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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鉴证师《价格政策法规》考点:价格行政执法监督

导语:行政执法监督指的是负有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对行政执法主体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行政法律规范进行监察与督促,并且对违法行为予以纠正的活动。

价格鉴证师《价格政策法规》考点:价格行政执法监督

价格行政执法监督是指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对下级价格主管部门的行政执法情况进行的检查。其出发点和根本目的,在于充分发挥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的职能作用,更好地依法行政。它不对管理相对人直接进行监督,只对价格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的执法情况进行监督。

  价格行政执法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1.执法主体是否合法。实施价格行政处罚的主体必须合法,这是价格行政处罚决定生效的实质要件之一。因此价格行政执法监督,首先要看被监督对象是否符合《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是否具备合法的行政能力或资格。当前特别要注意的是价格主管部门将行政处罚权委托给不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

2.具体行政行为是否超越权限。超越权限的具体行政行为是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而且行政主体还要承担违法行政的责任。例如,价格主管部门超越分工管辖范围实施行政处罚;受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超越委托范围等。

3.行政处罚的内容是否依法作出。具体有:行政处罚是否依据价格法律、法规、规章;行政处罚是否符合法定的.种类、范围、幅度;价格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等。

4.处罚的程序是否符合。行政处罚必须要有法定的依据,还要遵守法定的程序,否则,行政处罚无效。当前要特别注意: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处罚前是否履行告知程序;应当听证的是否进行处罚听证。

5.行政执法有关内部制度是否健全。

  特征

(1)它是对行政机关各部门尤其是行政执法专门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的监督。这些机关内部的某些日常工作和有关事务,不在监督之列。

(2)它是通过对行政执法内容、执法程序以及执法效果的检验和评价,来判断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得到贯彻实施的一种措施。

(3)它是依据法律对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情况所进行的监督。前者是指行使行政执法监督权的机关,要有法律的授权。由于各级人民政府对政府各组成部门的执法情况、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的执法情况有监督的权力,因此,在我国,行使行政执法监督权的是各级人民政府,而不是政府的某一部门。后者是指对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情况,而不是对别的什么文件和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没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就不存在行政执法监督。

(4)它是依照“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进行的。

(5)它在法制监督体系中属于行政机关内部监督的范畴,是行政机关自我约束的重要机制。从而不同于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及公民个人对行政机关的监督。

  主体

行政执法监督主体一般包括以下几类:

第一,权利机关对行政执法的监督,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它所产生的国家机关及其工致人员的法律活动所实施的监督,权利机关监督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法律监督;二是工作监督;

第二,行政机关的监督。指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隶属关系。对下级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执行法律和守法活动的监督;

第三,司法机关的监督。分检察机关的监督和审判机关的监督;

第四,社会组织的监督;

第五,舆论的监督。

第六,人民群众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