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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安全隐患排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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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建立社区伤害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居民家庭、企事业单位主体责任和街道办事处、村、社区监管责任,加强伤害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伤害和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制度:

社区安全隐患排查制度

1、居民家庭、企事业单位是本家庭、本单位伤害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和防控工作的责任主体,家庭户主和企事业单位伤害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和防控工作全面负责。

2、街道安监办公室按照职责对所辖区域内居民家庭、企事业单位排查治理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各村、社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所辖区域内居民家庭、企事业单位排查治理隐患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3、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伤害事故隐患,均有权向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报告。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接到伤害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处;发现所报告事故隐患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当立即移送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

4、街道办事处、各村、社区和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5、隐患排查按照居民家庭和企事业单位自查、村、社区检查、政府督查、社会监督的原则进行。各居民家庭和企事业单位每周要进行一次隐患排查,村、社区要每月组织一次隐患检查,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要每季度组织一次全面隐患排查督查和抽查,应建立伤害事故隐患台帐,并及时组织整改。

6、按照“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及时整改治理隐患。实行一般伤害事故隐患能当时整改的要立即整改;对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及时整改的一般隐患,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应立即下达安全隐患整改指令书,督促整改,整改限期一般不超过30日;对于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需要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居民家庭和企事业自身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应及时下达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指令书,督促落实应急防控措施、整改治理单位、整改治理责任人员、整改治理资金、整改治理完成时间“五落实”,并监督整改,整改期限一般不超过180日。

7、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确认的重大事故隐患,应报街道办事处确认后实行挂牌督办。隐患主体单位须制定具体整改方案,其整改方案必须报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及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8、隐患主体单位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后,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隐患销案申请。街道办事处接到申请10日内,组织审核验收,认为符合安全条件可以销案的,经事故隐患主体单位、隐患验收部门在销案表上盖章签字后,报区安委会办公室销号。

社区安全隐患排查制度 [篇2]

为加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排查和管理,确保辖区企业、单位安全生产,保护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全面实现社区安全生产目标,特制定以下事故隐患整治管理制度:

一、对查出的不安全隐患,做到“四定”,即定人员、定措施、定时间、定经费,确保隐患整改落实,并对整改落实情况验收备案。

二、对暂时不能整改的隐患,要采取强制性防护措施,并分别纳入技术措施安排、检修计划内,落实限期整改。

三、对安全事故整改不力的单位,对其发出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限期进行整改,对整改不力、拒不整改的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因拖延整改而造成事故的'按规定追查责任,严肃处理。

四、对个别重大隐患,因多方原因暂时不能整改的,要及时上报,争取上级部门的帮助尽快解决。

五、凡不按要求及规定标准落实隐患整改任务的企事业单位、生产经营单位或业主,因而酿成不良后果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六、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社区安全隐患排查制度 [篇3]

第一条 为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办事处安委办举报。安委办接到事故隐患举报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处;超出职权范围的应立即上报处理。

第四条 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

(一)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使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二)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严格落实班组检查、日常排查等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排查地点、项目、标准、责任,将隐患排查治理经常化,及时发现并排除从业人员存在的各类违章行为和带病运行的设备、设施及生产场所的各类事故隐患。

(三)生产经营单位应每月至少排查一次事故隐患。并认真做好记录。

(四)对于排查出来的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整改。生产经营单位接到有关部门下达的责令停产整改指令,必须立即停止生产,由主要负责人组织制订整改方案,实施整改。

第五条 重大事故隐患的跟踪督办和逐项销号

(一)对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要落实跟踪督办的责任人,督促企业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对企业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跟踪督办。

(二)督促整改的责任人应当每周至少深入现场一次,跟踪检查有关防范和监控措施落实情况,及时掌握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进度,督促企业按整改方案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治理,彻底消除安全隐患。

(三)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结束后,社区安全员应当在7日内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核查。对责令停产整改的企业或责令停止

使用的大型设施设备核查验收合格并经验收人员签字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提请依法予以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