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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司法厅」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154号)和《司法部关于做好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5〕48号)要求,现将贵州省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贵州省司法厅」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公告

  一、报名

(一)符合以下条件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高等学校”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5.品行良好。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公证员执业证的;

3.被处以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或者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

4.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形式骗取报名的;

5.已经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人员,或者已经取得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但尚未取得高等学校本科以上毕业学历的人员,不得再次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三)学历证书

1.对于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和学历文凭的认可、管理和解释,以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为准。对报名人员的.学历证书是否属于国民教育序列或者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以教育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网址:)查询为准。在进行查询后仍不能判别的,需由报名人员提供教育部中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加以确认。报名人员毕业证书遗失的,须按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补办“毕业证明书”。

2.凡在教育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网址:)无法查询,又不能提供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的,视为不符合报名条件,已经报名的报名无效,考试成绩无效。

3.报名人员毕业证书姓名、身份证号码或出生年月日与身份证件不符的,须由毕业院校和本人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

4.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报名的,其学历(学位)证书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符合报考学历(学位)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四)有关政策

1.放宽报名学历条件政策的适用以报名人员现户籍所在地为准。贵州省全部县级行政区域单位都属于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凡报名人员户籍为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可以将报名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报名。

法律专业专科学历的范围:法律、法学、经济法、国际经济法、商法、刑事司法、律师、监所管理(包括旧专业劳教管理)、民商法、司法助理、法律文秘、司法警务、法律事务、书记官、刑事执行、民事执行、行政执行、刑事侦查技术、司法鉴定技术、安全防范技术、司法信息技术、司法信息安全、海关国际法律条约与公约、检察事务、经济法律事务、监狱管理(包括旧专业劳动改造学)、罪犯心理测量与矫正技术、司法会计、涉毒人员矫治、法律服务管理、社区矫正、应用法制心理技术、职务犯罪预防与控制、安全技术与文秘和监狱信息技术与应用等37个专业。

2.凡普通高等学校2016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是指:经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本科批次录取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和独立学院的在校2016年应届毕业生,含因毕业院校出具延长学籍决定的在校2016年应届毕业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