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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报检员考试资料:入境报检

报检员1.14W

  (一)入境货物报检单的填制

2015报检员考试资料:入境报检

报检单位须加盖报检单位印章,并准确填写本单位在检验检疫机构备案或注册登记的代码。所列各项内容必须完整、准确、清晰、不得涂改。

1.编号:电子报检受理后自动生成,在受理回执中自动反馈。

2.报检单位:填写报检单位的全称。

3.报检单位登记号:填写报检单位在检验检疫机构备案或注册登记的代码。

4.联系人:填写报检人员姓名。电话:填写报检人员的联系电话。

5.报检日期:检验检疫机构实际受理报检的日期,由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人员填写。

6.收货人:填写外贸合同中的收货人。应中英文对照填写。

7.发货人:填写外贸合同中的发货人。

8.货物名称(中/外文):填写本批货物的品名,应与进口合同、发票名称一致,如为废旧货物应注明。

9.H.S编码:填写本批货物的商品编码。以当年海关公布的商品税则编码分类为准。

10.原产国(地区):填写本批货物生产/加工的国家或地区。

11.数/重量:填写本批货物的数重量,应与合同、发票或报关单上所列的货物数/重量一致,并应注明数重量单位。

12.货物总值:填写本批货物的总值及币种,应与合同、发票或报关单上所列的货物总值一致。

13.包装种类及数量:填写本批货物实际运输包装的种类及数量,应注明包装的材质。

14.运输工具名称号码:填写装运本批货物的运输工具的名称和号码。

15.合同号:填写对外贸易合同、订单的号码。

16.贸易方式:填写本批货物进口的贸易方式,根据实际情况选填一般贸易、来料加工、进料加工、易货贸易、补偿贸易、边境贸易、无偿援助、外商投资、对外承包工程进出口货物、出口加工区进出境货物、出口加工区进出区货物、退运货物、过境货物、保税区进出境仓储、转口货物、保税区进出区货物、暂时进出口货物、暂时进出口留购货物、展览品、样品、其他非贸易性物品、其他贸易性货物等。

17.贸易国别(地区):填写本批进口货物的贸易国别(地区)。

18.提单/运单号:货物海运提单号或空运单号,有二程提单的应同时填写。

19.到货日期:填写本批货物到达口岸的日期。

20.启运国家(地区):填写装运本批货物的交通工具的启运国家或地区。

21.许可证/审批号:需办理进境许可证或审批的货物应填写有关许可证号或审批号。

22.卸毕日期:填写货物在口岸卸毕的实际日期。

23.启运口岸:填写装运本批货物的交通工具的启运口岸。

24.入境口岸:填写装运本批货物的交通工具进境时首次停靠的口岸。

25.索赔有效期至:按外贸合同规定的日期填写,特别要注明截止日期。

26.经停口岸:填写本批货物启运后,到达目的地前中途曾经停靠的口岸名称。

27.目的地:填写本批货物预定最后到达的交货地。

28.集装箱规格、数量及号码:货物若以集装箱运输应填写集装箱的规格,数量及号码。

29.合同订立的特殊条款以及其他要求:填写在合同中特别订立的有关质量、卫生等条款或报检单位对本批货物检验检疫的特别要求。

30.货物存放地点:填写本批货物存放的地点。

31.用途:填写本批货物的用途。根据实际情况选填种用或繁殖、食用、奶用、观赏或演艺、伴侣动物、实验、药用、饲用、其他。

32.随附单据:按实际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的单据,在对应的“□”上打“√”或补填。

33.标记及号码:填写货物的标记号码,应与合同、发票等有关外贸单据保持一致。若没有标记号码则填“N/M”。

34.外商投资财产:由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受理人员填写。

35.报检人郑重声明:由报检人员亲笔签名。

36.检验检疫费:由检验检疫机构计费人员填写。

37.领取证单:由报检人在领取证单时填写实际领证日期并签名。

  (二)入境报检的要求

入境货物应入境前或入境时向入境口岸、指定的或到达站的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手续;入境的运输工具及人员应在入境前或入境时申报。

入境报检时,应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合同、发票、提单等有关单证。

下列情况还应按要求提供有关文件:

(1)凡实施产品强制性认证、卫生注册、或其它需审批审核的货物,应提供有关证明

(2)实施品质检验的,还应提供国外品质证书或质量保证书、产品使用说明书及有关标准和技术资料;凭样成交的,须加附成交样品;以品级或公量计价结算的,应同时申请重量鉴定。

(3)报检入境废物时,应提供国家环保部门签发的《进口废物批准证书》和经认可的检验机构签发的装运前检验合格证书,以及深圳检验检疫局各分支机构签发的《入/出境废旧物品检验检疫预申报证》等。

(4)申请残损鉴定的,还应提供理货残损单、铁路商务记录、空运事故记录或海事报告等证明货损情况的有关单证。

(5)申请重(数)量鉴定的,还应提供重(数)量明细单,理货清单等。

(6)货物经收、用货部门验收或其它单位检测的,应随附验收报告或检测结果以及重量明细单等。

(7)入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需按规定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应提供有效《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和输出国官方出具的检疫证书正本(半制动物皮张、远洋捕捞的海产品除外);《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第二联须经深圳检验检疫局动检处或植检处审核备案。

(8)过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报检时,应提供货运单和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出具的检疫证书;运输动物过境时,还应提供动物过境许可证。

(9)因科研等特殊需要,输入禁止入境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必须提供国家质检总局签发的特许审批证明《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10)入境特殊物品的,应提供国家进口批文和有关证明、检验证书等,以及深圳检验检疫局卫生检疫处签发的《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