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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货物承诺书

书信函1.89W

为加强流通环节检疫监管,保障“”期间动物源性食品安全,规范动物产品经营活动,保证市民吃上放心肉,市动物卫生监督所与动物产品经销人签订承诺书如下:

产品货物承诺书

一、在市场交易中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二、从事经营活动具备合法有效主体资格,证照齐全、有效,亮照、守法经营。

三、严把进货渠道关,上市的猪肉“两章一证”齐全,决不销售未经“瘦肉精”检测的动物产品;决不经销未经检疫、染疫、病死以及变质腐烂的动物产品。

四、按照食品安全规范的要求,建立和完善生猪鲜肉购销台帐,认真记录动物产品的来源及数量,保证销售猪鲜肉食品安全。

五、发现病死猪肉及其他不合格的动物产品要及时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站(所)报告,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六、经营场所要定期进行严格消毒,销售人员要定期进行体检,并取得“健康合格证”。

七、如发生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经销人自愿接受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经销单位(地址): 高平市动物卫生监督所(盖章) 经 销 人(签字): 联 系 电 话: 年 月 日

依法养殖动物确保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一、按照《畜牧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向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申报登记备案。

二、按照《动物防疫法》第十九条规定,改造和完善本场动物防疫条件,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申办《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三、按照《畜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建立规范完整的养殖档案。

四、按照《动物防疫法》第十四条规定,自觉按照国家强制免疫计划做好养殖动物的`强制免疫工作和落实疫病综合防控措施。

五、严格按《兽药管理条例》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饲料、兽药使用,保证不使用“瘦肉精”等国家明令禁止的药物和添加剂,认真执行休药期制度。

六、按照《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出售、屠宰本场饲养的动物前向所在乡镇畜牧兽医站申报检疫。

七、按照《动物防疫法》第十五条规定,自觉接受畜牧兽医部门的疫情监测、免疫抗体水平检测、流行病学调查和药物残留检测等工作。

八、按照《动物防疫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现动物染疫或疑似染疫的,立即向所在乡镇畜牧兽医站报告,积极配合畜牧兽医部门做好疫情处置工作。

若违反以上承诺,造成动物疫情发生或发生动物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自觉接受法律法规制裁。

动物养殖场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标签:承诺书 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