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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鉴证师《经济学和价格学》知识点:法的制定

导语:法的制定就是指法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创制、认可、修改和废止法律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是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把自己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活动。

价格鉴证师《经济学和价格学》知识点:法的制定

  一、法的制定

  (一)概念及立法程序

1、掌握其概念

2、掌握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那些方面的法律,并记住那些事项只能制定成法律;

3、重点掌握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不能将那些事项授权给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主要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

  (二)全国人大立法程序

1、重点掌握有权向全国人大提出法律案的机构有哪些;

2、法律案的`通过是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三)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程序

1、法律案提出的机构有哪些,这里注意与全国人大提出机构的区分;

  二、法的实施

  (一)概念

1、实施的两种方式:法的遵守与法的适用

  (二)适用的问题

1、适用的概念及特点;

2、法的适用范围的概念,时间效力的概念,以及我国法律对人适用有哪几种情况;

  三、立法的形式和分类

第一,按照立法的主体即立法机关的不同,可以分为:

①根据政体的不同,可以区分为君主立法或者专制立法和议会立法或者民主立法。

②根据立法机关的组成不同,可以分为一院制立法和两院制立法。

③根据立法机关的性质不同,可以分为国家立法机关立法、国家行政机关立法和授权立法。

④根据立法机关地位不同,可以分为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

第二,根据立法主体行为的特征不同,可以分为创制、认可、修改和废止。

创制是具有立法权的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作和规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

认可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对于社会上存在的某些习惯承认和许可其具有法律效力的活动。

修改,又叫修正、修订,是国家立法机关对于原先国家机关颁布生效的法律予以部分的变更,包括删除原有内容和补充新的内容。

废止,又叫废除,是指国家机关终止正在生效的某些法律的活动。废止的形式有:明示废止和默示废止。

此外,还可以根据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性质,分为民事立法、刑事立法、行政立法、经济立法和立宪活动;根据对社会关系调整的作用不同,分为实体法立法和程序法立法;根据所立之法的效力的不同,可分为一般法立法和特殊法立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