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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调研情况汇报

汇报2.69W

日前,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布《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取消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给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带来了较大的影响。为此,我司于2017年12月1日和12月9日分别赴北京市、上海市开展实地调研,召开了由两市建委、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和部分区县监督站负责同志参加的座谈会,考察了两市质量监督机构的人员、经费保障和业务建设情况。2017年12月25日,我司又在北京召开了全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座谈会,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5个计划单列市质量监督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参加了会议。通过座谈,了解了各地质量监督工作的现状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听取了各地关于加强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和队伍建设的意见。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全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调研情况汇报

一、全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现状

(一)监督队伍建设情况

25年来,监督队伍逐渐发展壮大。截止2017年底,全国共有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2778个,监督人员38361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25775人,占全员总数的67%。此外,交通、水利、铁路等13个行业还设有各级专业工程质量监督站1803个,人员20913人。同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还存在较多的超额人员,据2017年对北京、天津、河北等18个省市的统计,存在超额情况的有15个,总计超额约1/3。部分地区超额比较严重,如山西省、河南省、江西省、安徽省、陕西省超额分别达72%、63%、57%、56%、49%。

在机构建设方面,一些质量监督机构根据本地实际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取得了许多有益的经验。目前北京、上海、江苏等地已经取消了质量监督费,工作经费实行了财政全额拨款。北京、厦门等地质量监督机构通过积极与人事、编制部门沟通,已分别被批准为参照公务员管理,浙江、江西、海南、甘肃等地省级监督机构名称则由“站”改为“局”,进一步明确了工作任务和职责范围,强化了执法地位。

(二)监督工作发展情况

近年来,我国工程建设量迅猛增加,监督任务非常繁重。根据调研,北京、上海、江苏等经济发达地区年人均监督面积达20~50万平方米,个别地区甚至达到100万平方米左右。同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奥运工程、地铁工程为代表的技术难度大、设计施工复杂的大型公共建筑和基础设施工程大量投入建设,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广泛应用在有利于推动产业进步、满足更多需求的同时,也对监督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面对这种形势,各地质量监督机构积极改革监督模式,大力提升监督效能,促进监督工作不断进步。特别是2000年以后,随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颁布实施,政府质量监督逐渐由核验制过渡到备案制阶段,各地也都基本建立了以日常抽查和监督巡查相结合,行为监督和实体监督相结合的新的监督模式。质量监督逐步回归其政府监督的本质属性,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的责任主体地位得以进一步明确,监督机制更加合理,监督执法也更加有力。在工程建设快速增长、

技术难度日益加大的情况下,依然确保了我国工程质量总体水平稳中有升,重大质量事故得到有效遏制。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监督机构定位不清,影响职责履行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机构。从多年的实践看,这种定位存在3方面的问题。一是按照《条例》规定,多数监督机构仅被委托行使质量监督的执法检查权,而不包括行政处罚权。监督机构的行政职能不完整,造成发现问题只能采取停工整改等少数措施,执法威慑力大打折扣。广大监督人员也普遍感觉到执法时腰杆不够直、手腕不够硬,影响工作成效。二是各地质量监督机构通常被定位为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进人把关不严,甚至成为各种关系户、分流人员的安置渠道。同时由于缺乏政府公务人员的身份认同感,对高素质人才又缺少足够的吸引力,队伍整体素质难以提高。三是监督机构的法律地位较低,导致一些地区在机构改革中出现了不良倾向,如取消质量监督站的独立法人地位,与其他机构合并执法;赋予质量监督站大量本不应由其承担的职责,分散工作精力,模糊工作重点。这些都对质量监督机构有效履行职能造成了不利影响。

(二)监督机制仍不适应形势发展需要,影响监督效能

目前的质量监督机制存在几个突出问题,还不能完全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工程建设的特点和发展趋势。一是随着工程建设量与监督力量之间的矛盾日渐突出,以单个工程为单位的“三到位”的监督模式已不适应工作需要。在一些工程量较大的地区,已不可能对每个工程都实现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工程竣工验收的“三到位”监督,有关抽查项目和内容的规定也流于形式,得不到严格执行。二是质量监督机构的现场监督与市场资质、招投标管理之间缺乏联动,企业在工程建设阶段的违法违规信息不能及时反馈给市场,对企业的惩戒作用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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