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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司法考试《商法》知识点归纳

商法是指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即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商事关系。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搜索整理的2023年司法考试《商法》知识点归纳,更多精彩内容请关注应届毕业生考试网。

2023年司法考试《商法》知识点归纳

公司合并、分立和变更

1、公司合并:

(1)定义: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吸收合并:A+B=A;B的人格消灭;A的人格存续;

新设合并:A+B=C;A.B的人格都消灭,产生新的人格C;

思考:

新设合并会灭失原来各方的无形资产,例如,索尼和爱立信合并,就采用了原名称的机械相加,索爱,为什么不采用新名?

(2)合并的程序: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在上述期限内,不主张债权的权利人,视为同意合并。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2、公司分立:→甩包袱行为

派生分立:A=A+B;B公司的人格派生出来,A的人格继续存续;

新设分立:A=B+C;A公司的人格消灭,产生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新人格;

例题:中国电信的拆分就属于派生分立。独角兽 网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不影响债权人,不需要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3、公司减资的程序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减资也影响债权人利益,擅自减资无效,仍在原资本额度内对外负责;公司增资没有程序要求,因为不影响债权人利益。

股东诉讼制度

1、代表诉讼制度(代位诉讼、派生诉讼)→害公司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损害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一人即可)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他人(指董、监、高之外的任何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上述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总结:

董高害公司请求监事(会)告(以公司名义);监事害公司请求董事(会)告(以公司名义);

被拒情况急(30日),原告是自己。独角兽 网校

【为了公司的利益——诉讼地位】

请求时:公司为原告,董监高他人为被告。

自己告:自己为原告,董监高他人为被告,公司为第三人。

2、股东直接诉讼:→害股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总结:三类诉讼,害公司代位诉,害股东直接诉,害债权人人格否认诉

3、其他股东诉讼制度:→决议内容违法、违规无效,程序违法、违规、违章or内容违章可撤销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撤销之诉担保,无效之诉不担保,防止滥用诉权。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公司人格被否认,相关股东应当与公司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连带就意味着人格否认完毕。

→否人格,不否公司主体地位(非人主体),公司仍然是连带被告。

→仅具个案约束力。前无溯及力,后无波及力,横无触及力。独角兽 网校

结合公司法运作实践,目前我国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A.注册资金不实,使公司法人人格自始不完整。

B.虚设股东,以公司形式获取不法利益。即公司的实质股东仅有一人,其余股东仅为挂名股东,以符合法定的公司股东的最低人数,应使实质上的股东对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C.非法人以公司名义进行经营活动。

D.利用公司的设立、变更逃避债务。

E.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无度操纵、干预。

F、财产混同、业务混同造成人格混同。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的混同主要表现在,公司的营业场所与股东的居所混合使用,或者子公司与母公司的营业场所为同一场所。另外,股东没有严格区分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公司财产被用于公司以外的事务或股东个人支出而未作适当记录,没有保持完整的公司财产记录等,都可视为财产混同。公司业务与股东业务发生混同的主要表现是两者从事同一业务活动,而且公司业务经营常以股东个人名义进行,以至与之进行交易的对方根本无法分清是与公司还是股东进行交易。此外,还有一些其他特征,如高级管理人员互相兼任(特别是在母子公司中)等。

司法考试三商法知识点:商合伙

一、商合伙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

商合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按照法律和合伙协议的规定,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担风险、共享收益,对合伙经营所产生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的商事组织。

我国商事合伙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8月27日修订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共六章109条

2、商合伙的特征

(1)商合伙必须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共同组建。

(2)商合伙设立的基础是合伙合同。

(3)商合伙的财产为合伙人共有。

(4)商合伙的合伙人是共同经营关系。

(5)各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

二、商合伙的分类

1、普通合伙

2、有限合伙

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三、商事合伙的价值

1、形式灵活,聚散自由,高度自治

2、多种类经济资源实现高效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