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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核心考点「侦查的羁押期限」

侦查中的羁押期限,是指犯罪嫌疑人在侦查中被逮捕以后到侦查终结的期限。

2016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核心考点「侦查的羁押期限」

  【关联法条】

  《刑诉法》:

第154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155条 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第156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157条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六机关规定》:

21.公安机关对案件提请延长羁押期限的,应当在羁押期限届满七日前提出,并书面呈报延长羁押期限案件的主要案情和延长羁押期限的具体理由,人民检察院应当在羁押期限届满前作出决定。

  《刑诉法》:

第158条 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

  《六机关规定》:

22.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公安机关依照上述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不需要经人民检察院批准,但应当报人民检察院备案,人民检察院可以进行监督。

  《高检规则》:

第281条 人民检察院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规则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另有重要罪行是指与逮捕时的罪行不同种的重大犯罪和同种的影响罪名认定、量刑档次的重大犯罪。

  《刑诉法》:

第159条 在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特别注意】

1、侦查羁押期限从逮捕起算至侦查终结为止。拘留的时间不属于侦查羁押期限。

2、“图表记忆”

  侦查羁押期限:

批准或决定机关情形
两个月一般情形
延长一个月(三个月)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
延长二个月(五个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延长二个月(七个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无限延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

3、一般而言,侦查羁押期限最长为2个月+1个月+2个月+2个月=7个月。但在司法实践中有可能突破7个月,如在侦查过程中出现了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情形,又比如需要退回补充侦查等等。

4、考生应注意,交通十分不便的.地区不一定是边远地区,边远地区的案件也不一定是重大复杂的;犯罪涉及面广的案件不一定是取证困难的案件,也不一定是重大复杂的案件。是故,这些条件都要具备才能延长侦查羁押期限。

5、“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非凡是对可能判10年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的侦查羁押期限可以延长至7个月,《刑诉法》第157条必须以第156条的4种情形为前提。

6、公安机关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重新计算不需要经检察院批准,但应当报检察院备案。

7、在检察院自侦案件中,“另有重要罪行”是指:(1)与逮捕时的罪行不同种的重大犯罪。(2)同种的影响罪名认定、量刑档次的重大犯罪。

8、在案件侦查终结前,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必须听取律师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