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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合同精选【9篇】

现今很多公民的维权意识在不断增强,合同对我们的约束力越来越不可忽视,签订合同可以使我们的合法权益得到法律的保障。那么问题来了,到底应如何拟定合同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转让合同9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转让合同精选【9篇】

转让合同 篇1

甲方: (转让方)

乙方: (承接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档口转让协议如下:

一、甲方同意将座落在鞍山市铁东区文化街四隆集团景子街1号楼租赁的4F722#小百区档口(档口使用面积为4.19平方米)转让给乙方,转让价格为23000元(其中含保证金838元,三个月租金2270元,所含租金从20xx年3月1日起至20xx年5月31日止)。甲方保证转让给乙方的档口是合法的直接租赁者,并具有合法的'转让权利。

二、乙方首付给甲方档口转让费壹万捌仟元人民币,(从乙方交付甲方转让费之日起开始计算,甲方应在3日内将档口倒出,并将档口交付给乙方使用)。乙方的转让费余额(伍仟元人民币),待甲乙双方更名过户后一次性付清。

三、如果甲方不能按期将档口交付乙方使用,并不能及时更名过户,所发生的一切后果及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如果甲方违反本转让协议悔约,须按转让成交价格的二倍赔偿乙方的损失。

四、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协商。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转让合同 篇2

转让方(甲方):( 身份证号码: ) 受让方:(乙方): (身份证号码:)

甲方目前投资拥有的XXXXXXXX,并依法领取《XXXXXX许可证》。现甲方拟将XXXXXXXXX的XXX设备、物品、场地以及《XXXXXX许可证》等有形及无形资产一次性转让给乙方。并重新投资经营并分配股权。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 甲方将原来投资购置的物品,XX设备(附设物品、设备清单)、物品、场地及许可证等有形及无形资产一次性转让给乙方,总转让价格为:人民币XXXXX万元正(¥XXXXXXX。00元)。今先付现金人民币XXXXX万元正(¥XXXXXXX。00元),余款人民币XXXXXX万正(¥XXXXXXX。00元)三个月内无债务无纠纷后付清。

二、 XXXXXXXXXXXX原来的.一切纠纷外债部分(附设外债清单)由甲方承担。转让后自签协议起一切纠纷与债务都与甲方无关。

三、 乙方在初期经营期间,发生纠纷及其它有关部门的关系协调上,甲方应协助乙方与协调,甲方应直接协助办理《XXXXXX许可证》的年审及法人代表的变更。费用由乙方负责。

四、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协议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三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年日 乙方:年 月 月 日

转让合同 篇3

一、引言

近年来,城市化建设进程不断加快,随之而来的城市房地产行业迅速崛起、房价飞涨,一些居民对昂贵的城市房价望而却步,因此纷纷购买价格相对较低的小产权房。但是,由于法律对小产权房转让行为无明确的规定,导致在实务过程中学者们对转让合同效力与责任等问题产生重大分歧。本文则是在通过对国家现有法律的有关规定及学者观点进行梳理的基础上,对小产权房转让的合同效力与责任做一个比较全面的分析。

二、小产权房的概念

我国农村土地归农村集体组织所有,但这种所有权是有限的,体现在农村土地的买卖必须经过地方政府批准,这就限制了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直接流转。而地方政府通常为获取高额的利润将农村集体所有制土地高价拍卖给开发商,而此时,作为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农民不愿意利益只被政府垄断,而是私下联系开发商在集体所有土地上盖房进行售卖,所得远远大于政府的征地补偿。这就是小产权房出现的根源。而这种未经规划、也未缴纳相关费用就在农村集体所有地上建造并销售的房子,就是人们约定俗成的“小产权房”。由此也不难看出,“小产权房”并不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内涵与外延十分模糊,并且它的存在还是对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法的一种挑衅。国家出台的相关政策对小产权房有相关定义,小产权房是指在未经规划、未有国家发放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产权证亦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产权证。仅由乡政府或村委会颁发产权证书,其获得产权不是完整合法的产权。[1]除此之外,该且该类房屋的交易合同在房管局也不会备案。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不难看出,小产权房虽然产权不完整,并且风险隐患大,但它以低廉的价格迎合了工薪阶层的现实生活需要,因此小产权房存在着大量现实的购买群。此外,根据法律规定,农民在农村集体所有的宅基地自建的住房也是可以进行交易的。这些模糊不清相互冲突的法律规定进一步导致了小产权房建设的泛滥,小产权房也在合法与非法之间打擦边球。

三、小产权房转让的合同效力

( 一) 向集体组织内部成员转让合同的效力

从目前学者对小产权房的理论研究来看,对于小产权房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目前学界有三种观点: 有效说、无效说和部分有效说。[2]笔者赞同认定转让合同为有效,理由如下:

第一,公平正义原则。国家规定农村土地由农村集体组织所有,体现了国家对弱势群体的一种保护倾向。农村宅用地制度作为集体经济组织对其集体内部成员的一项福利性措施,向外流转违反公平原则,造成集体资产的流失。但在集体组织内部成员之间转让,并不会造成集体资产的一种流失,反而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农民处理自己合法有效财产的权利,既保障了交易自由,又没有违背制度设计的初衷。

第 二,增加农民的收益。小产权房本身存在的产权不完整,交易风险大等特点决定了要对小产权房的交易进行严格管理。要有不慎,其无须交易会导致房地产交易的混乱及管理困难,各方利益保护处于失控状态。但是,从另外一角度来看,禁止小产权房在集体组织内部之间的买卖违反了公平的原则,目前农民可以占有和使用土地,却没有相应的处分权,造成他们无法像城镇居民那样获得房屋升值所带来的利益,这势必会造成农民利益的损失。因此,认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房屋交易行为有效,在农村集体组织内部成员之间进行一种有序规范交易,这些成员都能收获房产所带来的利益,增加农民的收入,实现双赢。

( 二) 向集体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合同的效力

对于向集体组织以外的人员出售小产权房的案例,在实践中普遍认定合同无效。如李玉兰诉马海涛一案中,法院判决双方所签订的小产权买卖合同无效。其中一个理由为: 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组织对其成员的一种福利,具有身份利益。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取得或变相取得。[3]笔者持合同无效论,原因如下:

第一,我国“房随地走、地随房走”之原则的限制。若允许城镇居民购买小产权房,根据“地随房走”的原则,该城镇居民同时也取得了宅基地的使用权。这就与我国禁止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的规定相违背与冲突。我国《物权法》第146 条规定说明对房地产所有权进行转让时,房产下的土地所有权同时转让,当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买卖也适用此项规定。但是,对于小产权房的转让,从法律角度来看,城市居民根本就无法获得完整的土地的.所有权,这样就会形成房地分离的状态,比较容易产生法律纠纷。[4]

第二,《房屋登记办法》第八十七条规定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得申请农村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同时,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相关规定禁止转让不具有完整权属证书进行转移登记的住房。由此可以看出,转让的房产必须是依法登记且具备相关权利证书。而小产权房由于产权的不完整性,产权证亦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产权证。仅由乡政府或村委会颁发产权证书,所以不能进行转让,故合同因为标的不能而无效。[5]小产权房无法登记、无法转让,合同的目的自始至终无法实现,自然导致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第三,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并未对小产权房作出明确规定,在无法可依的情况下,应依据国家的政策和文件对小产权房买卖合同的效力进行认定有无。为了保证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的有序管理,国务院相关政策规定不允许农村宅基地转让,由此可见,国家明令禁止城镇居民购买农村的宅基地,因此,对于集体组织以外的城镇居民来说,其小产权买卖合同归于无效。20xx 年12 月,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发布通知坚决遏制违法建售“小产权房”行为,这是对小产权管制的最新政策出台,也意味着国家对向非农村集体组织成员转让的小产权房加强了管制,虽没有具体的规定,我们可以预测未来小产权房的合法化之路困难重重。

四、小产权房转让合同之无效责任

实践中,关于小产权房的交易层出不穷,小产权房合同或被确定为无效,那么,此类合同一旦被确定为无效,双方的利益如何协调,法律后果如何承担,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如何恢复到原有状态,都值得深入探讨。

( 一) 对现存财产的处理

《合同法》相关规定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因合同发生的财产转移应恢复到原有之状态。基于双方合同而为之给付应当予以返还。但是这里必须考虑到产权房买卖的特殊性有可能在合同被确定无效之前,房屋的原有之状态就已经发生了改变。

1. 作为合同标的的房屋仍然存在。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买受人归还房屋,出卖人返还买受人支付的价款。关于房屋改造附加的开支,双方协议决定,由出卖人给予特定的经济补偿或不影响使用价值的情况下由买受人拆除带走。

2. 作为合同标的的房屋被拆除重建或添建。根据物权法相关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消灭物权的,自行为成就时生效。这就必然导致原来的房屋不存在,既合同标的灭失,而现行建造的房屋由于事实行为由现行物权人享有。那么,值得思考的是,现在合同在标的已灭失的情况下被确定为无效,买受人返还原有合同标的已经为不可能,若此时对出卖人进行补偿,是否意味着买受人可以取得重建的房屋及房屋附着着的土地使用权? 但这种补偿的限额又是一个大难题,若买受人需要返还的是原有房屋的价款,但加上新建房屋的开支,就已经远远超过了返还财产的数额,违背了公平交易原则。笔者认为解决这个问题,可以应当参照《合同法》规定的无权处分的合同经追认后有效,意思就是说,若卖方追认买方重建或新建行为的合法性,那么由卖方取得建筑物的所有权,并对买方给予合理补偿。这就有效协调了买卖双方的利益。

( 二) 损失赔偿

下面探讨损失赔偿的过错责任。合同法将过错分为双方均有过错及单方过错的情况。

1. 双方均有过错

合同法明确规定,双方都存在过错的情况,按照各自的过错责任向对方进行赔偿。在小产权房买卖合同中,一方明知不能买而买,另一方明知不能卖而卖,双方都存在过错。在实践中,对小产权房买卖双方的过错认定上一般认为卖方承担主要责任,买放承担次要责任。原因在于,卖方一般为开发商或者某组织,处于优势地位,在出卖前有义务熟知国家对小产权房的政策,明知政策不允许出卖但为了追求高额利益依然加以销售出卖,后又由于拆迁等赔偿款的利益驱动主张合同无效; 而买方虽也应知国家政策不允许买卖,但他毕竟支付了全额价款,财产利益减少,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认为其处于弱势地位,所以认定其承担次要责任。

小产权买卖双方承担的赔偿责任是缔约过失责任。其成立要件包括义务的违反、存在利益损失、因果关系等。其赔偿范围主要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买方的直接损失是筹房款的相关利息以及促使合同达成所支付的其他费用,间接损失主要是城市房价上涨的差额损失。而卖方的损失就远远低于买方的损失了,相对于卖方而言,由于房屋的自然属性,其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都远远低于买方。并且卖方之所以在之后主张合同无效通常是由于高额的拆迁款,因此,通常在实践中存在这样一种不公平现象: 买方利益受损大,卖方受损小,反而还会由于自己的不诚信而获利[6]。

买卖双方都存在过错,那么双方均承担赔偿责任。确认小产权买卖合同无效后,应采取的措施为: 恢复原状,即房款返还和房屋归还。但是实践中总是会出现难以真正恢复原状的情况。

2. 单方过错的情况

一方存在过错时一般是由于卖方故意隐瞒事实真相使得买房陷入错误认识而购买房屋。根据相关规定在卖方提供虚假文件促进合同达成的情况下,可要求双倍赔偿。适用双倍赔偿的条件如下: 第一,卖方是不具有农村集体组织形式的性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其次,买买方不知合同标的之房屋是集体组织性质; 第三,卖方故意隐瞒未取得或虚假提供虚假预售许可证明。最后,对该条款,法院的适用以当事人提出申请为前提,不得主动适用。

五、结语

小产权房的存在目前难以得到法律认可,但却有很多合理之处,因此屡禁不止。目前小产权房在全国范围内大量出现。小产权房的出现有利有弊,一方面,它解决了一部分人的住房问题,并且使得农民从自己的土地上获得相应的权利。另一方面,它会造成我国土地资源更加紧张,扰乱房产市场的秩序。在法律上明确小产权房转让合同的效力与责任,有利于有效解决实践交易中的纷争。

转让合同 篇4

甲方(出让方):身份证号码:

乙方(受让方):身份证号码:

签约地点:

签约日期:

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自愿的原则,就叉车转让事宜协商一致,达成合同如下:

一、交易标的:

牌 型叉车一辆, 年出厂,发动机号.

牌 型叉车一辆, 年出厂,发动机号.

牌 型叉车一辆, 年出厂,发动机号.

牌 型叉车一辆, 年出厂,发动机号.

二、转让价格:人民币 元整。

三、付款方式: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后一次性付清转让款。

四、甲方权责:

1、甲方保证对标的物的状况(包括外观、性能、操作及维修方法、重大瑕疵等)向乙方作充分的陈述、说明,没有其他保留;

2、甲方具有转让标的物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并保证标的物无产权纠纷;

3、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甲方向乙方交付标的物。

五、乙方权责:

1、乙方标的物作了充分了解,并同意在该状况下受让;

2、乙方具有转让标的物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六、本合同双方签字即生效。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年 月 日

乙方:

年 月日

转让合同 篇5

甲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 身份证号码: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将位于转让乙方,双方就转让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将位于 的茶楼转让给乙

方,转让内容为茶楼套设备设施的所有权。

三.甲方将 年月至 年月的茶楼房屋租金

及原—租赁合同中房屋押金元转让给乙方,乙方应按照协议履行义务.

三.茶楼转让金额为元,转让金

以现金方式支付,支付时间为合同签订生效时.

四.转让后该茶楼与甲方无任何关系,甲方不得主张任

何权利.

五.乙方从签订转让合同之日起,应履行原甲方与房东或在原合同的`基础上与房东另签订合同.

六.如房东在与乙方鉴订合同时,提出超出原租房合同

的条件,甲方负责协商,协商不好则廉租房合同维持不变,由乙方将房屋租金交与甲方,由甲方代交.如交房租时乙方

未将房租交与甲方,甲方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责任。

七.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房东执一份.签字之日生效.

甲方: 乙方:

月 日 年 月 日

转让合同 篇6

甲方: 身份证号:

乙方: 身份证号:

甲方自有富锦市第三小学道西嘉汉精品洗车行转让给乙方,现甲乙双方自愿协商达成以下出兑转让合同内容:

一、甲乙双方自协商一致,甲方将嘉汉精品洗车行转让出兑给乙方,双方协议转让费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包括两个月房租(3月26日—5月25日)和洗车设备共计 元。乙方于签主合同时一次性付清。乙方经营期间,乙方发生的一切税费都由乙方承担,从交接之日起所有的.物业费、供暖费都有乙方承担。因水、电、火等发生的事故损失,发生纠纷均由乙方负责。甲方门市房前后电动拉门乙方保证到期后完好,如有损坏,按价赔偿。

二、甲方保证乙方经营租期到5月25日中途如不租给乙方,加倍支付乙方租金损失。乙方不行用此房从事违法活动。如乙方续租,提前一个月通知房东,与房东协商第二年的房租价格。

三、如乙方中途经营不善转让转租情况下,通过房东同意转让出兑转租,所有事宜都与房东联系。

此合同签订均系甲、乙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订立,一式两份,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 联系电话:

乙方: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转让合同 篇7

甲方: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摊位转让达成下列协议,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将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摊位(面积为_________平方米)转让给乙方使用,并保证乙方同等享有甲方在原有摊位租凭合同中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条该摊位的所有权证号码为_________,产权人为丙。丙与甲方签订了租赁合同,租期到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日止,年租为_________元人民币。摊位交给乙方后,乙同意代替甲向丙履行该租赁合同,每月交纳该合同约定由甲交纳的水电费用(摊位租金仍由甲方续交)。甲与丙的租凭合同期满后由乙的名义与丙续签租凭合同。

第三条店铺现有装修、装饰、设备(包括)以_____元人民币转归乙方所有,租赁期满后不动产归丙所有,动产无偿归乙方(动产与不动产的划分按租赁合同执行)。

第四条乙方在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一次性向甲方支付顶手费(转让费)共计人民币大写________元整(¥________元),上述费用已包括甲方交给丙方的__________________日前的'一切摊位租金,第三条所述的装修装饰设备及其他相关费用。甲方不得再向乙方索取任何其他费用。

第五条租期内乙方继续以甲方名义办理税务登记等相关手续,但相关费用及由乙方经营引起的债权债务全部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乙方接手经营前该摊位所欠一切债务由甲方负责偿还,与乙方无关。甲方应该协助乙方办理该摊位相关证件的过户手续。

第六条甲方应保证丙同意甲转让摊位(并时至__________________日),如由于甲方原因导致丙或甲自己中途收回店铺,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赔偿。

第七条如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因素导致乙方受损的与甲方无关,但遇国家规划等一切利益补偿归乙方。

第八条本合同一式______份,甲乙双方个持______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_______

附:原摊位租凭合同(相关证件)

转让合同 篇8

甲方:浙江工业大学

乙方:上海远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根据《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加快省属高校校办企业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XX)105号]、《关于印发《浙江工业大学校办企业改制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工大(XX)3号]、《关于对浙江工业大学校办企业改制方案的批复》[浙教供(XX)182号]等文件精神,甲乙双方就浙江工业大学化工厂改制转让问题,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 改制范围

改制范围为浙江工业大学化工厂(农药产品)整体资产,但不包括该厂目前使用的厂房、土地资产。

二、 甲方改制企业资产状况

根据浙江工业大学化工厂《资产评估报告书》[杭诚评一字(XX)第39号],截止XX年7月31日,浙江工业大学化工厂(农药产品)经评估后净资产总额为2,437,081.94元。

三、 资产出售

1、乙方以2,437,081.94元的资产评估值(不包括无形资产)一次性整体收购浙江工业大学化工厂(农药产品)。

2、乙方认可浙江工业大学化工厂的无形资产折算成现金计人民币65万元,并在整体收购该厂资产的同时,一次性支付给甲方。乙方在本协议签订后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3、根据评估报告,乙方承担原浙江工业大学化工厂历年欠应缴甲方利润计1,677,095.10元。但考虑到原浙江工业大学化工厂应收帐款的构成实际情况,

经友好协商,双方同意将宁波永德盛化工厂贷款利息138,612.00元及陈柏康医疗费13.00万元债权转给甲方收取;并同意乙方以28.5万元一次性清缴原浙江工业大学化工厂欠缴学校的利润,该款与资产购买金一并汇入学校的指定银行帐号。

四、债权债务问题

浙江工业大学化工厂(农药产品)改制后,原企业农药产品的所有债权和债务全部由改制后的新企业承继和承担。

五、关于改制后的企业

1、甲、乙双方同意在原浙江工业大学化工厂的基础上共同发起成立一家有限公司,约定注册资金为500万元。其中甲方出资额为50万元,占新企业注册资本的10%;乙方出资450万元,占新企业注册资本的90%,甲方同意乙方提出的鼓励和吸纳原浙江工业大学化工厂的职工自愿参股。甲、乙双方在签订该协议5日内,将各自的投资资金汇入双方认可的指定银行账户,按法定程序进行注册登记。

2、新公司的冠名不得出现“浙江工业大学”字样及其相关简称(如:“浙工大”、“工大”等)。

3、原浙江工业大学化工厂(农药产品)的.各类许可证归改制后的新企业所有。

六、原厂房的使用

甲方同意在过渡期内(签订转让协议之日至XX年12月31日),原浙江工业大学化工厂农药产品使用的厂房和办公用房租赁给新的企业使用,由新企业与甲方签订租赁合同。

七、劳动人事

1、原化工厂事业编制职工的公费医疗(含子女统筹医疗)、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等社会保障基金仍按甲方事业编制人员相应政策执行,委托甲方统一办理相关手续,所需费用由新的企业承担。

2、原化工厂的所有人员的工资等福利由新的企业负责解决。

3、原化工厂事业编制人员的档案工资由甲方负责管理。

4、原化工厂的党组织、工会组织暂挂靠甲方产业集团公司。

5、原化工厂职工的职称、职级评定待甲方明确产业集团的政策后再确定。

6、原化工厂事业编制的职工退休后,回到甲方办理退休手续。

八、违约责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处理。

九、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外协商。

十、协议有效期 自签约之日起至原化工厂事业编制人员全部退休。十一、协议生效

起生效。

十二、签约地点

法人代表(授权人)(签章

方(盖章乙 法人代表(授权人)(签章) 方(盖章) 杭州市浙江工业大学 本协议一式8份,甲乙双方各执4份,自双方签定之日

月年月日 日年

转让合同 篇9

甲方:

乙方:

甲方有一片与县林业局联营和自种的杉木林,现将该片杉木林全部卖给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双方经协商一致,特成达如下合同条款,供双方共同遵守:

一、甲方将属于本户所有的杉木林位于马鲁坡、卡妹坡、哄捧坡、过龙坡、拉岩坡、拉布坡、拉岩王坡、哄丫没坡、哄丁怀坡、哄立猛坡、巴六有坡、哄好坡、红山地坡、红过龙坡等2600亩的杉木林全部卖给乙方。

二、杉木价格按长4.2米、尾径4公分以上每棵壹拾捌元整(¥18.00元)计算,杉木数量以双方共同清点所得的'数量为准。

三、乙方预付 元定金,待乙方办理好砍伐证后双方共同清点,最后以清点的数量一次性付清杉木款。

四、若与第三方联营的,甲方只能按联营中甲方所占有的股份卖给乙方。

五、甲方将杉木卖给乙方后,按照甲方的要求,乙方无偿帮甲方修建一条屯级路(从 至 ),屯级路的修建要求以县发改局的屯级道路实施。若乙方不修建屯级路,乙方已付给甲方的定金甲方将不退回,若乙方修建屯级道路后因甲方的原因导致乙方不能对杉木林进行全部经营的,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甲方负责。

六、屯级路施工过程中,若有纠纷、争议、赔偿等情况的,由甲方负责协调,所产生费用由甲方自理,乙方不负任何责任。

七、砍伐时间按县林业局发放的砍证为准。

八、除修建至甲方寨子以外,乙方还需要修通乙方所购买的林区,凡修建所占用甲方的土地一律不作赔偿。

九、违约责任:若甲方反悔合同规定擅自终止本合同的,甲方除赔偿乙方的经济损失外,还需退回乙方已付的定金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林木销售款总额的20%计算全部赔偿给乙方。若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的,甲方将不退回乙方已付的定金。

十、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在场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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