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民法》争议题纠正及解析
在司法考试中有许多备受争议的题目,今天本站小编特地为大家收集整理了以下几道司法考试民法争议题以及解析,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更多考试内容请关注应届毕业生考试网!
司法考试民法争议题:无效合同
甲将其电脑借给乙使用,乙却将该电脑卖给丙。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关于乙、丙之间买卖电脑的合同效力的表述哪一是正确的?
(2002-3-2,单)
A 无效
B 有效
C 效力待定
D 得变更或撤销
根据依据《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言外之意。在其他情形下该类合同就是无效的。是故,长期以来,我们一直依据第51条将无权处分合同理解为效力待定的合同类型。但是依据2012《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无权处分的合同变成了有效的合同。
答案为B(本题当年的答案为C)。
司法考试民法争议题:环境保护法
某化工厂排放的废水流入某湖后,发生大量鱼类死亡事件。在是否承赔偿责任问题上,该化工厂的哪些抗辩理由即使有证据支持也不能成立?(2006-3-65,多)
A 其排放的废水完全符合规定的排放标准
B 另一工厂排放的废水足以导致湖中鱼类死亡
C 该化工厂主观上没有任何过错
D 原告的赔偿请求已经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
《环境保护法》第41条第3款规定: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这就是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及抗辩事由。又依据《民法通则》第124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环境污染侵权是无过错责任,污染行为人的行为符合规定的标准也不构成免责事由,故A、C项的抗辩不能成立。
本题的难点在于B项。另一工厂排放的废水足以导致湖中鱼类死亡并不构成某化工厂排放废水导致鱼类死亡的抗辩理由,此时两个工厂构成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且直接结合,成立共同侵权行为。
依据《侵权责任法》第11条的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本题中几家化工厂分别排放废水到湖中致使鱼类大量死亡,哪怕任何一工厂排放的废水足以导致湖中鱼类死亡,正好说明这些化工厂承担连带责任。既然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即使再举出更多的化工厂,也是不能导致自己免责的。
《环境保护法》第42条规定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故D项的抗辩也不能成立。
综上,本题答案为A、B、C、D。
司法考试民法争议题:婚姻法解释
甲、乙结婚的第10年,甲父去世留下遗嘱,将其拥有的一套房子留给甲,并声明该房屋只归甲一人所有。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2009-3-20,单)
A 该房屋经过八年婚后生活即变成夫妻共有财产
B 如甲将该房屋出租,租金为夫妻共同财产
C 该房屋及租金均属共同财产
D 甲、乙即使约定将该房屋变为共同财产,其协议也无效
此题在当年司法部公布的正确答案为B,但是,自《婚姻法解释(三)》出台后,该题目已无正确答案。
《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据此,本题房屋属于夫妻一方甲的'财产,当无疑义,C项说法错误。
《婚姻法解释(一)》第19条规定:《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故A项说法错误。
《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因此D项说法错误。
《婚姻法解释(三)》第5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本题中,甲一人享有房屋所有权,如甲将该房屋出租,作为孳息的租金应归甲一人所有而非夫妻共有,故B项错误。
本题无解。(司法部当年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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