合考核认定全省施工图审查人员,并组建专家库。

审查人员具体认定条件及考核管理按《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三条施工图审查人员主要包括专职和兼职审查人员,专职和兼职审查人员均应由专家库中遴选聘用。非专家库人员,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选聘、不得组织从事施工图审查工作。

专职审查人员是指符合国家及本省有关要求,受聘于一家施工图审查机构,专门从事施工图审查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兼职审查人员是指在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大中专院校、工程科研院所等单位工作,熟悉国家及本省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程,勘察设计工作经验丰富,符合国家及本省有关要求,可以临时受聘于一家施工图审查机构,从事施工图审查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四条施工图审查机构聘用专职、兼职审查人员均应发放聘用证书,并报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勘察设计质量监督机构备案。兼职审查人员聘用时间最短六个月,最长三年。

施工图审查机构技术负责人和各专业负责人应当为专职审查人员。施工图审查机构专职审查人员数量不得少于审查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五条审查人员只能受聘于一家施工图审查机构从事施工图审查工作,审查专业应当与个人取得的执业注册资格或职称的专业相符。个别冷门紧缺专业(如园林、钢结构等)确因审查工作需要的,审查人员可在短期内(不超过三个月)兼职两家施工图审查机构开展审查工作。

审查人员不得参与审查本人所在单位或存在利害关系单位(含在职、返聘及技术顾问等形式)编制出具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第十六条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的审查人员,应按有关规定参加执业注册继续教育。

未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的审查人员,应当参加国家、省、市(州)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组织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的培训和学习,每年培训学习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

  第四章审查项目申报管理

第十七条 施工图审查实行建设单位负责制,即施工图报审、领取审查意见、报送修改答复意见、领取审查合格书、审查备案等均由建设单位负责。

领取审查意见和报送修改答复意见也可由建设单位委托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完成。

第十八条 施工图审查主要流程为:建设单位报审勘察文件——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建设单位报审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含政策性审查、技术性审查)——发放审查合格书——建设单位报审查备案——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流程图详见附件。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图审查机构提供下列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作为勘察、设计依据的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及附件(如立项批复、规划许可证、规划红线图等);

(二)全套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设计图纸、设计专篇、专业计算书等);

(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材料。

第二十条施工图审查机构接到审查申请后,首先应当对项目前期批准文件进行政策性审查。

一般项目的政策性审查主要核查核对项目立项文件和规划许可批准文件,政府投资项目还应核查核对初步设计批复文件。环境、卫生等工程项目因技术审查工作需要的,还应核查核对环评批复等有关政府部门批准文件。

勘察文件根据项目立项批复、规划红线图、拟建建(构)筑物平面布置图等即可开展技术性审查工作。

第二十一条经政策性审查,建设单位提供项目前期批准文件及资料齐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接受施工图审查业务,并组织开展技术性审查工作。

提供项目前期批准文件及资料不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承接施工图审查业务。

第二十二条同一项目(或小区)不同单体工程的施工图审查原则上应当由具有相应施工图审查业务范围的同一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不得拆分报送不同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分期建设的不同的单体工程可由不同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单体工程附建地下空间(如地下车库、人防工程)的、或单体工程之间通过连廊、地下空间等连接连通的,应当由具有相应施工图审查业务范围的同一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不得拆分报送不同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

第二十三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坚持一次性送审的原则,一般不得分专业或分阶段送审。大型项目或因环境、技术等特殊情况限制、确需分专业或分阶段送审的项目,在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和技术条件允许的前提下,可以委托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分专业或分阶段审查。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做好相关审查记录工作。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委托施工图审查机构开展施工图审查后,应当及时与施工图审查机构签订审查合同或协议,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根据审查工作量并参照有关费用标准自行协商审查费用。

第二十五条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审查合格后,施工图审查机构向建设单位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书。施工图审查合格书为法定文书,格式文本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印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翻印和伪造。施工图审查合格书一式二份,建设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各一份。

第二十六条施工图审查机构向建设单位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后,建设单位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报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审查备案资料包括项目有关前期批准文件、施工图审查意见、审查意见告知书、修改答复意见及审查合格书、工程质量终身承诺书、勘察设计合同等。

一般项目的审查备案按照属地化原则,报项目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类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的大型项目和超限高层建筑项目,以及省级有关部门报审、不便于在项目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项目,报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勘察设计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符合备案要求的,准予备案并核发施工图审查备案表;不符合备案要求的不予备案并退回,要求补充完善后重新报备。

第二十七条施工图报审、审查、修改答复及备案等活动,均通过“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信息管理系统”完成。

  第五章审查质量管理

第二十八条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二)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是否安全可靠;

(三)是否满足有关建设标准要求,包括建筑节能标准、绿色建筑标准、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环境保护标准等;

(四)勘察设计企业、执业注册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是否按照规定盖章、签字;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须审查的内容。

施工图审查机构对以上内容承担审查责任。施工图经审查合格后,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问题、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施工图审查以施工图审查合同或协议签订时有效的工程规划许可文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范规程及施工图审查要点等开展施工图审查工作。

第二十九条勘察、设计单位对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仍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勘察、设计质量责任。

第三十条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审查与本机构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勘察、设计单位编制出具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第三十一条大型项目和技术复杂项目,施工图审查机构应组织建立专家会审制度,同一专业组织两名以上审查人员共同审查,由技术负责人复核确认。其他一般性项目,专业审查人员审查后,由技术负责人复核确认。

第三十二条审查人员和技术负责人完成审查工作后,应在相关的审查意见表、审查意见告知书、审查合格书等资料文件上亲笔签字,不得以打印姓名、打印电子签名、加盖私章或由他人代签等形式代替。

审查人员对审查意见表、审查意见告知书、审查合格书等资料文件上的签字真实性负责。审查人员在上述资料中的签字应当一致。

第三十三条施工图审查人员及技术负责人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做出审查结论判定:

(一)未违反强制性标准条文,未涉及公众利益、公共安全问题,编制内容齐全、编制深度满足要求、可以用于工程施工的,应当判定为合格;

(二)违反强制性标准条文一条及以上、涉及公众利益、公共安全问题必须进行修改、编制内容存在缺项漏项、编制深度不符合要求、不能满足工程施工要求的,该专业判定为不合格;

(三)项目一个及以上专业判定为不合格的,该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整体审查结论判定为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