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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务监督委员会议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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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证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使农村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民主化、科学化,保障群众利益,进一步提高工作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制度。

村务监督委员会议事制度

一、议事范围

1、审议村级财务收支、集体土地征用征收、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村集体土地的承包和租赁等村务公开内容和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执行情况。

2、监督与农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如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宅基地的划分、计划生育指标分配、救灾救济款物发放、惠农资金政策落实,以及村中“一事一议”等重大事项。

3、受理村民-意见建议。认真受理村民的意见建议,及时向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反映村民对村务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4、督促党的建设工作如党员发展、党支部与党员作用发挥、民主评议党员情况。

二、议事形式

村务监督委员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如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会议由监委会主任召集,并预先告知召开的时间、地点、议事内容。会议由监委会主任主持,监委会委员全部参加,如有不能到会的,要在会上用电话等方式征求其意见。村党支部委员可列席会议,必要时可邀请部分党员代表、村民代表和镇管区书记、包村干部列席会议,列席人员由支部书记召集通知。

三、议事程序

1、对村委会提议的各种事项进行审议。监委会对所提交的方案对照上级政策要求进行举手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获票数过半有效。表决通过的,加盖监委会印章存档并监督实施,重大事项报镇纪委备案。

2、对不符合上级政策要求的,直接予以否决;对不符合村情民-意的,监委会提出建议,村委会根据所提建议进行修订方案,再由监委会复议、表决。

3、复议仍未通过的,由村党支部召集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公开征求意见,进行举手表决。表决同意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二方可通过。

4、对村民代表大会表决未通过的事项,由村党支部书记提交镇党委、纪委审核并作出决定。

5、监委会按照镇党委、纪委决定,对村委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在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时公布监督结果。

四、会议记录

监委会决策议事会要有专人负责记录,对议事时间、地点、参加人员、缺席人员、主持人、表决事项内容和结果等记录在案,并由与会人员签名确认。会后任何人不得更改原始记录。

五、监督反馈

1、监督村委会对通过的方案决策的执行情况。

2、如执行中发现新问题,须及时提交村委会讨论,并对村委会讨论结果进行审议监督。必要时,村监委会有权向镇纪委反馈举报。

村务监督委员会议事制度 [篇2]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和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进一步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完善村民自治制度,切实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确保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特别是监督权落到实处,促进农村和谐建设,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镇实际,特制定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二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是对本村民主决策、财务管理、村务公开、公共资源交易、村干部“公勤廉”等村务活动实施民主监督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村务监督委员会由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设主任1名,成员2至4人。各行政村2017年换届选举时产生的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民主理财小组一律合并,统一名称为“村务监督委员会”(简称村监委会)。村监委会在村党组织领导下,经村民代表会议授权开展村务监督工作,对村民代表会议负责,任期与村两委同届。现有村监委会成员原则上不再调整。

村监委会成员实行回避制度,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村财会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和近姻亲,一律不得担任村监委会成员。

第三条 村监委会成员的任职条件:

1、本村村民代表,群众信任,熟悉村情,近三年无违法违纪记录;

2、具有一定文化程度,了解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各项涉农政策,有一定的财会知识基础,协调议事能力较强;

3、能正确运用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有效监督;

4、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廉洁奉公,热心于公益事业。

第四条 村监委会独立行使监督权,对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

工作。主要工作职责是:

1、支持配合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正确履行职责。

2、加强对党务、村务、财务公开情况的监督。

3、加强对村级财务资金的监督。

4、加强对村级公共资源交易的监督。

5、加强对村两委和村干部的监督。

6、认真受理和反映村民的意见建议,引导村民息访息诉,化解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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