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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打工预防职业病的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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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春节长假的结束,不少人又踏上了南下或北上的务工之路。然而,由于缺乏对职业病防治及劳动保护-法律法规的了解,很多务工人员,尤其是农民工,在走向“致富路”的同时,不知不觉被职业病侵袭。

外出打工预防职业病的要点

职业病危害巨大,有些甚至无法治愈。如何才能远离职业病的伤害?为打工者敲响职业病预防警钟,勿因急于找工作而放松对职业病的防范,别为赚一时的工钱赔上一世的健康。

选择自己适合的职业,就业前需“知己知彼”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它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目前国家颁布的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法规明确的职业病就达115种。在矿产、印染、皮革、化工、电子等行业,职业病发病率尤其高。

找工作之前,首先要“知己”。也就是在就业前了解自己的身体状况,进行上岗前体检,了解自己是否存在相应职业禁忌症,如红绿色盲是司机、电工的职业禁忌症,严重的听力损伤、高血压、器质性心脏病是噪声作业的职业禁忌症,活动性肺结核、支气管哮喘、肺气肿是粉尘作业的职业禁忌症,糖尿病、甲亢等是高温作业的职业禁忌症,慢性肾炎是镉作业的职业禁忌症等。

专家提醒,以健康为代价从事不适合自己身体状况的工作是不可取的,这样不仅透支了自己的身体健康,也不利于以后的维权。 劳动者同时享有知情权。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之前,需了解即将从事的职业存在什么职业危害因素,对身体可能产生什么危害,用人单位是否采取了相应的、有效的防护措施。如油漆作业可能接触苯、铅等,用人单位须采取有效的通风设施,并定期发放防毒口罩﹔矿山、石粉加工、铸造等行业接触粉尘,用人单位须采取有效的通风除尘措施,并定期发放防尘口罩等。

劳动合同必须签,职业防护不可少

现实中,打工者往往因为急于找工作而忽视职业病防护,甚至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导致日后若需要进行职业病诊断,企业不配合等诸多困难。

专家特别提醒,在上岗前一定要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了解将要从事的工作是否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若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用人单位必须在合同中写明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及可能产生的后果、采取的职业防护措施和待遇。最好劝说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购买保险,这样一来,如果劳动者患病,申请职业病诊断后的赔偿,由保险公司承担。如果用人单位拒签劳动合同,作为劳动者,可以拒绝这份工作,也可向安监部门举报。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劳动者在岗期间可享有职业卫生保护权利。例如,接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的权利﹔接受定期职业健康检

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以及对健康检查结果知情的权利﹔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职业病防治要求的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要求改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的权利﹔拒绝从事没有卫生防护条件的职业危害作业的'权利﹔因职业危害造成健康损害者有要求赔偿的权利﹔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等。 此外,我国已禁止将携带乙肝病毒作为限制就业的条件,我省疾控机构均已取消健康证乙肝检测项目,若非职业禁忌,用人单位不得以患乙肝为由拒绝务工人员。

由于缺少自我保护意识,以及对工作环境职业病危害识别的常识,大多数农民工“中毒”后,往往以为患的是“发烧感冒”,要么稍微休息一下再干,要么回家等待。专家呼吁务工人员无论择业、在岗、离岗时,都要注意防范职业病,参与职业健康检查,掌握相关法律法规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对农民工而言,由于工作流动性大、为获得新的劳动岗位频繁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情况不少见,但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常常被忽视。专家强调: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一样重要。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通过有针对性的检查项目,及时发现可能出现的早期职业健康损害,为以后可能出现的职业病诊断提供重要依据,也为职业病诊断后确定责任单位、要求赔偿等提供重要线索。

要特别指出的是,职业健康检查应在获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并被授予相应资质的卫生机构进行。

劳动者发现健康问题,如果想要做进一步的诊断确诊是否为职业病,需要由本人或所在单位提供职业史、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史、上岗前体检证明及作业场所检测数据等相关证明材料,然后由专家组集体讨论诊断。

只有诊断职业病才能申请工伤,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和要求赔偿。职业病诊断程序为:劳动者或用人单位提出职业病诊断申请,职业病诊断机构通知用人单位提供材料,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材料审核,若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发放诊断受理通知书,组织进行诊断,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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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职业病 打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