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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注册会计师注册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广东省注协关于我省注册会计师注册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广东省注册会计师注册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粤注协〔2015〕205号

各会计师事务所:

因应政府职能转变、清理行政职权和编制权责清单工作,我省注册会计师注册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已纳入广东省政府办事大厅。

为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缩短审批时间,在严格遵守《注册会计师法》、《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的前提下,现将受理注册的公示时间从10天调整为5天。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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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制度

  注册资格

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合格,并从事审计业务工作二年以上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请注册。

  不予注册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申请的注册会计师协会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

三、因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管理或者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四、受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

五、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不予注册的情形的。

  注册后管理

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将准予注册的人员名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国务院财政部门发现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注册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通知有关的注册会计师协会撤销注册。

注册会计师协会依照本法第十条的规定不予注册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复议。

 证书管理

准予注册的申请人,由注册会计师协会发给国务院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注册会计师证书。

已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人员,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准予注册的注册会计师协会撤销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

一、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因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管理或者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的;

四、自行停止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满一年的。

被撤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撤销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的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复议。

依照第一款规定被撤销注册的人员可以重新申请注册,但必须符合本法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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