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习题
如果要想取得司法考试的胜利,我们就必须认真对待考试考试。以下是本站小编整理的2017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习题,欢迎学习!
1、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数罪并罚
案例1:
张某,男,23岁。张某因犯盗窃罪于1997年5月5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服刑期间,张因病于同年7月11日保外就医。保外就医的当月,张某又继续盗窃作案。在一年之内共盗窃23次,价值人民币45000元。 法律 教育网
[问题]法院应对张某如何处罚?
分析:
张某的行为属于在刑罚执行期间又犯新罪的情况。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此情况,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进行并罚,并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即先减后并的方式进行并罚。
案例2:
罪犯朱庆,1994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1996年10月,监狱根据朱庆悔改表现,依法向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法院审核了朱庆在狱中悔改表现及有关证据材料,依法裁定可以假释,其假释考验期自1996年11月3日至1998年11月2日止。但朱庆被假释出狱后,盗窃作案5起,窃得财物价值1800多元。
[问题]法院应对朱庆如何处罚?
分析:
在假释期内又犯罪]法院应对朱庆撤销假释。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必须遵纪守法,如果在假释考验期内又犯罪的,应当撤销假释,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进行并罚。并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即先减后并的方式进行并罚。
案例3:
赵某,男,21岁。赵某于1997年12月7日被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赵某在缓刑考验期间,某日骑车外出,将卖烤红薯的夏某自行车及烤筒撞倒。夏某指责赵,赵挥拳便打夏的脸部、胸部,致夏异骨粉碎性骨折(轻伤)。夏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问题]法院应对赵某如何处罚?
分析:
法院应对赵某撤销缓刑。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必须遵纪守法,如果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罪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进行数罪并罚。对于本案,法院首先应当对赵某撤销缓刑。对其新犯之罪,若判处刑罚的,则应与原来的2年有期徒刑进行并罚;若不判处刑罚的,则收监执行原判的2年有期徒刑。
2、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高利转贷行为
[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周某为了牟取高额利息,于2003年9月2 6日,以借款经商为由,向某县农村信用合作社提出申请借款2 0万元。后存入县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帐户中。同月29日,周某将该笔借款借给了潘某(已捕),并将该帐户上的钱转存到某镇新观村五社原社长肖某中的帐户上,由潘某用以付征地款,周某向潘某收取每月1.5分的利息,截止2005年2月,周某共向潘某收取高额利息共计5万余元。法律 教育网
[分歧意见]
本案关于周某的行为定性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构成犯罪。高利转贷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信贷资金管理制度。高利转贷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将套取的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以高于银行的利率转贷他人,获取非法利益。高利转贷,是指将银行信贷资金以高于银行贷款利率转贷他人。具体高出银行贷款利率多少,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只要是套取的银行贷款,即可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犯罪嫌疑人周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构成高利转贷罪 .
第二种意见认为不构成犯罪。按照“追诉标准”的规定,高利转贷必须是非法获利5万元以上才能认定犯罪。本案周某共向潘某收取高额利息共计5.1万元,周某用0.663分的利息付信用社的贷款利息外,非法获利3万余元,达不到5万元的追诉标准,因此周某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
[评析]
同意第二种意见,周某不构成犯罪。
一些不法行为人则凭借能向银行获取贷款的特殊条件,将从银行以较低利息套取的贷款,转而以较高利率转贷他人,从中非法牟利,不仅使银行蒙受了利率差的`损失,而且行为人只为获取非法利息,根本不严格审查高利转贷对方的还贷能力,导致银行资金到期不能归还,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中的金融秩序。因此,对这类犯罪行为应当依法严惩。但是,根据法律规定,高利转贷的行为,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数额较大,是指将银行信贷资金高于银行贷款的利率转贷他人后所获利息差额部分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如果转贷利率与银行套取的信贷资金利率差额不大,但转贷资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其违法所得同样可以达到数额较大,构成本罪。本案中,高利转贷中的非法获利只能是周们实际取得的0.837分,不能按周某收取每月1.5分的利息计算实际的获利,因为周某要用0.663分的利息付信用社的利息,所以只能以0.837分认定。 根据2001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他人,涉嫌个人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本案周某共向潘某收取高额利息共计3万余元,达不到5万元的追诉标准,因此周某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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