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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教育现代化学校制度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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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建立现代学校制度是我国基础教育改革的一个组成部分,现代学校制度是现代教育制度的主体,是实施国民教育的重要保障体系。现代学校制度是指符合现代教育基本理念,构建学校法人制度以确立学校的主体地位,以学校组织制度、管理制度和新型政校关系为主要内容的教育制度。现代学校制度应具有多元、开放和包容的特点;依法自主经营的学校制度,科学、民主、开放的学校管理和家庭、学校、政府之间的伙伴关系是现代学校制度的本质特征。建立现代学校制度,重点是要在自主发展、自我约束的前提下,确立学校法人的主体地位。切入点和突破口是政府、学校、家庭与社区之间互动机制,研究的着力点是普通中小学的学校管理。

基础教育现代化学校制度建设

【关键词】:现代学校制度 基础教育改革 学校法人 学校管理

在政府包揽教育的办学体制下,国家既是学校的举办者,同时又是学校的管理者,这既不利于调动政府以外的办学主体的积极性,又束缚了学校的自主管理,导致学校缺乏活力与生机。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的经济结构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经济主体和利益趋于多元化,统包、统管、“大锅饭”和职权责不对等已成为新时期教育现代化最大的阻滞因素。这就要我们认真研究和解决好“学校由谁举办和由谁经营”的问题。我认为通过教育管理体制的改革和完善,建立起开放的、兼容的、民主的、能协调各种复杂关系的,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现代学校制度,才能使教育现代化尤其是学校现代化落到实处。

一、建立现代学校制度的宏观背景和现实意义

回顾我国基础教育改革的历程,我认为建立现代学校制度是我国基础教育改革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巩固和提高“双基”成果,切实推进新课程改革,提高国民素质,推进民主化进程的重要举措。

现代学校制度是现代教育制度的主体,是实施国民教育的重要保障体系。学校的内部结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教育过程以及对外部的适应性和开放性如何,直接影响着现代国民教育体系的完善与发展。因此,研究、探索现代学校制度的内涵、本质特征及目标与重点,建设基础教育现代学校制度是当前教育发展和改革所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 把现代学校制度研究提到基础教育改革日程上来的直接原因,是教育改革到了必须扫除教育制度性障碍的关键时期。党的十六大以后,我国提出健全国民教育体系、终身教育体系以及走向学习型社会,建成“学习之邦”的目标。这一目标的实现必然要带动政府与学校职能的重新定位和调整,这与全球性的教育重构和学校重建运动是同步的。对于这样的目标,重新理顺政府、学校和社会三者之间的关系,明确各自的职责,建立相互援助、相互制约的制度体系已是当务之急。

二、现代学校制度的内涵

现代学校制度是一个在实践中内涵不断得到丰富和发展的动态概念。所谓现代学校制度是指符合现代教育基本理念,构建学校法人制度以确立学校的主体地位,以学校组织制度、管理制度和新型政校关系为主要内容的教育制度。其中,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是前提,确立学校的法人主体地位是关键。

现代学校制度,主要包含两方面的含义:(1)要承认学校拥有包括政府在内的各种出资者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是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2)在国家宏观调控之下,学校依法享有对学校的管理权,在校内管理、经费使用、教育组织和人事分配等方面拥有较大的自主权,对国家和出资者以及受教育者承担责任。它是符合现代教育的特点,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使学校真正成为法人实体和具有一定水平的质量与效益观的教育制度。

确立学校的主体地位,就是现代学校必须在取得学校法人资格基础上建立学校法人制度,使学校拥有法人财产,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责任、承担民事责任,实现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统一,使学校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和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学校主体地位的真正确立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人格独立性。指学校法人是法律上的独立主体,它不因投资者代表更迭而影响学校法人的地位。可利用此进行教育结构的必要调整和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实现竞争和淘汰机制。

2、财产独立性。指学校法人对以自己学校名义取得的财产享有完整的法人财产权。投资者一旦将财产投资给学校法人,这部分财产就由学校法人经营。法人财产权中的权力、责任和利益是相一致的,同时也承担着财产损失的风险。

3、责任独立性。指学校法人对所承担的债务,只能以学校法人拥有的独立财产承担,投资者对学校超出投资额以外的债务不再承担清偿责任,学校债务人也无权要求其承担额外的债务。如果学校发生亏损或入不敷出,那么政府不再直接出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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