荟萃馆

位置:首页 > 职业 > 物业管理师

《萍乡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萍乡市,是江西省地级市,位于江西省西部,毗邻湖南省。下面YJBYS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萍乡市的物业管理办法全文,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萍乡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明确业主、使用人和开发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住宅区物业合理使用,促进物业管理的健康发展,方便居民生活,根据《江西省城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住宅区的物业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区,是指以住宅为主,兼有非住宅房屋,并有相应配套共用设施、设备和场地的居住区。

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住宅区内各类房屋及相配套的共用设施、设备和场地。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对住宅区各类房屋及相应配套的共用设施、设备和场地,在使用、维护、修缮、整治上和为居民日常生活提供特约服务上进行的综合管理

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住宅区内物业的所有权人。

本办法所称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或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企业,是指依法成立的并接受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委托,根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进行管理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 新建住宅区和共用设施设备齐全的原有住宅区,应当实行物业管理。

共用设施设备齐全的住宅相对集中的居住区,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组织整治,创造条件逐步实行物业管理。整治改造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住宅区的范围,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住宅与共用设施设备的相关情况划定。

第五条 住宅区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管理与物业管理企业专业化有偿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住宅区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并对全市的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基主要职责是:

(一) 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各级有关物业管理的政策,并负责拟定当地物业管理具灏旆ê椭贫龋?

(二) 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企业的登记备案、资质审查、报批、发证和年检管理;

(三) 参与住宅区竣工验收及交接工作和协调住宅区的接管工作;

(四) 指导各住宅区成立业主委员会,会同住宅出售单位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五) 负责住宅区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建立和管理,并监督使用;

(六) 组织物业管理企业开展物业管理招投标、达到标创优和岗位技术培训活动;

(七) 协调物业管理企业与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

(八) 受理业主、使用人对物业管理的投诉,并进行现场调查,组织落实整改措施;

(九) 查处物业管理违规行为,包括撤销违规召开的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及由此产生的业主委员会;报请降低限期不改的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等级;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限期不改的物业管理企业的营业执照。

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辖区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辖区的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 市政、绿化、公安、消防、市容环境卫生、价格、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及供水、供气、供电等企业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和本办法规定,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物业管理的有关工作。

各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向物业管理企业摊派和重复收取费用。

城镇居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依法对住宅物业管理进行指导监督,不得收取费用。

  第二章 前期物业管理与移交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前期物业管理,是指在新建住宅区的业主委员会成立前,开发建设单位委托物业管理企业所进行的物业管理和服务。

第九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与物业管理企业订立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该合同至业主委员会与其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订立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生效时终止。

在前期物业管理期间,房屋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物业管理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房屋交付使用后所发生的物业管理费用,同开发建设单位与业主约定承担。

第十条 开发建设单位必须依照国家和省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住宅区的保修责任。

开发建设单位在前期物业管理中,不得动用物业维修基金。

第十一条 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将住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使用权单独转让。

第十二条 开发建设单位按照住宅区建筑面积千分之五的比例提供必需的物业管理用房,其费用列入开发建设成本,产权属全体业主共有,有偿提供给物业管理企业使用,收益的使用由业主委员会决定。

第十三条 开发建设单位必须在住宅区业主委员会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业主委员会移交新建住宅区的物业管理用房和下列工程资料:

(一) 住宅区综合验收证明书;

(二) 住宅区规划图、竣工总平面图;

(三) 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

(四) 管线竣工图;

(五) 其他物业管理所需的资料。

住宅未经综合验收或综合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办理移交。

第十四条 公有住宅出售后的前期物业管理,由公有住宅出售前的建设管理单位实施。

  第三章 住宅区物业管理分工

第十五条 本章的`住宅区物业管理分工,适用于共用设施设备齐全的能够实行封闭式管理和全方位物业管理服务的住宅区。

第十六条 住宅区内共用的道路和排水设施的日常养护和维修管理,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

第十七条 住宅区绿化建设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共用的绿地、园林设施等日常养护维修管理,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并接受园林化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十八条 住宅区规划用地内道路、住宅楼周围及绿地、楼道等公共环境的清扫保洁,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

第十九条 住宅区共用的厕所、化粪池、垃圾站(箱、道)等环境卫生设施的日常养护和维修管理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厕所、化粪池的清掏、清运工作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由物业管理企业支付费用;生活垃圾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收集到垃圾中转站,从垃圾中转站运至垃圾场的清运工作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费用在按现行标准向住宅区居民收取的生活垃圾清运费中由物业管理企业与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协调分配。

第二十条 高层楼(九层以上,下同)以楼内供水泵房总计费水表为界,多层楼(九层以下,下同)以楼外自来水表井为界,界限以外(包括计费水表)的供水管线及设备,由供水企业负责维修管理;界限以内(包括水表井至用户)的供水管线及设备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维修管理。

第二十一条 住宅区内供电线路、供气管道、消防设施、照明设施等,属于共用设施设备的,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维修管理;属于公共部分的,分别由供电、供气企业和管理消防设施、路灯的部门负责维修管理。

第二十二条 住宅区供水、供电、供气(含通讯、有线电视)等企业和单位对居民用户实行抄表到户。

前款有关企业和单位也可委托物业管理企业代收相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