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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几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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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完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几点建议

为加快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推进农民养老保障制度建设,根据国家、省有关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本市建立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目标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按照市委、市政府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提前实现现代化的战略部署,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着眼于促进社会和谐、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在2017年底前,全市基本建立起与我市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水平相适应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二)基本原则

1.因地制宜,分步推进。各地要根据现阶段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状况,因地制宜建立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经济发达地区要尽快建立并率先实施,其他地区要积极创造条件稳步推进。

2.多方筹资,持续发展。按照个人、政府等多方负担的原则,建立起以个人缴费为主、政府适当补贴的筹资机制,鼓励有条件的村集体等经济组织为农民参保提供补助。各级政府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支持和投入,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充分调动农村居民的参保积极性,建立健全资金储蓄积累的良性循环机制,促进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3.保障基本,逐步提高。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待遇水平可低标准、保基本起步,并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在参保人员个人能接受、政府财力能承受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缴费标准和待遇水平。同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的发展情况,建立相应的缴费和待遇调整机制,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4.政府引导,积极推动。在推进实施过程中,既要尊重农民的意愿,又要加大工作力度,通过政策引导和加强宣传工作等措施,积极鼓励农村居民参加新型农村养老保险。

二、制度内容

(一)范围对象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参保范围和对象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本市农业户口的年满18周岁以上人员,重点对象为男50周岁、女40周岁以上的中老年农民。

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含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且缴费年限已符合按月享受养老金条件的人员、已参加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的人员以及根据国家、省、市规定已按月享受各类生活费待遇的人员,不列入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参保对象。

(二)资金筹集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资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适当补贴组成,鼓励有条件的村集体等各类经济组织为农民参保提供适当补助。各地要按照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并根据当地农民收入实际情况,在确保基金可持续运行的前提下,经过周密测算,合理确定缴费标准和缴费方式。

各地要不断加大财政投入,形成稳定的政府补贴资金筹措机制,每年按上年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待遇支付总量的一定比例划入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基金并根据支付情况适时调整。资金补贴的方式由统筹地根据当地实际研究确定,补贴资金可从每年财政预算、国有资产变现和收益等方面予以安排。政府补贴资金以统筹地政府承担为主,县(市)、区和乡镇(街道)两级财政的具体负担比例由统筹地政府明确。

(三)保障待遇

按规定参保并缴费的人员,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可按月享受规定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待遇。各地设定待遇水平时,在考虑高于统筹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平均补差水平外,还要兼顾与当地被征地人员和城镇老年居民等相关群体养老保障待遇之间的平衡关系。具体标准由统筹地政府根据当地农村生活水平及财政可承受能力确定,并依据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情况,建立相应的待遇调整机制。

(四)相关养老保险(障)关系处理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后,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老农保)应停止办理新增人员参保业务。对原已参加老农保的人员,选择参加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应将其老农保个人账户积累总额(或余额)对照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予以折算,并终止老农保关系;未选择参加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继续按老农保规定参保。

参加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人员今后如果参加其他养老保险(障)并符合享受条件的,可退出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同时,各地要按照“自愿选择,只靠一头”的原则处理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待遇与其他养老保险(障)待遇的关系。

三、基金管理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基金以县(市)、区为单位统筹,不敷使用时由统筹地政府负责解决。

统筹地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收缴养老保险费和支付养老保险待遇。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基金全部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基金实行单独建账,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并接受审计部门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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