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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算清缴学结

本次讲座是围绕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办法》国税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展开。解答了与一部分与以前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不同的会计处理办法。

汇算清缴学结

一、 支付给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的工资支出(没有购买社

保),可以准予在税前扣除(以前需要做纳税调增)。认定标准:凭证原始附件需要有工资签收表、身份证复印件、出勤记录、按劳务报酬申报个人所得税,并按工种区分为会计科目的工资或福利费。

二、 企业取得贷款时发生的合理性融资费用支出,符合资本化

条件的应计入相关资本化处理。如支付给银行的费用等。

三、 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的企业不再受财税

[2015]29号文规定的5%扣除比例限制。

四、 新开企业筹办期没有收入发生时的业务招待费。可按实际

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40%计入管理费用并在税前调增。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五、 以前年度发生的应扣未扣支出,在税务处理上企业在需做

出专项申报及说明报相关税局批准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追补确认期不得超过5年。

六、 关于政府划拨的专项资金准予税前扣除的条件:1、有政

府文件,2、文件内有资金的专项用途,3、对该项资金进行独立的财务核算(计入其他应付款),4、需在5年内使用完毕,用不完的第6年开始交税。

七、 《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

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的账务处理办法。购买的IC卡、金税卡、税控机、每年缴纳的维护费用等可以直接全额抵减增值税税额。

八、 因退货跨年度填开的红字发票,收入确认为当期(退货时

间),并进行成本冲回。不需要冲回以前年度的汇算清缴。

九、 关于取得股息、红利分红时需要注意的`问题:1、按支付

时间期,2、因公司已交企业所得税,因此股东股息分红不需要纳税,可直接做免税处理(非上市公司)。

十、 应付账款等挂账多长时间会产生税务风险?应付账款超

过2年,没有收到对方的发函催款,可做账务处理。预收账款超过3年。其他应收款挂股东私人名字的不能超过1年。

十一、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

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是扣除。”但是有8类单据在汇算清缴申报时不能税前扣除,要进行纳税调整。1、白条、收据,2发票抬头没有写付款单位名称

的,3、发票抬头名称不是本单位的, 4发票抬头是个人的(差旅费的机票、保险等除外),5、以前年度的发票,

6、假发票,7未填写发票开具日期的发票,8、发票付款方非本企业全称的发票。

十二、 支付非本企业人员的赔偿金准予税前扣除。如:应临时请

非企业员工发生意外事故,经劳动仲裁委员会调查确认,属工伤事故的赔偿金。

十三、 企业为员工统一配置的工服饰费用准予税前扣除。

十四、 企业给员工报销的私人电话费,需满足以下条件才可以税

前扣除:1、相关电信局开具的正式发票,2、报销的员工为本企业已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3、企业有相关制度列明这部分的费用标准规定。

讲座文件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15]1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15]255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2015]3号)

汇算清缴学结 [篇2]

11月22日至23日,我在郑州参加纳税人俱乐部讲座,讲课主题是《2015年企业汇算清缴方案-<模块协同>》,内容包含了不同类型企业在年终汇算清缴时的会遇到的一些问题,主要体会如下:

1、如果税局要求纳税人不得零负申报,但企业实际是亏损状态,是否应该听专管员的意见进行“违心”负申报?特别要注意如果一旦认可,企业就放弃了弥补亏损的权利。理由是每年税局所管辖的企业中有45%的企业可以零负申报,而不是必须所有企业都不能零负申报,是可以约谈的。

2、从税局新的所得税后续管理指导意见看企业预缴及汇缴的管理重点是看企业的税负预警值,税负预警值是根据各地区各个行业的平均税负率来计算,计算依据是前三年的加权平均数,权数分别是去年的50%、前年的30%、大前年的20%,如果企业的税负率低于行业平均预警值就需要注意。

3、集团公司收取下属子公司管理费税法是不让税前列支的,可以变通一下,母-子公司签订一份服务合同,让母公司给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这样子公司可以税前列支费用,而母公司可以记入收入,税务相关文件是国税[2015]86号文件。

4、一定要加强入账发票的管理,现在税务稽查必查假发票,各省都下达有任务,其中河南大于1000户,注意不光是查发票的真伪,特

别关注业务的合理性,要与实际情况相符,比如小车加油要根据实际车辆行驶情况核算,不能超出太离谱,引起怀疑。

5、发票的使用范围与企业的经营范围不是一个概念,比如增值税发票的使用范围是提供货物和劳务,而企业的经营范围包含的面就比较窄,比如电厂的经营范围是发电与售电,而实际中可不可以开具卖材料或者是卖设备的发票呢?答案是可以的,因为《发票管理办法》中规定,发票应该在使用范围内开具,只要材料与设备是增值税应税范围,不论企业经营范围有没有,都可以使用增值税发票来开具。

6、政府补助、补贴方面,法律规定,只要是从政府获得的,除投资外,均记入收入总额。至于能否作为不征税收入,要看是否符合财税[2011]70号文件的三个条件:1)有政府的红头文件;2)专款专用,单独核算;3)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出台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而且即使是符合上述三个条件,政策又有规定,与该收入相关的成本费用支出是不允许税前列支的,纳税申报时是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所以从本质上说不征税收入不等于免税收入,政府给你的优惠只是资金的时间价值,总的来看还是要交税的。有一个案例,某企业收到政府补助3亿元,如何做到当年不交税呢,可以先挂其他应收款,等实际收到时再做收入。因为税法有规定,政府补助收入应该在资金到位后再做收入,这样当年就可合理避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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