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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考点:失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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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考点:失业保险

  【考点1】失业保险

  1.失业保险待遇的享受条件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的;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包括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因用人单位过错由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2.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

(1)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个月;累计缴费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4个月。

  3.失业保险待遇

(1)领取失业保险金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死亡补助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4)职业介绍与职业培训补贴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当积极求职,接受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失业人员接受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的补贴由失业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支付。

  4.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情形

(1)重新就业的;

()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考点2】生育保险

1.生育保险待遇

(1)生育医疗费用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生育的医疗费用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生育津贴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①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②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③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但不包括生育津贴),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考点3】工伤的认定

1.应当认定工伤的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视同工伤的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3.不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1)故意犯罪;

()醉酒或者吸毒;

(3)自残或者自杀;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