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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事业单位交纳养老保险比例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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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交纳养老保险比例

企事业单位交纳养老保险比例参考

人社部、财政部4月联合下发通知,要求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通知要求,从2016年5月1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超过20%的省(区、市),将单位缴费比例降至20%。

通知要求,从2016年5月1日起,失业保险总费率在2015年已降低1个百分点基础上可以阶段性降至1%—1.5%,其中个人费率不超过0.5%,降低费率的期限暂按两年执行。具体方案由各省(区、市)确定。

通知还要求,各地要继续贯彻落实国务院2015年关于降低工伤保险平均费率0.25个百分点和生育保险费率0.5个百分点的决定和有关政策规定,确保政策实施到位。

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比例

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单位缴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按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个人工资超过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四川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政策。省人民政府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根据国家规定制定全省统一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和政策,各级须严格遵照执行,不得另行制定。

统一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本人上年度缴费工资核定当年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8%;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本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当年的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作为单位当年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20%。

统一基本养老金计发和调整办法。全省执行统一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和统筹项目。基本养老金调整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组织实施,全省执行统一的`调整办法。

统一编制和执行基金预算。全省统一组织编制年度基金预算,经省人民政府审定并报请省人大审议批准后,下达各地执行。经省人大批准的基金预算具有刚性约束,各级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统一管理和使用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应按规定将征收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及时足额解缴到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纳入省社保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全省各级养老保险待遇支付资金,由省财政从省社保基金财政专户拨入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户,由省社保局通过支出户统一划拨到各级社保经办机构支出户。

统一经办规程和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全省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规程和管理制度,建设全省统一的信息管理系统,由省统一集中管理数据资源。

统一财政保障政策和财政资金管理。根据现行财政管理体制,按政策安排的机关事业单位缴费补助和基金缺口补助由同级财政承担。缴费补助资金拨付给单位,由单位按规定用于缴费;基金缺口补助资金专项上解省财政,由省财政通过省社保基金财政专户统一拨付给省社保局,由省社保局用于拨付各级待遇支付资金。

据了解,省级统筹是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一种管理模式,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仍然是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和支付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责任主体,必须切实承担起与财政管理体制相适应的征收、管理和支付责任,确保本级养老保险费按月足额征收、解缴和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确保基金严格规范管理、安全运行。对违反统一政策和规定,未按时征收和缴纳养老保险费,或擅自突破政策扩大基金支出的,除责令纠正外,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养老保险领取条件

单位缴费

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目前企业缴费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少数省、自治区、直辖市离退休人数较多,养老保险负担较重,确实需要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的,需要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的批准。

个人缴费

(1)缴费基数与比例

从2006年1月1日起,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其中,缴费工资,也称为缴费工资基数,一般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本人上月工资收入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月平均工资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不包括用人单位承担或者支付给员工的社会保险费、劳动保护费、福利费、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时支付的一次性补偿以及计划生育费用等其他不属于工资的费用。

(2)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的计算

月储存额=本人月缴费工资*8%

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的,按照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本人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300%的,按照当地职工的月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

领取条件

1、本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了退休手续;

2、所在单位和个人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3、个人累计缴费时间满15年。

(注:养老保险若出现缴费中断现象,可延续缴费或者一次性缴费至15年,均可享受养老保险的相关待遇)

享受的待遇

A、按月领取按规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直至死亡。

B 、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正常调整待遇。

C、对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

D 、死亡待遇:

(1)丧葬费:按上年度全省社平工资的3个月计发(此为退休人员,离休人员为5000元);

(2)一次性抚恤费:按上年度全省社平工资的10个月计发(此为退休人员,离休人员为本人工资的20个月);

(3)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按月发放,直至供养直系亲属死亡。

(注:死亡待遇各省规定各不相同,详细待遇情况请咨询当地社保局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