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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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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城市供水水质管理,强化水质监督,规范城市供水企业的生产行为,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保证城市供水水质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特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城市供水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水源保护制度。检查配合环保部门建立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制度情况,及城市供水企业对当地水源水质的熟悉程度。

(二)水质检测实施。查阅城市供水企业依据标准规范要求的检测指标和频率对原水、出厂水、管网水、管网末梢水水质检测记录、报告及检测质量控制记录。

(三)水质监管制度。检查企业内部水质管理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

(四)水质检测制度。查阅供水企业的水质检测制度,抽查原始台账记录。

(五)水质检测能力及实施情况。实地查看水质化验室,考核检测人员业务能力。

(六)水质信息报告与公布。查阅供水企业出具的上报记录,包括向供水主管部门上报监测报告情况及“山东省城

市供水水质监测预警系统技术平台”使用情况。检查近期向社会公布的水质信息情况。

(七)岗前培训与持证上岗。查验水质检测人员培训上岗制度,抽查检测人员上岗证、健康证等证件。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听取企业负责人供水水质管理情况的汇报,并可以提出质询。

(二)查阅供水水质有关的文件、资料、合同、数据、帐簿、凭证、报表,原始记录;调查、核实水质检测机构的招标投标、合同、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相关设备卫生许可证等有关情况;并可以要求相关人员做出必要的说明,取得或复制有关的文件、资料。

(三)查看企业水质检测机构现场,包括化验室布局合理性,是否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及规范要求,能否满足指标的检测要求。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组织开展城市供水企业水质专项检查;

(二)要求供水企业定期上报水质检测报告,包括原水月检、出厂及管网水月检42项、年检106项监测报告等;

(三)必要时现场抽查水质检测人员的某项指标检测能力;

(四)现场监督城市供水企业的.出厂水106项检测的采样工作;

(五)对城市供水企业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水等水质进行进行抽检。事先不通知相关企业,直接到现场采样,并委托专业的检测机构对水样进行检测,确保结果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城市供水水质检查方案;

(二)下发监督检查通知(水质抽检不提前通知);

(三)组织开展监督检查;

(四)向检查对象反馈意见;

(五)下发整改意见;

(六)督促落实整改;

(七)视情况安排复查工作。

六、监督检查处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山东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济宁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济宁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