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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解除执行案例

租赁合同解除,执行返还无依据

租赁合同解除执行案例

【案情简介】----[执行终结]

申请执行人甲公司被执行人乙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一审判决:1、解除甲公司与乙公司的房屋租赁合同;2、乙公司支付甲公司租金、违约金、赔偿损失。该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乙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甲公司向某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迁出房屋、并支付租金和损失。被执行人乙公司委托本律师团进行维权。

【办案思路

首先,律师接受委托后,分层理清本案存在的法律关系。本案的法律关系是租赁合同关系的解除及损失赔偿法律关系。生效的法律文书没有确定被执行人具有迁出房屋的.给付内容。

其次,分析要求迁出房屋的法律关系系侵权法律关系确定后的给付内容,提出异议。判决的第一项是法院对租赁合同关系的认定,并未判决被执行人迁出房屋。申请执行人依据该项向法院申请要求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是不正确的。合同解除后,被执行人不迁出房屋是侵权行为,申请执行人应以被执行人侵权为由向法院另行提起诉讼。所以迁出房屋并不是本案的执行标的,本律师团提出书面异议,要求法院不能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法院据以执行的依据是生效的法律文书,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最后,法院以原判决没有给付内容为由,终结执行。

【律师总结】

申请执行的前提是生效法律文书,且该文书具有给付内容。是否具有给付内容并非法院主观臆断,如本案中判决书确定的第一项是双方当事人解除合同,是一种行为的确认。解除合同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就是被执行人迁出房屋,将房屋交付申请执行人使用。所以,申请执行人依据判决书的第一项要求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是不正确的。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4条规定,强制执行的标的应是财物或者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法院据以执行的依据是生效的法律文书,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