荟萃馆

位置:首页 > 技能 > 建筑施工

《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和配租实施细则》问题解答

为帮助大家更加了解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和配租实施细则,下面,小编为大家提供《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和配租实施细则》问题解答,全文如下:

《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和配租实施细则》问题解答

  一、 公共租赁住房的轮候册如何构成?

答:轮候册由以下三个序列构成。

第一序列:包括以下申请承租政府公共租赁住房的对象:

(一)2013年5月1日前正在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

(二)2013年5月1日前因未年审被暂停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

(三)2013年5月1日前已提交廉租住房保障申请的。

上述申请对象提出书面申请承租政府公共租赁住房并受理的,由系统集中于每月最后一天自动随机产生当月第一序列申请对象的轮候号。

第二序列:《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关于暂停受理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有关问题的通知》实施前正在轮候经济适用住房和已提交申请(含准购证延期申请)的对象,提出书面申请承租政府公共租赁住房并受理的,由系统集中于每月最后一天自动随机产生当月第二序列申请对象的轮候号。

第三序列:新申请对象递交申请并受理后,由系统集中于每月最后一天自动随机产生当月新申请对象的轮候号。

上述取得轮候号的申请对象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按轮候号先后顺序进入相应序列。

  二、公共租赁住房新申请对象的范围包括哪些?

答:公共租赁住房新申请对象的范围包括以下4类:

(一)首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对象;

(二)按规定被注销第一、第二序列轮候号后,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对象;

(三)正在申请或领取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提出变更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按规定不能进入轮候册第一、第二序列的对象;

(四)其他符合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对象。

  三、申请对象取得轮候号后,什么情形下会被注销轮候号?

答:申请对象取得轮候号后,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注销轮候号,被注销的轮候号不得使用:

(一)经审核,不符合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

(二)已获得配租的(含配租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

(三)五年内未参加配租意向登记的;

(四)申请将轮候公共租赁住房变更为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经审核符合条件的;

(五)独立申请的单身人士在轮候期间去世或迁出本市市区城镇户籍的。

  四、申请对象取得轮候号后,出现哪些情形原轮候号不变?

答:申请对象取得轮候号后,出现以下三类情形原轮候号不变:

(一)参加意向登记未能获得配租的;

(二)申请人去世、离异、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等原因,需由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变更为申请人的;

(三)申请人不变,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发生变化的。

  五、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对象有哪些?

答: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对象包括以下两类:

(一)取得公共租赁住房有效轮候号,已进入轮候册,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轮候对象(下称对象一);

(二)已递交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并已受理,暂未取得有效轮候号,未进入轮候册的'申请对象(下称对象二)。

  六、公共租赁住房按什么配租顺序?

答: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顺序如下:

(一)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情况按照优先配租对象、序列轮候对象的先后顺序向对象一配租,配租先后顺序如下:

1.优先配租对象;

2.第一序列轮候对象;

3.第二序列轮候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