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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会计从业《财经法规》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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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会计从业《财经法规》要点

  会计核算

(一)会计信息质量的要求:8条。

1、可靠性——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2、实质重于形式;

3、相关性——会计提供的信息应满足使用者的相关需要。

4、可比性——会计核算应按规定的方法进行,指标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企业的会计核算方法前后各期应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5、及时性; 6、明晰性; 7、谨慎性; 8、重要性。

(二)会计核算的一般要求:

1、对建账的要求——依法;

2、对会计核算依据的基本要求——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这是会计核算的重要前提);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资料 进行会计核算。

3、对会计资料的基本要求:真实、完整;不得伪造、变造、提供虚假报告。

4、对会计处理方法的要求——正确采用会计处理方法;

5、对会计记录文字的要求——必须使用中文(少数民族、外企可同时使用一种民族文字或外文);

6、对计算机核算的要求——必须合法。

注:区分伪造与变造会计资料(伪造是指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为前提编造会计资料;变造是指用涂改、挖补等手段篡改会计资料)

(三)会计核算内容:

1、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2、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3、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4、资本、基金的增减;5、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6、财务成果的计算处理;7、其他。

(四)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案例分析,多选)

(五)会计年度——公历制:会计年度;会计半年度、会计季度、会计月度。

(六)记账本位币:可以是人民币,可以是外币,但报表必须折算为人民币。

{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变更,并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案例分析)

(七)会计凭证:记录经济业务发生、明确经济责任的书面凭据。

1、分类;按来源与用途划分:

(1)原始凭证(单据);(2)记账凭证(传票)。

注:区别:(1)填制程序的先后不同;(2)用途的不同;(3)填制人员不同。

2、原始凭证:

(2)分类(3种标准,认真区分,典型代表);

A、按照来源:外来原始凭证和自制原始凭证。

B、按照填制方法:一次凭证、累计凭证(限额领料单)、汇总原始凭证(发料凭证汇总表、工资汇总表、差旅费报销单)

C、按照业务类别:款项收付的原始凭证、购销业务原始凭证、出入库原始凭证、固定资产业务原始凭证、成本费用原始凭证、转账业务原始凭证。

(3)内容:名称、填制日期、接受单位名称、填制单位或填制人员、经办人员签章、经济业务内容(业务事项名称、数量、单价、金额)。

(4)填制和取得要求:A、外来原始凭证必须加盖填制单位公章;B、购买实物必须由验收证明;C、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证明。

(5)各种审核结果的不同处理:

A、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及时编制记账凭证入账;

B、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拒绝受理,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C、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金额错误,退回重填;其他错误,退回重开或更正,并加盖出具单位印章。

3、记账凭证:

(2)内容:名称、填制日期、编号、业务摘要、会计分录(科目、方向和金额)、记账符号、附件张数、有关人员签章(填制人员、稽核、会计机构负责人、记账人员)。

(3)分类。(按用途分为专用凭证和通用凭证,专用凭证包括收、付、转三类;按填制方法分为单式、复式和汇总凭证)

(4)填制要求(注:原始凭证分割)。

A、依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B、内容完整、分类正确;

C、一张原始凭证所列支出需要由两个以上单位共同负担时:应由保存凭证的单位开具原始凭证分割单。

(七)会计账簿:

1、分类:(1)总账;(2)明细账;(可采用活页式、卡片式、三栏式、多栏式数量金额式等)

(3)日记账;按时间先后顺序登记(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4)备查账:备查备忘登记

(注:总账和日记账必须采用订本式);

2、启用要求:(1)封面填写:单位名称、账簿名称;(2)扉页填写“启用表”(启用日期、起止页数、记账人员、会计主管、单位公章、交接情况)

3、 登记账簿要求:

(1)依据审核无误的记账凭证登记;(2)按记账规则进行;

(3)电算化记账应合法;(4)账簿设置和登记应合法;

(5)禁止账外设账。

(八)编制财务报告:

1、构成——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股东权益增减变动表)、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

注:月报、季报只需编报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2、编制要求:

(1)企业应于期末(年末、半年末、季末、月末)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依据企业完整、准确的帐簿资料,按国家统一制度规定的编制基础、依据、原则、方法编制;

(3)按规定对报表中各种会计要素进行合理确认、计量,不得随意改变;

(4)按法定的结账日(各会计期间的最后一天)结账,不得提前或延后;

(5)编制报表前,应按规定清查财产,核实债务;

(6)年报和半年报至少必须反映两个年度或相关两个期间的比较数据。

(7)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单选)

3、对外报送要求:

(1)对外报告应加盖单位负责人、会计主管、会计机构负责人、总会计师名章(签名并盖章)(多选)

(2)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占主导或控股地位的企业,应当至少每年一次向职工代表大会公布财务报告(与职工利益有关的信息——管理费用的构成、管理人员、职工工资、福利、公益金提取与使用、利润分配情况、各种审计发现的问题机纠正情况、重大投、融资、资产处置决策及其原因说明)。

(九)财产清查——保证账实相符。

(十)会计档案管理:

1、档案种类: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其他会计资料(银行对账单、余额调节表、会计档案保管清册、销毁清册、移交清册)。(多选)

注:计划、预算不属于会计档案。

2、归档与移交:

(1)年度终了后可暂时由会计部门保管一年;

(2)期满,移交档案部门或由会计机构指定专人保管(出纳不得兼管);

(3)入档后不得随意拆封,个别需拆封的,应会同会计部门和原经办人员共同拆封;

(4)会计档案原件原则上不得外借,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在不拆封的前提下可以提供查阅或复制件,但必须办理登记手续。

3、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

(1)永久保存:年报、财政总预算、决算、销毁、保管清册;

(2)25年:日记帐、出纳账;

(3)15年:凭证、帐簿(除现金、银行存款日记帐)、移交清册;

(4)10年;

(5)5年:固定资产卡片、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对帐单;

(6)3年:月报、季报、财政总预算旬报。

4、会计档案的销毁:

(1)档案管理部门提出销毁意见,会同会计机构审查鉴定,编制销毁清册;

(2)报单位负责人复核并签署销毁意见;

(3)指派专人监销:一般单位由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国家机关由同级审计部门、财政部门监销;财政部门由同级审计部门监销。并由监销人在销毁清册上签章,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4)监销人在销毁清册上签章,并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注:不得销毁的档案:A、涉及未了事项(保管期满但尚未报废的固定资产购买凭证)和未结清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等:抽出单独另行立卷,直至其了结;B、建设期间建设单位会计档案:无论是否保管期满,都不得销毁,等到项目竣工决算后按手续移交给项目接收单位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