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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社会工作者伦理难题案例分析

社会工作者在面临价值选择时,既要尊重案主的价值观,也要有自己的价值判断,对待价值观伦理困境,理想的专业价值观与现实的案主和社工的价值观总是会发生碰撞,此时,作为专业的社工人员,应该做的便是努力开辟出介于理想与现实的第三条道路。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分享最新社会工作者伦理难题案例分析,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最新社会工作者伦理难题案例分析

  伦理难题之社会工作者价值观选择

  研究综述

社会工作是一种价值介入的的专业助人活动,价值的介入是必然的。

正因为如此,人们才会提出“价值中立”的原则来规范和引导社会工作者的工作。价值中立在韦伯和迪尔凯姆的观点中是有着不同的含义的。

韦伯认为研究者只需要在研究的过程中放弃任何主观的价值观念,以客观、中立的态度观察研究分析对象,而在选择研究对象以及获得研究结果后开始的工作,研究者可以根据自己的价值进行选择。韦伯的价值中立是一种分时间段进行的。

迪尔凯姆强调在研究的任何阶段,研究者均要排除自己的情感、道德判断、保持价值中立的立场。因此,迪尔凯姆的价值中立是贯穿在整个研究过程中的。

价值中立在社会工作的实务当中,体现在社会工作者为了全面了解案主的优缺点,协助案主改变行为,在社会工作过程中的某些阶段,以客观、中立的态度看待案主及其行为,帮助案主解决其困难。

在探讨价值中立是在社会工作实践中是否可能的问题时,乔世东从社会工作理论与实践关系的角度进行了分析。

乔世东(2008)认为,社会科学中的理论和实践,是用价值中立的客观态度去理解外在世界的活动,而应用到社会工作当中,一个理想的社会工作模式是社会工作者要尽量用价值中立的客观态度去了解案主的情况,然后采取相应的干预模式来解决其问题。

他(2008)认为,前者是理论层次上的事务,而后者是属于实践的层次。他(2008)还提到,社会工作里的理论与实践的关系,并非是一个事实与事实之间的关系,社会工作者在实务社会工作里的实践,其实是一种道德上的实践。

所以,社会工作实践中价值中立是不可能的.,它需要工作人员强烈的价值介入。

刘学鹏(2015)在谈到价值中立在社会工作中的现实意义时,在最后的结论中提出,在社会工作的实践过程中,价值中立是无法达到的,它只能作为一种境界和标准,而在现实当中,我们不能把它当作解决问题的固定模式。原因是所有问题的解决都需要社会工作者在遵循社会工作相关价值观念和准则的基础上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只有这样才是对案主的负责,才会真正体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杨竹(2002)在论及社会工作中的价值介入及其困境中时,提出价值中立存在的意义也许不在于实现,而在于把它作为一种追求,不断地向其靠近,以此来更好地为案主服务。

专业社会工作者在面临价值困境时,可以暂时实行五步的“中立性”策略(焦金波、王超、李绍伟,2005),具体包括:

  “中立性”策略

第一步确定它的存在。

第二步把自己的价值取向向案主讲清楚,并允许案主对此进行讨论,以达到影响案主的目的。

第三步当社会工作者的个人价值与社会工作的职业价值相矛盾时,应以社会工作的职业价值为指导向案主提供服务。

第四步鼓励案主探讨他自己的价值,并把他自己的价值与可能的选择方案联系起来思考,案主不能受到操纵,其选择的自由不能受到干扰。

第五步让案主去做他想做的事,满足他的需要,只要他不侵害到其他人的利益(王金波等,2005)。

关于社会工作者在实务中的价值观选择问题,上述的众多学者均给出了一个基本的观点,即价值中立并不是一种“完全价值中立”,在充分尊重案主的价值观的同时,社会工作者也要与之讨论自己的价值观,互相补充,融会贯通,只要是在正常的状态下,对案主有益,可以帮助案主脱离困境,都可以尝试一番。

  经典案例分析

社会工作者在实务工作中遇到的价值观选择性问题,已属于常见的伦理困境。

本文以弗兰克·M·罗温伯格的《社会工作伦理实务工作指南》中的三个经典案例来具体分析这一问题。

  案例一《吸毒者有了一个孩子》

(罗温伯格,2005:111)

公共福利工作员杰夫·巴茨接到社区医院社会工作者的一个电话。吸毒的单身母亲莫娜·科斯两天前生下了一个女婴。

母子俩明天就要出院,但是医院的社会工作者认为如果孩子跟母亲回家住会不安全。

就目前所掌握的情况看,莫娜·科斯没有长久住所。眼下她与一个毒贩子住在一起,这个人一直以来对他人有身体 虐待和性虐待的行为。

这是一个关于社会工作者与案主的价值观发生分歧的典型案例。

在这一案例中,按照他个人或者整个社会的价值观,他应该立刻启动法律程序,将女婴从这位吸毒的单身母亲身边夺走。但他若不考虑这位母亲的真实想法,不尊重她的价值观,强行这样的做法,不仅没有做到价值中立,反而是强加价值观于案主的身上。

因此,在这本书中,罗温伯格建议“只有通过分享价值观才有可能最大限度地增加获得成果结果的可能性”(罗温伯格,2005:111)。

那么,在这一个案例中,应该如何与案主共同商量,互相分享价值观?笔者在总结罗温伯格等人的主要观点后提出了自己的一些想法。

首先,在分析问题时,社会工作者要明晓案主的真实意思,聆听案主的声音。

巴茨应该和这位单身母亲有一个谈话,母亲对孩子的爱是无私的,也许她有自己出院后的一系列打算,也许她想重新给孩子一个崭新的生活,我们应该给案主一个这样被人倾听的机会。

其次,倾听完这位单身母亲的想法之后,社会工作者要向案主坦白出自己和社会大众的价值观,让案主清楚如果她不改变眼下的情况会对自己和孩子所造成的再次伤害,毕竟这是客观存在的现实。

最后,共同决定是否继续下去还是把案主转介给另一个价值观更为吻合的同事。

如果听取完双方的价值观后,案主仍有信心继续与社会工作者合作的话,社会工作者需要综合和案主的价值观互补的方面,以形成一套双方均满意的解决方案。

  案例二《拯救婚姻》

(罗温伯格,2005,108)

贝丝和托德·摩尔达成一致意见,要寻求帮助以“拯救”他们的婚姻。贝丝最近发现托德过去几年一直与其他几个女人有性关系。

托德对社会工作者说他与其他女人发生性关系只是生理上的需要。因为他在性方面的需要比贝丝强,所以他不能终止这些关系。

尽管如此,他还是爱妻子的,想要维系自己的婚姻。贝丝准备原谅托德的过去,但是知道他同时还与其他的女人有性关系便不能跟他一起生活。

在这个案例中,社会工作者面临的价值观选择的伦理困境更为严重,如果以保持完全价值中立的态度介入进去,其结果便是托德仍无法摆脱和其他女性发生性关系的状态,因为这一点是贝丝最为介意的。

可以说,如果托德不改掉这一行为,那么他与其妻子的关系是无法完全恢复的,这样案例是无法得到解决的。

但是若社会工作者敞开心扉地表明了自己的价值观,这样可能就会影响到这对夫妻所做出的决定。

这正是让社会工作者为难的地方。

笔者认为,对于这一案例,社会工作者并不能完全坚守价值中立,应适当地将自己的价值观传达给这对夫妻。

“社会工作者绝不可以把自己个人的价值判断作为唯一的决定标准,没有哪种关系是价值无涉的。识别指导自己行为抉择的价值观是当事人的责任,社会工作者绝不可以认定自己有这一责任”(弗兰基,1968)。

针对上述的观点,笔者提出了缓解这一案例的几点想法。

首先,要明确社会工作者和这对夫妻各自的价值观。

托德内心的想法“我爱贝丝,我不想和她分离,但是她满足不了我的性欲,所以我要和其他女人同时保持着性关系。”

他的价值观并不是以维护传统的家庭关系为基础,而是建立在性欲之上。贝丝内心的想法“托德如果能够改变他和其他女人的这些性关系,我还是会原谅他的。”她的价值观其实很简单,只想和一个在肉体和精神上都爱自己的人在一起。

这时,社会工作者如果保持价值中立的态度是无法解决这个问题的,应该表明自己的价值观。

其次,社会工作者需要再与他们分别进行沟通,尽最大程度上的努力,让夫妻二人可以重归于好。

针对贝丝,主要是帮助贝丝从托德以前的这种行为的阴影中摆脱出来,要恢复她对托德的信心,同时要了解贝丝的性趣低的原因是什么,努力提升她的性趣;针对托德,最主要的是要隔断他与其他女人的联系,做一些精神上的辅导,或者是约他一起定期做一些体育运动,使得他重新恢复对妻子的性趣。

最后,社会工作者应鼓励让他们夫妻二人单独相处,以增进他们夫妻感情。如鼓励二人去电影院看场爱情电影,来一顿烛光晚餐,重走一次谈恋爱时的道路等。

这种涉及婚姻家庭的案例,社会工作者切忌操之过急,要逐步改变二人的心态及行为,需要一段较长的时间,在这期间,一定要不断鼓励案主,增加双方的信心。

  案例三《忠实于自己还是家庭》

(罗温伯格,2005,109)

阿里加太太是家庭服务机构的一位社会工作者,见一个新移民萨利玛女士已有三次,因为她一直抑郁,在家中同父母和其他亲属有许多冲突,对包装工的工作也感到非常焦虑。

所有家庭成员,包括萨利玛女士自己,都必须工作,因为每个人的收入对于家庭勉强维持生存都必不可少。她的领班喜欢她,把她介绍给了机构寻求帮助。

萨利玛女士有些矛盾地告诉阿里加太太,家里不允许她过正常的美国社交生活。她父母想包办她的婚姻,不允许她约会。

她不能离家独自生活,因为赚的钱养活不了自己。她的英语水平和其他技能也不足以让她能找到一份更好的工作。

萨利玛女士一方面爱自己的家,为做了家中文化期望自己做的事而自豪;另一方面,希望约会和自主决定应该嫁给谁,表明她变得更加美国化。她在这两者间徘徊不定。

这个案例中,社会工作者阿里加太太将会变成一个矛盾体。

如果阿里加女士是一位女性主义者,追求独立和自由,那么她将会支持萨利玛寻回自主权;如果阿里加女士认为萨利玛一家人相依为命,萨利玛是他们家庭中重要的一员,那么她将会支持萨利玛忠于家庭,听从家里的安排。

无论如何,阿里加太太要把自己的价值评判完全地放到一边是做不到的。针对这一案例的情况,笔者提出了一些想法。

首先,阿里加太太要弄清楚为什么萨利玛的家庭不允许她约会,为什么想要有包办她婚姻的想法?既然选择了移民,为什么不能融入到美国的大社会中?

阿里加太太可以先和萨利玛的父母谈一谈。

其次,萨利玛女士内心是十分渴望独自生活的,但由于工作能力及语言问题会影响到她的就业,她也是就此止住了这个想法。

阿里加太太可以发挥自身链接资源的优势,帮助她提升语言水平,参加技能培训班,目的是让萨利玛提升就业的硬实力。

最后,阿里加太太在了解整件案例后,应该有一个自己对于案例的价值判断,这里没有谁是谁非,重要的是可以满意和谐地解决问题。

  总结:理想与现实的两难选择

在社会工作者进行实务的工作过程中,价值中立是我们作为一名专业人员应当坚守的准则,但在社会工作过程中,这里的每一步都无法逃避道德上和伦理上的问题。

社会工作者并不是机器人,不是每一步都完全按照步骤进行。真正专业的实务工作,需要留意个人的价值观和专业的价值观的冲突,负责任地加以处理。

“一门科学倘若道德中立,价值无涉,那么价值中立不仅仅是错误的,而且极其危险”(马斯洛,1969:724)。马斯洛的这句话对于社会工作专业来说仍然适用。

完全的价值中立不仅不会帮助到案主解决问题,反而会给案主带来切切实实的伤害。这些伤害体现在:

1、对可能有的自毁或其他破坏性行为不予关注;

2、社会工作者区分不出什么是发挥功能,什么是功能失调;什么是正常行为,什么是病态行为;

3、不能对当事人的行为提出质疑可能会导致当事人认为工作者赞成自己的所作所为。

社会工作者沉默不语的用意可能是表示价值中立,但他人可能会理解为是接受某个行为的信号(罗温伯格,2005:106)。因此,理想的完全价值中立是不可行的,在现实的工作面前,要正确看待社会工作者的价值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