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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部门跨境电商监管对策方式

推进跨境交易个人网店登记试点,鼓励跨境电商经营主体注册登记,更好地落实网店实名制。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分享工商部门跨境电商监管对策方式,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工商部门跨境电商监管对策方式

  第一,完善法律政策体系,规范跨境电商经营行为。

一是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建议对正在起草的《电子商务法》涉及跨境电商监管体系、市场准入与退出、数据电文和电子合同、产品质量标准认定、知识产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争端解决机制等内容,引入国际贸易法律框架,弥补法律缺陷与技术不足,明确工商部门在跨境电商监管活动中的权利与义务。充分挖掘现有的法律法规资源,通过完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配套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推动工商法律法规向跨境电商延伸应用,为监管工作提供充分的法律支撑。

二是加强经营主体规范管理。推进跨境交易个人网店登记试点,鼓励跨境电商经营主体注册登记,更好地落实网店实名制。通过网络抽查和实地检查,对辖区内跨境电商经营主体“亮照亮标”情况全面排查,推进开展跨境网络经营主体电子标识等工作,进一步完善跨境经营主体数据库。配合相关部门实施跨境电商经营主体备案管理制度,突出经营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开展商品质量安全风险监管,依法打击跨境交易非法主体网站。

三是规范经营商品准入。跨境电商商品准入必须引入“分类管理”理念,对国家明确规定不准销售的物品,如野生动物制品、旧衣服、旧机电等,坚决禁止;对有限制的,如美国车厘子、智利樱桃等,要求许可材料齐全;对不涉及安全、环保、卫生和反欺诈类别的,可自主、自由、便利开展跨境交易。可会同相关部门探索建立跨境电商禁售商品负面清单制度。指导经营主体加强入境销售商品商标查验力度,对于未在中国注册的,及时检索相同或近似商标在中国的注册情况,采取有效措施规避侵权风险。

  第二,强化信息技术支撑,提高跨境电商监管效能。

一是运用大数据加强跨境电商监管。加强与海关、商检、税务、外汇等部门的数据共享,形成整合涵盖注册备案管理、行政许可管理、日常监管、应急管理、稽查执法、信用评定等大数据的信息平台。对相关数据定期进行分析,研判跨境电商近期存在的主要风险点,为开展搜索、风险预警和专项整治提供依据。细化与重点跨境电商平台大数据方面的合作,强化打假溯源技术平台的运用。指导电商平台通过相关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对其掌握的交易数据、支付数据、物流数据进行分析,积极发现涉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并及时报告政府监管部门处理。探索跨区域监测、监管协作机制,实现工商总局与各地执法数据的整合。

二是应用新技术提高跨境电商监管效能。结合跨境交易特点,建立违法行为特征语义库,按违法行为类别定期开展搜索,有效发现违法线索,并将线索及时分派和处理。应用网页留证、电子证据现场取证设备等新技术、新装备,严厉打击夸大宣传、假冒商标、虚假促销、货不对板、团购欺诈、霸王条款等违法行为以及“刷单”、“刷信用”、“删差评”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积极查处利用优势地位强制交易行为。探索运用信息技术建立国家间打击跨境非法交易协调机制,合力推动跨境电商的健康发展。

三是运用定向监测提高跨境电商监管水平。研究建立跨境交易商品定向监测常态化机制,强化跨境交易商品定向跟踪监测和监测结果综合利用。针对通过大数据分析出来的问题多发商品或投诉举报频发商品,加大质量抽检力度,并及时公布抽检结果和发布跨境电商消费警示。会同相关部门推广运用物联网等新技术,充分借助二维码、条形码等手段对物品进行编码,提高商品溯源水平。建立网络投诉邮箱等商品质量投诉监督检查渠道,收集跨境交易商品质量投诉信息。对于不合格产品和禁止类产品,在工商门户网站上加以公示。

  第三,加强国际交流合作,畅通跨境电商消费维权渠道。

一是建立国家间消费维权谈判和协调机制。在美国倡导美洲国家组织建立跨境交易区域性网上争议解决体系,欧盟建立消费者争议网上解决体系的格局下,应以“一带一路”建设、亚投行设立为契机,加强与周边国家的.合作,推动建立国家间消费维权谈判和协调机制,成为建立亚洲网上争议解决体系的倡导者,增强我国在全球性网上争议解决体系中的话语权。

二是探索建立跨境消费在线争端解决机制。目前国际通行做法是建立“在线争端解决机制”(简称ODR),包括在线协商、在线调解、在线仲裁。建议由工商总局作为我国跨境消费争议解决ODR机制的政府主管部门,授权专业ODR服务机构作为跨境消费争议解决平台,并与境外ODR服务机构建立长期合作的伙伴关系。在该ODR服务平台下组建专业团队,负责跨境消费争议的在线法律咨询、提供和解方案、提供调解以及仲裁服务。涉及境外法律的消费纠纷,则由与之建立合作伙伴关系的境外ODR服务机构提供上述服务。

  第四,探索制定有效措施,落实跨境电商平台管理责任。

一是有效落实境内电商平台责任。制定并大力推广使用跨境电商交易示范合同文本。对违法情节严重的经营者,督促电商平台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予以清退。监督指导平台制定完善跨境经营者资质审查、境外经营者身份审核、商品质量检查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信息公开以及信用管理等制度规范。指导平台建立进口商品商标管理制度。鼓励平台建立先行赔付制度等。

二是探索引入第三方跨国鉴证机构对境外电商平台实施信誉认证。第三方跨国鉴证机构(如瑞士通用鉴证行)由于具有独立性、客观性和权威性,引入其对境外电商平台实施信誉认证是个不错选择。目前,第三方跨国鉴证机构信誉认证标准体系尚为空白,实践中可先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针对鉴证机构信誉认证跨境交易建立质量管理标准体系,再由鉴证机构按此标准体系,通过专业化服务,认证供应商产品并逐步规范电商平台。

  第五,加强诚信体系建设,营造跨境电商可信交易环境。

一是建立跨境电商信用评价体系。结合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建设,完善跨境交易信用征信、信用评价、信用服务等领域的制度规范,指导跨境电商平台自建信用评级制度,防范经营者以虚构交易、炒作信用来欺骗消费者。会同相关部门推动建立信用认证体系,综合多方信用基础数据,建立跨境电商信用数据库、信用监管系统和负面清单系统,形成跨境电商平台、平台经营户、物流企业及其他服务企业的基础数据,实现对买卖双方的身份认证、资质审查和信用评价。指导电商平台建立入驻经营者信用档案。积极推动信用调查、信用评估、信用担保等第三方信用服务和产品在跨境电商中的推广应用。

二是有效发挥信用约束激励作用。研究制定《网络交易失信惩戒办法》。在企业信用信息年度报告和抽查制度中完善涉及跨境电商信息相关内容。结合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落实跨境电商经营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制度。依托目前运行的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系统,针对跨境电商经营特点,完善跨境电商经营主体信用分类评级标准,设立相应的评价指标,对责任落实不到位、消费维权不畅、违法违规情况严重的经营者,降低信用等级,实行重点监管。发挥“守合同、重信用”等激励机制作用,促进跨境电商经营主体守信经营。

  第六,强化部门协作,形成跨境电商监管合力。

一是推动创建“单一窗口”平台。依托电子口岸平台,加强与海关、商检、邮政、银行等部门的互联互通,积极推动建立统一标准规范、统一信息备案认证、统一信息管理服务的多位一体跨境电商“单一窗口”平台,打通“关”“税”“汇”“检”“商”“物”“融”之间的信息壁垒,真正实现“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提高通关效率、降低后续监管成本。

二是建立多部门联合惩戒机制。建议由国务院牵头,海关、商检、工商、商务、央行、税务、公安等部门参与,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开展跨境电商综合监管,在推动部门间质量检测互认、共同落实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等方面取得突破。共同加强对销售管制商品网络商户的资格审查和对异常交易、非法交易的监控,防范各类跨境交易非法经营行为。强化执法部门之间工作协调,建立联合执法、联合办案机制,实现政府监管部门之间“信息互通、监管互认、执法互助”。建有跨境电商保税仓库的地区可建立部门联合实地勘察机制,开展综合监管。

三是完善社会组织共治机制。充分鼓励行业协会、非营利性组织、第三方评价机构等社会组织开展社会共治。发挥社会组织信息集聚优势,在政策制定、标准制定、技术鉴定、市场调研等方面为政府和民众提供专业服务;指导行业协会、商会建立自律性管理制度、行业从业守则、执业道德准则,组织开展跨境电商诚信测评、经营主体失信管控等行业自律工作,提高行业诚信经营水平;发挥社会组织专业技术优势,在违法行为搜索、在线网页留证、电子取证、建立违法行为特征语义库等方面获取技术支持;引导消费者、平台内经营者、行业专业人士、社会公众对跨境电商平台规则及规则的制定、修改、实施效果开展评价,防范不合理条款,推广有助于行业健康发展的条款。

  第七,加大服务力度,支持跨境电商健康发展。

一是加强国际化监管人才培养。联合高校和职业教育机构开展培训,推进跨境电商监管研究基地和专家库建设,鼓励开展跨境电商监管机制建设的前瞻性研究。

二是支持优质企业发展跨境电商。具体可从企业资质、规模、产品研发、质量控制、产品营销、客户服务和社会责任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符合条件的企业优先扶持发展跨境电商自营平台或进入优质第三方电商平台经营,让中国制造产品源源不断地进入全球市场。

三是鼓励跨境电商创新发展。探索收集各类跨境交易数据信息,分类整理、挖掘分析,引导跨境电商投资和创新方向,推动跨境交易可持续发展。抓住规模大、信誉好的跨境电商平台,鼓励其技术创新、交易创新,立足国内、国际两个市场,打造集展示、发布、交易等功能于一体的综合平台。鼓励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商积极申报地方著名商标和国家驰名商标,申报“守合同、重信用”企业,保护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