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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的行文规则及注意事项

公文是国家机关和其它社会组织在行使职权和实施管理的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用的与规范格式的文件材料。下面是YJBYS小编整理的公文的行文规则及注意事项,希望对你有帮助!

公文的行文规则及注意事项

(一)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文关系,根据各自的'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按行政隶属关系报送政府审批的请示,可由政府批复,也可由政府授权其办公厅(室)或主管部门答复。政府部门报请政府批转执行的公文,可由政府批转,也可由政府授权其办公厅(室)转发,还可冠“经xx政府同意”由部门下达。

(二)凡属政府各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需要行文的,一律以部门名义直接行文。下级政府需要解决的问题,属上一级政府职能部门权限范围内的,可直接向上一级政府职能部门行文。各地区之间、同级政府各职能部门之间需要商洽解决的问题,可以相互行文。

(三)政府各部门可以向上一级或下一级政府有关业务部门行文,也可以根据本级政府的授权向下一级人民政府直接行文。

(四)同级政府之间、同级政府的部门之间、各级政府与上一级政府的部门之间可以联合行文;政府(及其部门)与同级党委(及其部门)、军队机关(及其部门)可以联合行文;政府部门与同级人民团体和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也可以联合行文。联合行文由主办机关与协办机关共同签发,由牵头主办机关编号印发,原稿由主办机关存档。

(五)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中涉及其它机关、部门职权范围的问题,未经协商一致或未经上级机关批准、裁决的,不得各自向下行文。如擅自行文,上级机关的权责令纠正或撤销。

(六)向上级机关的请示要一文一事。不得用“报告”或其他文件的公文请示问题。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不得越级请示。因特殊情况必须越级请示的,应抄送被越过的直接上级机关。

(七)请示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并一律送交受文机关的办公厅(室)统一办理,不得直接送领导个人,也不得抄送下级机关。

(八)受双重领导的机关上报公文,根据公文内容写明主送机关和抄送机关,由主送机关负责处理、答复。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应同时抄送该下级机关的另一上级机关。

(九)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不得向党委机关作批示、交任务,如内容涉及党的工作,与同级党委机关联合行文。

(十)对上级行政机关的来文,如无具体贯彻意见,可原文翻印下发,也可以以收文的形式下发,不另重复行文。已在各类会议上印发的领导人的讲话、会议纪要,不再另行发文。经批准在报刊上全文发表的文件,视为正式文件依照执行,不另行文。在报刊上发布的行政规章,由发文机关印制少量文本,供存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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