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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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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 的

请假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规范员工请假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工厂所有员工(包括试用期内员工)。

3.

3.1 工厂各部门员工因私事需亲自处理或因病无法上班的,须办理请假手续。

3.2 员工请假应填写《请假单》,注明请假原因及请假类别后,由职务代理人和主管领导签准后送行政科备案,员工请假期间所属事务及责任由职务代理人承担。

3.3 员工请假类别及规定累计时间

3.3.1事假

员工因处理个人事务需亲自处理而无法上班的,可以申请事假。

申请事假须提前填写《请假单》,经部门主管及管理部批准后方为有效。

事假最小请假单位为半天,每月累计不能超过3天。

员工申请事假,全年累计不得超过30天,违反规定的以自动离职处理。

当月事假将计入员工考勤,请假工资核算按工厂《薪酬管理制度》执行。

3.3.2病假

员工因疾病或受意外伤害,可凭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或住院证明申请病假。

病假全年累计时间不得超过40天,需要住院治疗或修养的,不能超过3个月(含门诊期间的`病假)。

由于病情严重,需要延长治疗的,可视具体情况经工厂领导批准酌情处理。

病假全年累计超过规定天数的,以事假处理。

3.3.3婚假

符合国家有关法律,并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可准予7天婚假。

请婚假应提前15天申请,并附《结婚证》复印件。

婚假含节假日。

婚假期间按正常出勤计算考勤,不扣除期间请假的工资。

3.3.4慰唁假

员工直系亲属死亡的,可请3天慰唁假。

慰唁假不扣工资。但事后需交一份村级(或居委会等)以上有关单位出据的员工与死者关系的证明。

3.3.5产假

女性员工符合国家法规政策的,可请生育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息15天,产后75天),请产假不扣工资。

如所请产假超过时间的,经工厂部门经理签准的可视同病假,不得超过30天,并按实际天数扣除工资,但不计入病假累计天数。

3.3.6公伤假

员工在工作时间内,因公受伤,经医院诊断暂时无法工作,需要停工休息的时间为工伤假。

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需要继续治疗或休养的可请公伤假。

员工工伤期间,按本人岗位工资100%计发。

3.3.7调休假

凡在工厂连续工作满六个月者,自第7月起开始均可享受此假。

员工申请调休假,全年累计不得超过12天,一次申请不得超过2天,调休假期间按正常出勤计算考勤。

年累计调休假超过规定天数的,以事假处理。

3.4. 员工未办理请假手续的或请假期满未续假而不到岗的,视为旷工,情节严重者公司将予以开除处理。

4.假期审批

4.1请假1天以内的,由部门主管签准,否则视为旷工;

4.2请假1~3天(含3天)的,须部门经理签准,否则不予承认,视为旷工;

4.3请假3天以上的,须部门经理审核,副总经理批准,否则视为旷工;

4.4员工请假由部门主管或副总经理签准后,送行政科备案;

4.5部门经理级员工由副总经理签准,送行政科备案;

4.6急病或临时重大事项,不能事先亲自办理的,事后应补办手续。

5.职责

5.1员工请假,应事先填写《请假单》并附有关证明,根据假期核准权限呈请部门主管批准。

5.2 因特殊情况,未能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的,应以电话向直属主管请假并知会行政科,并在假后上班当天补办请假核准手续,否则,做旷工处理。

5.3 超过请假期限逾期未回的,应使用电话向直属主管申请,上班当天补办续假手续。否则以旷工处理。

5.4 请假所需提供之证件,必须真实。如持假证明,将作严重违纪行为处理。

6.附则

6.1本规定的解释权在行政科。

6.2本规定自颁布日起执行。

附件:

1、《请假单》

标签:请假 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