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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考点: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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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考点:试用期

  试用期

1.试用期属于劳动合同约定条款,双方可以约定,也可以不约定试用期。

2.试用期的期限

3.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4.约定试用期的次数: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1)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不管是用人单位解除还是劳动者解除,用人单位再次招用该劳动者时,不得再约定试用期;

(2)试用期结束后,不论是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还是劳动合同续订,用人单位不得与该劳动者再约定试用期;

(3)劳动合同终止后一段时间又招用该劳动者的,对该劳动者用人单位不得再约定试用期。

5.试用期工资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知识点练习·单选题】2013年4月,赵某应聘到甲公司工作,双方口头约定了一个月试用期,但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关于双方劳动关系建立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甲公司应当与赵某补签劳动合同,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自合同补签之日起建立

B.赵某与甲公司未订立劳动合同,双方之间未建立劳动关系

C.赵某与甲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自赵某进入公司开始工作时建立

D.赵某与甲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自试用期满时建立

【答案】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