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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税务师《税法一》: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

下面是关于《税法一》重要考点: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

注册税务师《税法一》: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

  【内容导航】:

(一)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

(二)税收法律关系的变更

(三)税收法律关系的消灭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税法一》第一章税法基本原理第二节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

  【重要考点】:

  (一)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

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以引起纳税义务成立的法律事实为基础和标志。

  (二)税收法律关系的变更

引起税收法律关系变更的原因:

(1)由于纳税人自身的组织状况发生变化

(2)由于纳税人的经营或财产情况发生变化

(3)由于税务机关组织结构或管理方式的变化

(4)由于税法的修订或调整

(5)因不可抗拒力造成的破坏

  (三)税收法律关系的消灭

税收法律关系消灭的原因:

(1)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

(2)纳税义务因超过期限而消灭

(3)纳税义务的免除

(4)某些税法的废止

(5)纳税主体的消失

  税收法律关系 - 构成

  权利主体

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也称为税法主体。是指在税收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主要包括国家、征税机关、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在我国税收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一方是代表国家行使征税职责的国家税务机关,包括国家各级税务机关、海关和

财政机关;另一方是履行纳税义务的人,包括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在华的外国企业、组织、外籍人、无国籍人,以及在华虽然没有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企业或组织。这种对税收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另一方的确定,在我国采取的是属地兼属人的原则。

在税收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双方法律地位平等,只是因为主体双方是行政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不对等,因此,与一般民事法律关系中主体双方权利与义务平等是不一样的。这是税收法律的一个重要特征。

  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

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主要包括纳税人的权利义务和征税机关的权利义务。

国家税务主管机关的权利主要表现在依法进行征税、进行税务检查及对违章者进行处罚;其义务主要是向纳税人宣传、咨询、辅导税法,及时把征收的税款解缴国库,依法受理纳税人对税收争议申诉等。

纳税义务人的权利主要有多缴税款申请退还权、延期纳税权、依法申请减免税权、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权等。其义务主要是按税法办理税务登记、进行纳税申报、接受税务检查、依法缴纳税款等。

  权利客体

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主要包括货币、实物和行为。

例如:所得税法律关系客体就是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财产税法律关系的客体即是财产,流转税法律关系客体就是货物销售收入或劳务收入。税收法律关系客体也是国家利用税收杠杆调整和控制的目标,国家在一定时期根据客观经济形势发展的需要,通过扩大或缩小征税范围调整征税对象,以达到限制或鼓励国民经济中某些产业、行业发展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