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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买卖合同范文合集6篇

在当今社会,人们对合同愈发重视,越来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签订合同是减少和防止发生争议的重要措施。那么合同书的格式,你掌握了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买卖合同6篇,欢迎阅读与收藏。

有关买卖合同范文合集6篇

买卖合同 篇1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买受人(简称甲方):_________

出卖人(简称乙方):_________

为进一步推进和深化 “肉菜粮放心工程”,加快农业标准化和无公害蔬菜生产的产业化进程,大力推广无公害蔬菜经营,实现无公害蔬菜的定点销售,确保广大消费者吃上“放心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商定,特签订无公害蔬菜买卖合同。

第一条乙方供应的蔬菜名称、品种、总数量、及分批交(提)货的数量、时间:

蔬菜

名称 品种 产地 商标 计量

单位 总数量 第一批 第二批 第三批 第四批

月 日 数量 月 日 数量 月 日 数量 月 日 数量

(如此表空格不够,可另附纸)

1、乙方供应的蔬菜应符合无公害蔬菜的国家标准或江苏省地方标准;

2、价格按交(提)货日同品种蔬菜市场价格上浮______%执行。

第二条 交(提)货的时间和地点:_________ 。

第三条 检验方式及标准:按照交(提)货的时间和地点,委托甲方所在市场开办单位或法定检测机构现场取样,依照_________标准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第四条 结算方式(在下列方式后的括号内打√)

1、以交(提)货日市场提供的该蔬菜品种单价上浮后,每批交(提)货后的当日或 ______日内结算并支付菜款( )。

2、以交(提)货日市场提供的该蔬菜品种单价上浮后,在最后一批交(提)货后的当日或______日内进行各批累计结算并支付菜款( )。

第五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1、在市场内设立的无公害蔬菜销售区销售,并设立和标明无公害蔬菜产品标志(产品注明产地或生产菜农姓名),以方便消费者识别和购买;

2、甲方对乙方供应的蔬菜必须按第三条的约定及时委托检验。验收合格后,不得任意压低价格或拒收;

3、甲方对乙方供应的蔬菜验收合格后,必须按本合同第四条的约定进行结算并支付菜款;

4、对乙方交售的不合格的蔬菜,有权拒收,但必须出具法定检测机构的检验报告。

第六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1、按照农业标准化无公害蔬菜生产的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出售合格的蔬菜;

2、生产过程中要接受市(县)农牧渔业行政管理机关农业标准化和无公害蔬菜生产技术指导部门或蔬菜专业指导所的技术指导,推广优良品种,使用生物农药或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不得使用甲胺磷、氧化乐果等高毒、高残留农药,生产出售的蔬菜有毒有害物质残留量控制在质量安全允许的范围内,符合国家标准或江苏省地方标准;

3、按照约定的品种、数量、时间、地点将无公害蔬菜供应给甲方;

4、乙方应对生产的无公害蔬菜的质量负全责,对经市场抽检不合格的蔬菜,要自行退出市场,予以销毁,不得再流入其它市场销售。

第七条 本合同解除的条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收购或故意压低价格、造成损失的,除赔偿损失外,应向乙方偿付该批菜款______%的违约金。甲方不按本合同第四条的约定结算或不按约定支付菜款的,乙方有权拒卖,甲方应向乙方偿付该批菜款______%的违约金;

2、除不可抗力外,乙方不按约定向甲方交售或部分交售的,应向甲方偿付欠交蔬菜价款总额_____%的违约金。在未完成合同数量前,擅自出售的,每出售一百斤,应向甲方偿付违约金______元;

3、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不能履行合同,均不以违约论,双方都不承担责任。

第九条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合同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双方同意提交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双方未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由甲方送交市场主办单位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各一份。

第十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第十一条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甲方(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

摊位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名人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手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名人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手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卖合同 篇2

买方xxx(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卖方xxx(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证人xxx(以下简称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列当事人就汽车买卖事宜订立合约如下:

第一条甲方就其约定,将其所有的轿车售予乙方,乙方买受。

第二条后记轿车的买卖总金额为人民币xx元整。乙方依照下列方式支付款项予甲方。

(1)本日(订约日)先交付定金xx元。

(2)余款_____元(中期款)于申请过户的同时支付。

(3)余款_____元,可分十次支付,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月止,每月_____日前支付_____元,乙方应于过户时,将相当于上述期满金额的支票汇出交付。

第三条甲方对乙方负责办理如下的过户与交付手续:

前条第(3)项的支票于过户的同一日支付。

第四条办理过户手续所需费用由乙方负担。

第五条乙方若无法履行第二条第(3)款项中任何一期的分期付款,则必须将余款一次付清。

第六条甲方须保证后记轿车并无瑕疵。有关瑕疵的保证,则只限于交付日后三个月以内,往后即不负一切责任。

第七条后记轿车交付之前,若因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使轿车丢失或毁损,其责任由甲方负担。

第八条丙方须对甲方保证,乙方确实履行本契约按期支付价金,并负连带赔偿责任。

本契约一式三份,甲、乙、丙方各执一份为凭。

卖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统一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统一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见证人(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统一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轿车的标示

牌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颜色:_____________________

型式:_____________________

引擎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卖合同 篇3

由于一、二线城市房价节节攀升,政府认为是投资性需求拉高了房价,所以,各地也纷纷出台了限贷、限购、禁购等调控政策。随着宏观调控的继续深入,房产新政不可避免地会给房地产市场造成部分影响,城市房屋买卖纠纷也会持续增多。在审判实践中,因房产新政引发的纠纷大体可分为两类:一类是纯粹受到房产新政影响,当事人履约困难而引发的纠纷。对于此类纠纷的处理意见已有定论,如《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受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影响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2条规定,纯粹因受限贷、限购、禁购等调控政策的直接影响,合同确实无法继续履行的,不属于“不可抗力”,一般应认定属于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当事人据此请求解除合同的,可予以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据此,纯粹因房产新政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另一类则是当事人存在违约行为,以房产新政为由企图逃避责任。

(一)房产新政属于合同解除的法定事由

订立合同的目的,在于维护正常的社会交易秩序,规范商品交换过程。从鼓励商品交易,稳定交易秩序的目的出发,对依法成立并生效的合同,不容许随意的变更和解除。但是,客观情况千变万化,在合同目的难以实现的情形下,法律准许当事人通过行使合同解除权来重新调整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消除合同因客观情况变化所产生的不公平后果。双方当事人以协议方式解除或者一方行使约定解除权而解除合同称为合意解除。合同解除的条件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的称为法定解除。

处理受房产新政影响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先应当明确的是房产新政影响下合同解除的法定理由。对此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6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解除。根据该条规定,情事变更原则指的是基于实现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出于防止合同当事人因缔约时无法遇见、无法抗拒的情事,而获取不当利益或遭受意外损失等明显违反一般公正观念的情况发生,通过变更或解除合同稳定社会经济秩序。房产新政符合情事变更的构成要件,属于情事变更事由,当事人提出解除合同,法院应予以支持。另一种观点认为,房地产市场过热已有多年,无论政府、社会对该问题都十分关注,也出台了一系列调控政策,从较为温和的财政税收措施,到限贷、限购,最后到禁购,市场有一个逐渐适应和接受的过程,对房产新政的出台也有所预见,因而房产新政不属于情

事变更,而属于履行不能。关于情势变更原则该如何适用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指出,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把握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严格审查当事人提出的“无法预见”的主张。由此可知,认定房产新政是否属于情事变更的关键是分析其不可预见性。笔者赞同第一种观点,认为房产新政具有三方面不可预见性,属于情事变更:

(1)施行地区不可预见。根据《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在房价、地价上涨势头过快、投机性购房活跃的地区,需要施行房产新政,但国务院对具体哪些城市和地区必须施行房产新政,未作明确要求。

(2)施行时间不可预见。在已经施行房产新政的地区,政策的出台时间也有先后顺序,有的地区早在20xx年就施行了房产新政,而有的地区到20xx年底才出台新政。即便在同一个地区,相同政策在不同县市的施行时间也有所不同。

(3)内容不可预见。各地政府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对于房产新政有不同的理解和规定,这也是无法预见的。作为合同当事人,对于房产新政在本地区的施行会有一定的预估和猜想,但这种预估和猜想不能等同于房产新政具有可预见性。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无法准确预测合同履行时是否会受到房产新政的影响以及受影响的程度,具有不可预见性,房产新政应属于情事变更的事由。在合同签订后尚未履行前受到房产新政的影响,导致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房产新政成为法定解除事由,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

其次,解除权是一种形成权,按其性质来讲,不需要对方当事人同意,只需要解除权人单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把合同解除。当合同因受房产新政影响而无法履行时,合同目的已不能实现,此时合同双方均享有解除权。换句话说,在房产新政影响下,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即使违约方也享有解除权,可以提出解除合同。

  (二)房产新政影响下合同无法履行可归责于违约方

违约责任又称为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通常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合同法》第107条将严格责任确定为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据此,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只有一个即违约行为。比较一般违约行为与房产新政影响下的违约行为,有四点不同:

(1)原因不同。一般违约行为纯粹因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违约的结果。房产新政影响下的违约行为则因国家调控政策和个人违约行为两个原因了共同作用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结果不同。一般违约行为发生后不一定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当事人可以采取补救措施促成合同继续履行。而违约行为发生后因国家调控政策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3)违约责任形式不同。根据《合同法》第107条规定,违约方应承担实际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违约责任。而在房产新政影响下,合同已无法履行,守约方不能主张继续履行合同,只能要求违约方承担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责任;

(4)责任大小不同。一般违约行为的违约方理应承担全部的违约责任,而房产新政影响下的违约后果不是违约行为单方面造成,应依照公平原则,酌情认定违约方的责任。房产新政影响下的违约行为具有一定特殊性,但合同无法履行仍可归责于违约方。其一,通常情况下,严格责任原则是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违约行为发生在房产新政施行之前,房产新政不能成为免责事由,合同解除后,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一方仍应承担违约责任。其二,时间因素对房产新政影响下的房屋买卖合同至关重要,轻微违约行为也会造成合同错过最佳履行时间而无法最终履行。合同目的落空,违约方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而不论其违约行为的严重程度。

  (三)定金罚则的适用

定金是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者其他代替物。根据《合同法》第115条之规定,如果不履行债务一方是支付方,则丧失返还定金的请求权,如果是收受方,则对方有双倍返还定金的请求权,此即为“定金罚则”。定金具有赔偿和惩罚双重性质,为保证合同按约履行,在违约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一般应完全适用定金罚则。然而笔者认为,在当事人违约和房产新政双重因素影响时,并不完全符合定金罚则的适用条件。法律对此虽无明文规定,但由于民事活动本身十分复杂,法律不可能事无巨细地作出规定,在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可以适用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适用法律和解释法律所应当遵循的原则,作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它可以弥补合同法规定的不足。公平虽然是一个抽象的'概念,但因为社会对公平仍有一个基本的价值评判标准,所以法院应当依据社会的一般公平正义理念进行司法活动。法院应综合考量客观环境、各方责任、实际损失、补救措施等多方面因素,审慎适用定金罚则。

买卖合同 篇4

合同编号:

卖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如为自然人)身份证号码: 电话号码:

买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如为自然人)身份证号码: 电话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二手车的买卖事宜,买卖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车辆基本情况

1、车主名称: ;车辆号码: ;

厂牌型号: 。

2、车辆状况说明见附件一。

3、车辆相关凭证见附件二。

第二条 车辆价款、过户手续费及支付时间、方式

1、车辆价款及过户手续费

本车价款(不含税费或其他费用)为人民币: 元(小写: 元)。过户手续费(包含税费)为人民币: 元(小写: 元)。

2、支付时间、方式

待本车过户、转籍手续办理完成后 个工作日内,买方向卖方支付本车价款。(采用分期付款方式的可另行约定)过户手续费由 方承担。 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将过户手续费支付给双方约定的过户手续办理方。

第三条 车辆的过户、交付及风险承担 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将办理本过过户、转籍手续所需的一切有关证件、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交给 方,该方为过户手续办理方。卖方应于本车过户、转籍手续办理完成后 个工作日内在 (地点)向买方交付车辆及相关凭证(见附表一)。

在车辆交付买方之前所发生的所有风险由卖方承担和负责处理;在车辆交付买方之后所发生的所有风险由买方承担和负责处理。

第四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卖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向买方支付车辆。

2、卖方应保证合法享有车辆的所有权或处置权。

3、卖方保证所出示及提供的与车辆有关的一切证件、证明及信息合法、真实、有效。

4、买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

5、对转出本地的车辆,买方应了解、确认车辆能在转入所在地办理转入手续。

买卖合同 篇5

甲方(买方):

乙方(卖方):

双方本着保护动物,爱惜、尊重生命的人道主义精神,以诚信、公平、合理之原则,经 双方充分的平等协商,特订立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宠物基本状况:

宠物品种:边境牧羊犬,颜色:______,性别:_____,出生日:_______,体重:_____。 于20 年 月 日,_______(先生/女士),身份证号码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 下简称甲方),双方自愿的原则,购买了_________(先生/女士),身份证号码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的边境牧羊犬(以下简称合同犬只)。

其合同犬只的价格、数量、性别、健康状况等方面,经双方确认,签署本合同,其条款 如下:

1.合同犬只为:纯种边境牧羊犬(样子为附件照片), 个月(公/母)犬。

2.数量:1只。

3.首次驱虫: 月 日,驱虫药物:;首次疫苗: 月 日,疫苗种类:

4.买卖条件:

①甲方应支付给乙方金额为:人民币 元整(中文大写)。

②乙方有义务向甲方告知宠物健康状况、性格、爱好、生活习惯等情况,为甲方饲养 购买的合同犬只提供必要的咨询和协助。

③甲方承诺在乙方的指导下科学饲养该合同犬只。

④乙方承诺该合同犬只为纯种边境牧羊犬,并保证该合同犬只出售之时健康状况良好,无“犬瘟热”、“犬细小病毒”。

5.索赔条件:

①从甲方接走合同犬只之日算起,在甲方饲养方面无失责的情况下,若15天内发现该合 同犬只患有 细小、犬瘟病 ,乙方应负责支付该合同犬只的全部医疗费用。

②该合同犬只若因本条款4-①所述病症死亡,则由乙方赔付购方全额购买金额(即元整)。

③宠物售出十五天直至以后,乙方不再承担4-①所述宠物的任何责任。

⑤若非宠物健康原因,甲方在购买该宠物后五天内请求退换,应缴纳该宠物出售价格 50%的违约金。

6.仲裁:凡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事项所发生的一切争执,应由双方通过友好 协商方式在甲方或乙方仲裁委员会冲裁解决。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同等的约 束力。仲裁费用,除仲裁机构另有决定外,均由败诉方负担。

7.其他:对本合同之任何变更及增加,仅在以书面经双方签字后,方为有效。任 何一方在未取得对方书面同意前,无权将本合同规定之权利及义务转让给第三者。

8.本合同经双方签署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甲乙(甲方乙 方)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买卖合同 篇6

卖方(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买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甲方和乙方在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根据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就买卖全红杨活树相关事宜,达成如下条款,供遵照执行:

第一条:甲方自愿将位于 的颗活树出卖给乙方,活树现状以双方确认为准。

第二条:甲方承诺拥有上述树的合法处分权,保证上述全红杨树无任何权属纷争和经济纠纷,否则,甲方愿意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三条:甲乙双方确认上述树的出卖价格共计元,开挖、包装、装卸和运输上述 树的费用暂定 (注:根据实际开支情况多退少补),两项合计元(含税费、安全费等)。具体付款方式:

1、乙方在本合同生效日向甲方支付 元,作为预付款;在上

述树全部运输到乙方指定的地点后支付XXXX元,余款XXXX元在XXXX付清

2、甲方必须在收取前述1款、2款的款项时向乙方提供合法税票。

第四条:甲方应当确保开挖上述 树的道路通畅,因整理、维护、养护道路等所产生的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与乙方无关。因道路不畅导致乙方产生的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五条:甲方应当确保上述树具备合法的出售手续和运输手续,确保上述 树能够顺利运输到乙方指定的地点,甲方负责排除任何个人或者单位的阻碍、干涉、刁难等不利于运输和买卖的一切行为。否则,甲方应当承担因此给乙方所造成的运输费、人工费、误工费及机械租赁费等一切经济损失。

第六条:甲方负责具体开挖、包装、装卸、运输上述树的相关事宜,并承担安全责任。

第七条:乙方购买的树在卸载到甲方指定地点之前的毁损、灭失风险由甲方负责,之后的风险由乙方负责。

第八条:本合同自甲方和乙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任何一方不得反悔。凡是违反上述条款的,应当向守约方承担违约金XXXX元,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因违约给守约方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违约方应当继续补足损失。

第九条:本合同无修改、涂改内容,由甲、乙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代表人:

日期:

代表人: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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