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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疾病鉴定标准

发文单位:上海司鉴办

上海市疾病鉴定标准

发布日期:2002-7-24

执行日期:2002-7-24

本市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实施《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现就有关精神疾病鉴定的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精神疾病患者或者其监护人对医疗机构的诊断复核结论或者会诊结论有疑义的,应当在收到医疗机构诊断复核结论或者会诊书面结论后半年内,向上海市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提出书面鉴定申请。申请可以由具有自知力的精神疾病患者、精神疾病患者的监护人,或其委托的律师提出。

专家委员会受理地址:上海市衡山路283号三楼,电话:64374961,传真:64373439,邮编:200031.

二、精神疾病患者及其监护人向专家委员会提出鉴定申请时,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鉴定申请书;

(二)医疗机构书面的复核诊断或者会诊结论;

(三)申请人为证明其主张的其它材料;

(四)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专家委员会接到鉴定申请书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人需填写《鉴定委托书》,写明被鉴定人概况、申请鉴定理由和鉴定要求等项目内容,并按规定缴付鉴定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四、专家委员会在正式受理鉴定申请后,应依法开展各项准备工作。调取鉴定材料时,有关医疗机构应提供(或复印)鉴定所需材料。

五、专家委员会在完成鉴定所需材料的收集和调查后,应组织5名以上专家或特邀专家进行精神疾病鉴定。鉴定结束后,专家委员会应当出具鉴定书,鉴定书应由鉴定人签名和专家委员会盖章。鉴定书一式三份,申请人、原诊断的医疗机构、专家委员会各执一份。

参与原初次诊断、复核诊断或者会诊的医师,或者接受过诊断、会诊咨询的,以及与鉴定结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鉴定公正的人员应当回避。

六、鉴定一般应在正式受理的60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经上海市司法鉴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可适当延长,并应及时告知鉴定申请人。

附件:上海市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精神疾病鉴定委托书(格式)。

上海市司法鉴定工作委员会 上海市司法局 上海市卫生局

二○○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上海司鉴办。

【扩展阅读篇】

1. [comment]∶评论的话   2. [expository notes]∶含有说明、解释或评论的话;作说明或讲解用的'话   偶尔有对正文的讲解和带解释性的注,但无评语   3   对某人的看法与对这人的感觉   详细解释      评论的话。   清 唐鉴 《廪贡生王府君墓志铭》:“昔年官京师,阅 倭艮峯 日记,见其上方评语,有曰‘子 涵 子 洁 ’者,问之,则其 河南 同志 王检心 、 王涤心 也。”《二十年目睹之怪现状》第一回:“就将这本册子的记载,改做了小说体裁,剖作若干回,加了些评语。” 赵树理 《三里湾·决心》:“ 玉生 一时想不出适当的评语来,只笼统地说:‘我觉着你各方面都很好!’” 编辑本段评语范文  X同学是个文静懂事的女孩,踏实、稳重、有礼貌,时刻起着模范带头作用,给同学们作出表率。上课时用心听讲的神情,让人感到你的专注、认真。你的作业干净整洁、字迹又漂亮,令老师感到非常满意。你思维灵活,接受能力较强,勤于思考,大胆质疑。你的学习成绩一直都很好,在班里是一个的好女生。愿你永远健康、漂亮、快乐、上进,在知识的海洋里遨游,做一个强者、胜利者!你的聪明加上勤奋好学会令你成功,老师深深地祝福你[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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