荟萃馆

位置:首页 > 范本 > 爱好

典型的医患纠纷案例有什么

爱好8.63K

医患纠纷的案例比比皆是,所以要想了解医患纠纷的解决方法就要看一些医患纠纷的案件。下面是本站小编为你精心推荐的医患纠纷的案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典型的医患纠纷案例有什么

  医患纠纷案例

2009年12月30日上午9时30分,王某,男,86岁,因“咳嗽、咳痰、喘息一周,加重1天伴呼吸困难”入住市三院呼吸内科,诊断为:重症社区获得性肺炎、Ⅰ型呼吸衰竭、营养不良、低蛋白血症。市三院给予抗感染、解痉、平喘、祛痰、保持气道通畅等治疗。当日下午4时50分患者王某突然病情加重,经抢救无效于当日下午5:40死亡。

患者死亡后,其亲属与市三院发生医疗纠纷。原告王**、王@@(系死者王某的子女)起诉市三院至区人民法院,诉称:王某因咳嗽、咳痰于2009年12月30日上午入住被告市三院,诊断为:重症社区获得性肺炎、Ⅰ型呼吸衰竭、营养不良、低蛋白血症。被告给予抗感染、解痉、平喘、祛痰、保持气道通畅等治疗。当日下午王某突然病情加重,其间从16:18分被告给患者做了心电图直到17:40患者去世,原告多次去找医生、护士要求进行抽痰抢救,均不在岗位,致使王某未能得到及时抢救,导致被痰液窒息死亡。原告认为:王某的死亡与被告的医护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抢救不及时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被告对王某的死亡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查明事实,判决被告市三院赔偿原告丧葬费15005.5元、死亡赔偿金70428.5元、精神抚慰金80000元,合计165434元。

【司法鉴定】

案件审理中,被告市三院依法提出司法鉴定申请,要求鉴定被告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若存在过错,其与患者王某的损害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责任程度。法院审理中委托南京东南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司法鉴定。2010年7月13日该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该鉴定意见分析说明如下:

患者王某,男,86岁,于2009年12月30日上午9时30分因“咳嗽、咳痰、喘息一周,加重1天伴纳差”入住市三院,入院诊断为:重症社区获得性肺炎、Ⅰ型呼吸衰竭、营养不良、低蛋白血症。入院时双肺可闻及散在哮鸣音及中等大小水泡音,后又双肺闻及干啰音,下午1:20出现呼吸浅促,端坐位,双眼失神,予以西地兰、尼可利米药物治疗,并告知家属患者随时可能死亡,后分别于14:50、15:50、16:40给予吸痰,16:50患者王某突然出现呼吸困难加重,气管插管中吸出较多痰液和少量食物分泌物,经抢救无效死亡。

患者王某,高龄多病,又因左腿残疾长期卧床,入院前一周出现咳嗽、咳痰、痰稠、伴胸闷喘息,未予特殊治疗,一天前症状明显加重,出现张口呼吸,遂入院治疗。入院体检发现患者王某背部及双侧臀部皮肤破溃伴有渗出,院方及时告知病危并交代随时有痰液潴留导致窒息的可能(见医患沟通记录)及生命危险,尽到了告知义务。另院方对患者王某入院诊断明确,相关治疗措施等亦基本符合医疗常规。

对争议焦点的护理措施及吸痰实施是否,结合送检资料及临床专家会诊后认为,对患者王某执行的一级护理依赖符合病情及医疗原则。一级护理原则上一般是每一小时观察并记录一次护理内容,实施吸痰操作是符合上岗条件护理人员的一项基本技能,一般不存在因技术不娴熟而影响到吸痰成败。从送检资料可见吸痰医嘱示患者王某入院当日14:40下达,其后护理人员分别于14:50、15:50、16:40(见护理记录单)均执行了医嘱,并及时予以抽吸;而主治医生钱朝霞的笔录“事情经过”中确说明为“......4时30分患者儿子,诉患者痰液增多,并把心电图拿给我看,患者气道痰液增多,告知患者儿子马上过去,护士无抽吸痰液,当时护士未告知,4时50分,患者家人诉患者突然出现呼吸停止,立即跑过去给予床边口对口呼吸5分钟,......”,对此,与护理记录单记录存在差异,故无法判定其准确性。若院方于16:40未对其行吸痰处理,则应存在一定的过错,过错程度以次要责任为宜,若当时进行了及时吸痰,则无明显过错。

经审阅相关鉴定材料,被鉴定人王某入院时即一般情况较差,病情危重,且住院经过时间较短,其死亡主要是自身严重疾病所致。根据《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卫医政发[2010]11号)的相关规定,市三院在病历书写过程中存在不足之处,但与被鉴定人王某的损害后果不存在因果关系,无明显医疗过错。

综上所述,鉴定结论为:1.据现有送检相关材料,尚无法判定其吸痰时间的准确性,若院方于16:40未对被鉴定人王某行吸痰处理,则应存在一定的过错,过错程度以次要责任为宜,若当时进行了及时吸痰,则无明显过错;2.市三院对被鉴定人王某的其余医疗行为无明显过错,与其死亡不存在因果关系。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中,要求南京东南司法鉴定中心对“16:40吸痰问题”的鉴定意见作出说明,2010年11月12日该鉴定中心回函如下:一、《事情经过》系法院送鉴相关材料之一,鉴于医患双对此存在较大争议,我中心分析说明“对此,与护理记录存在差异,故无法判断其准确性。若院方于16:40未对其行吸痰处理……若当时进行了吸痰处理……”的分析意见应系客观,公正的。二、我中心依据贵院送鉴材料,如实引用了《事情经过》的相关内容,并无院方所提及的引用错误的说法。三、本次传真件《事情经过》字迹模糊,个别字体难以确认,且存在多处杠改、添加现象,其内容还原后初步识别为“……告知患者儿子我马上过去,护士先(无)抽吸痰液,16::40分护士给予抽吸痰液。因痰液在下食管未予抽吸出来,当时护士未告知,……”(若对上文有疑问,可提交原件进行笔迹鉴定加以确认)。上诉相关内容与首次选鉴《事情经过》中的相对应内容有差异,但我中心并不是以此为依据进行分析的,即不管是否存在《事情经过》这个“证据”,更不要说个别词句的差异,均不会对本中心原鉴定意见构成影响。法院审理认为:患者王某入院时病情较重,住院时间较短,其死亡的原因主要是自身严重疾病所致,被告市三院在其入院时,即对其家属尽了告知义务,医疗行为也无明显过错,与王某的死亡不存在因果关系。但被告在病历书写的过程中存在不足,主治医生写的《事情经过》与护理记录单的记录有差异,无法判定16:40是否对王某进行处理,被告市三院未提交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对患者进行了吸痰处理,存在一定的过错,可酌情考虑承担30%的责任,故两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的请求,本院部分予以支持。患者王某于2009年12月30日去世,2010年诉至法院。死亡赔偿金应按照2009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五年即70428.5元;丧葬费按照2009年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六个月,即15005.5元;由于王某年龄较大,精神抚慰金可酌情考虑5万 较为适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七)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市三院给付原告王**、王@@死亡赔偿金70428.5元、丧葬费15005.5元、精神抚慰金5万元,合计135434元的30%即40630.2元,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一次付清。

二、驳回两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鉴定费5000元(被告已预交),合计5300元,原告负担3710元,被告负担159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医患纠纷处理方法

(一)、加强沟通,共同探索,建立解决医患纠纷长效机制。

1、建立及时向党委、政府报告制度。如果出现严重的`医患纠纷与冲突,或者发现有“医闹”隐患,法院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党委、政府,加强法院与党委、政府之间的信息交流,党委和政府利用行政资源与社会资源的优势,法院在法律层面上给予技术支持,法院在党委的领导和政府的支持下尽化解医患矛盾,并且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共同探索一条适合当地的解决医患纠纷的长效机制,以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2、加强与医院的信息交流,共同发现矛盾,解决纠纷。法院应该加强与医院之间对于医患纠纷动态的信息交流,医院可以向法院反映已出现的医患纠纷的现象、特点等情况,法院可以指导医院如何在法律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免受非法侵害。法院和医院应该共同发现矛盾、共同探索矛盾化解的最佳方式。

3、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力度。法院及时把审判工作中发现的医患纠纷的现象向卫生监督部门进行通报,便于卫生监督部门加强对医院的监督,提高医疗工作的透明度。监管部门要督促医院保障患者的知情权,发生纠纷后,及时通知医院将病历交至监管部门保管,防止医院隐藏、篡改病历。建立政府、行业、群众相结合的监督机制,确保医院提高服务质量。对那些情节严重的违规违法行为,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二)、建立纠纷的多元化解决机制,全面把握纠纷特点。

1、坚持能动司法,把调解方式放在首位。将诉前调解与诉讼调解相结合,以保护受害者利益为理念,以保障医院合法权利为视角,把握赔偿的数额额度,通过灵活的调解方式来解决纠纷。

2、联合医院、卫生监管部门等相关单位成立医疗纠纷调解机制。将医学专业性与调解的灵活性相结合,既能增强医方加入调解的积极性,又能提高患者一方的信任度,人民法院可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提高协议的执行力。

3、积极、耐心、细致地做好患者方面的工作。患者通常作为较为弱势的一方,理应受到更多的帮助,在解决医患纠纷时应该从理解和换位思考的角度做患方的工作,深入了解患方的最终诉求和闹情绪的根源之后再寻求突破口,同时积极帮助解决患方的难处使其满意。

4、促进医患双方之间的沟通。法院可以成为沟通医患双方的桥梁,同时两头做好医患双方的工作,创造一个双方交流与沟通的平台,保证双方沟通渠道的畅通,既缩短双方之间的距离,又不至于使双方产生激烈的冲突与新的矛盾。

(三)、发动社会力量,多层次改善医患关系。

1、强化社会的舆论引导,形成正确的舆论导向。媒体对案件的态度影响着公众的看法,因此新闻媒体在报道医患纠纷时要客观、公正,要本着解决问题的态度,不能只注重于吸引观众眼球,还要考虑到社会效果,要加大对医疗行业风险的宣传。同时,媒体和网络的监管部门要严格把关,对舆论作正确引导。

2、患方亲属工作单位、社区组织等也要充分发挥基层调解的作用,形成一种多方联动、共同解决的方式。作为患者的亲属,应采取理智的态度面对纠纷;作为患者的工作单位,要及时给予患者人文关怀,作为患者所在基层组织,应配合政府做好工作。

  医疗纠纷案件的特点

1、医疗纠纷的专业性较强,当事人理解难,法院审查难。医疗纠纷大都涉及到了专业医学知识,对于普通没有医学背景的法官来说,要详细地审查有关的证据以及鉴定结论具有一定的难度,导致无法准确把握因果关系以及划分责任。一般情况下患者缺乏专业知识,对于医方的治疗措施不理解,对于医疗事故或医疗过错鉴定结论不相信。

2、当事人双方矛盾尖锐,审判程序难以顺利进行。由于医患关系的逐步紧张,患者及其家属对医疗方的怨恨比较严重,特别是在双方开庭见面时,患者一方往往是人多势众,召集数人参加开庭,甚至当庭威胁医疗方和法官,严重影响庭审秩序,导致庭审难以顺利完成,法官对案件事实的把握难以彻底查清。

3、“医闹”现象的出现。在医患纠纷中,“医闹”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得更多的赔偿,并且对赔偿数额的期望值特别高。为了达到目的,往往采取极端的方式威胁法院,如果判决赔偿不能达到一定的数额,则以跳楼自杀等方式相逼。由于类似不稳定因素的出现,法官裁判的衡量标准难以明确,导致下判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