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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员工分流安置暂行管理办法

由于国家节能减排、产业政策的调整,一行公司依据国家法规和经营状况需对产业、产品进行调整;随着结构性调整的逐步深化,受自身条件的制约可用于分流在岗集体员工的岗位将逐渐减少,安置的压力也将逐步增大。为进一步拓宽和鼓励在岗集体员工积极“走出去”寻求新的再就业渠道,从而减轻公司的安置压力,特制定本办法。

集体员工分流安置暂行管理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确保员工队伍稳定的原则;

(二)多渠道分流、安置的原则;

(三)因时、因地制宜的原则;

(四)以人为本的原则。

二、通过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给予一次性安置费,费用由总公司承担。

(一)员工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申请报批程序:

员工本人自愿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书面申请,并在申请上注明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及离开时间等,经所在子、分公司领导签署意见后交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进行相关情况审核后报公司经理工作会审批。

员工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申请经公司经理工作会批准后,由人力资源部出具《云南省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按有关规定办理档案移交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

(二)一次性安置费的计发标准

1、按员工在本公司的累计工作年限计发,即每满一年给予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员工支付一次性安置费。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按半年计算。

2、员工月工资高于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的一次性安置费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3、月工资是指员工在劳动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三、2012年3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前,经本人申请通过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自谋职业的,按一次性安置费总额的150%发给一次性再就业帮扶金,费用由总公司承担。

四、通过单位外借、个人劳务输出等方式分流到一行公司外其他单位工作的,公司可保留其劳动合同关系,并代缴各项社会保险。

(一)员工分流到公司外其他单位工作的申请报批程序:

员工本人自愿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公司和所输出到的公司签署意见后,经公司人力资源部进行相关情况审核后报公司经理工作会审批。

员工分流到公司外其他单位工作的申请经公司经理工作会批准后,由人力资源部与商借单位、员工本人三方共同签订《人员借用协议》,以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相关待遇:

1、保留其劳动合同关系,工龄连续计算;

2、停发工资及所有一次性分配的现金和实物;

3、保留其社会保险账户和住房公积金账户,为其代缴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1)缴费基数的确定:以云南省在岗员工社会平均工资的60%,作为该员工的缴费基数。

(2)2012年12月31日前经本人申请,办理完手续后累计分流到公司外工作三年及以内的,各项社会保险的'企业缴纳部分,由一行公司承担,个人缴纳部分由员工个人承担;累计分流到公司外工作三年以上五年以内的,一行公司为其承担各项社会保险企业缴纳部分的50%,其余部分及员工个人缴纳部分由员工个人承担;累计分流到公司外工作5年以上的,各项社会保险企业缴纳部分及个人缴纳部分均由员工个人承担。

(3)各项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费用按月交付,逾期不付的,封存其社保账户。

五、公司备岗

(一)备岗人员的确定:

1、由于所属公司经营性关停、经营业务调整和萎缩出现的富余人员;

2、工作表现不好、个人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岗位要求、不愿服从工作安排,经所在公司提出上交的人员。

(二)备岗期间的待遇:

按每月600元标准计发(含个人应缴各项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三)备岗期限为3个月。

备岗期间通过培训适时安排上岗竞聘,3个月后仍不能或不愿上岗的,列入“内部待岗”人员。

(三)备岗期间的管理

由劳务派遣公司负责日常管理工作,适时安排技能培训,以增强劳务派遣所需技能,进行劳务派遣。

六、内部待岗

(一)待岗人员的确定:

1、备岗期满后,不能或不愿上岗的人员。

2、参加分流培训结束后,不愿意选择工作岗位或不服从安排的人员;

3、违法乱纪,受党政处分明确待岗的人员;

4、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的人员;

5、不服从公司工作调配、工作外派和管理的人员;

(二)待岗期限:1~6个月。

(三)待岗期间的待遇:按每月500元标准计发(含个人应缴各项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七、解除劳动合同

对待岗时间达到6个月,本人仍然不愿上岗和不愿服从单位的安排上岗或本人自己选择岗位相应公司不认可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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