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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监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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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地服务于矿井安全生产,调度监视监控系统已应用于生产中,现对该系统的使用与管理作以下规定:

监视监控管理制度

施工单位编写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设施时,必须对安全检测系统作出设计,内容包括设备的种类、数量和位置。动力开关和被控开关的安设地点,控制电缆和电缆的敷设控制区域等,作出明确规定并绘制布置图。

一、安全监视系统:

在使用过程中探头及线缆、接线盒由该地点的施工单位负责日常维护监管,否则损坏或破坏,除按原值(探头1万元、线缆每米5元、接线盒每个80元)赔偿外,并追究单位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安全监控系统:

1、各分站点由各分站地点的单位负责监管。线缆、接线盒、甲烷传感器由责任区内的使用单位监管,损坏或破坏除按原值(甲烷传感器3千元)赔偿外并追究单位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各分站主机应安设在便于人员观看、调试、检验及支护良好,无滴水无杂物的进风巷道或峒室内,其离地板高度不小于300mm或吊挂。

3、甲烷传感器应垂直悬挂,距顶板不大于300mm,距巷道侧不小于200mm。掘进工作面的甲烷传感器不得挂在风筒的同一侧,禁止用新鲜风流直吹甲烷传感器。

4、工作面完工后由使用单位负责回撤设备及线缆并及时交回调度室。

三、监控系统的使用与管理:

1、掘进工作面距迎头回撤的距离不小于100m,放炮后挂在距迎头6m,采煤工作面放炮前向外回撤不小于50m,放炮后挂在距工作面10m范围内,线缆吊挂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标准,此项工作由本工作面班组长负责回撤及敷设。

2、使用单位应在开工前5天根据已批准的作业规程,提出安设监控申请单,交于调度室。掘进巷道从风机至工作面由使用单位敷设,采煤面从分站以外由本单位敷设。

3、调度室要建立校验制度,负责对各工作面甲烷传感器的校验工作,校验包括零点、灵敏度、报警点、断电点、复电点、指示值等,使用单位要给予配合,调度室要制定甲烷传感器的使用制度、维护保护措施,确保正常使用。

4、采煤工作面、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必须在工作面设置甲烷传感器。如果采煤工作面采用串联通风时被串工作面的进风巷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掘进工作面采用串联通风时必须在被串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前设置甲烷感器。

5、所有设置甲烷传感器的地点,必须实现甲烷传感器超限断电功能(有特殊情况除外)其断电范围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6、监控设备投入运行的最初二日,要进行第一次调试校正,以后必须每月进行调试校正一次,甲烷传感器每10天必须使用校准气样和空气样调试一次,每10天必须对甲烷超限断电功能进行测试。

7、安全监控设备在井下连续运行60日,必须将井下设备全部运到井上进行全面检修,确需停止运行的报总工程师批准方可运行。

8、瓦斯检查员完成正常工作的同时还必须检查所管辖的安全监控设备及电缆是否正常,使用光学甲烷检测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当两者误差数大于允许误差时,先以读数较大者为依据,及时采取安全措施并将检测结果报检测值班员及工区,瓦检员应将安全监控设备的'使用情况作为汇报内容,认真填写检查记录。

9、安全监控维修人员必须24小时值班,设备发生故障时应及时处理,配合相关联的单位

拿出措施,井下处理故障时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并做好记录。

10、调度室应有一定数量的监控设备的材料、零配件,以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四、安全监控系统的信息处理:

1、安全监控系统中心站每班必须有一名值班员值班,值班员应认真监视系统所显示的各种信息,详细记录系统各部分的运行状态,如实填写《中心站运行日志》接到报警(或断电)信号及事故报警后,应立即通知公司值班领导。

2、值班员必须对当日获得的信息进行分析整理,写出主要情况、问题及处理意见的书面报告,并打印《安全监控日报表》报送矿长和总工程师审批。

3、调度监测、监控系统信息的采集要保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去监测室采集数据;任何单位及个人严禁使用打印机打印资料。确因工作需要的数据必须经分管领导同意,方可采集有关资料并签字存档。

五、技术资料:

负责检测的单位及有关单位要按照质量标准化的要求和有关规定建立建全以下台帐和报表并定期保存。井下事故记录还应长期保存。

1、设备仪表台帐 2、安全监控故障登记表

3、检修记录 4、巡查记录

5、中心站运行日志

6、安全监控日报表

7、安全监控设备使用情况月报、季报表

8、矿井安全监控设备布置图

监视监控管理制度 [篇2]

一、视频监控中心值班人员必须保持高度警惕及高度责任心,密切注意各部位情况增强安全观念,善于发现问题,认真做好值班记录。

二、视频监控中心值班人员负责24小时监视闭路电视、 防盗报警信号,发现问题时,及时向有关领导或部门报告。

三、视频监控中心值班人员要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交接-班时应将机器设备的使用情况,有无可疑情况要交接记录清楚。

四、视频监控中心值班人员在值班时对所观察到的非正常情况,可疑人物,应进行详细记录,并视情况向有关领导或部门报告,采取必要的措施。

五、视频监控中心值班人员要对视频监控图像内所发生的事故及其他紧急情况进行记录。

六、非监控室人员不准进入,任何人不准在监控中心会客聊天。监控中心的值班人员不准离开监控室。

七、视频监控中心的视频监控图像使用登记制度,对图像信息的调取人员、调取时间、调取用途等事项进行登记。

八、视频监控中心的视频监控图像不得擅自删改,故意隐匿、毁弃留存期限内视频监控图像信息的原始记录;不得买卖散发、非法使用视频图像信息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