荟萃馆

位置:首页 > 范本 > 职场

分工与合作两宋乡役职责的演变论文

职场1.29W

  摘要:征税派役、治安管理等乡村社会秩序的维护,是两宋乡役的主要职责。不同职责,国家规定由不同色役分别掌管,但由于积贫积弱、内外交困等国势,在实行中却往往是混合执行。从唐、元前后两代的沿革来看,宋代乡役职责及其所反映出的社会发展过程,其特点更为明显。

分工与合作两宋乡役职责的演变<a href=论文" title="分工与合作两宋乡役职责的演变论文">

  关键词:宋代,乡役职责,演变,分工,合作

唐宋元三朝是我国古代社会发展变化较为显著的时期,其中乡村管理体制的变化和沿革,颇能凸现基层社会演变的过程和社会变迁的趋势。对于乡村管理职能的探讨,似乎也可窥见中国古代社会发展演进的较长时段中,制度的沿革、反弹及其所反映出的社会演变脉络,凸显出一些普遍性的特点。我们谨以两宋时期乡役职责的探讨为主,结合学界有关唐、元两朝的相关研究,对上述问题试加研讨。这里,先采用历时性的方法,对宋代各色乡役的职责演变情况加以考察,再结合唐、元史事,稍做分析。

  一

两宋期间,乡役制屡有变革,较为复杂,在历史的不同时间、空间,差异也较大。两宋社会发展演进过程中,伴随着乡役制的多次变化,乡役职责也随之变动。但是,从帝制国家的制度设计来看,对于征收赋税和掌管乡村社会治安两个方面,政府有着较为明晰的分工。我们先看各色乡役的职责变动情况。

1.里正。宋初,沿用前代旧制,由里正、户长、乡书手一起负责“课督赋税”[1](卷12《职役一》);[5](P4295)。由此可知,里正在催征赋税过程中居于主要地位,户长和乡书手辅助里正工作。里正督租[2](P.527)是其主要职责。在催税时,里正须亲自到乡村各家各户去催征,南宋时有“当时夏税不得免,到今里(保)正排门催”[3](卷25《二月雪》)的诗句;或说催税时“里正临门”[2](P773),都是里正负责乡村赋税征收的具体描述。此外,里正还参与县司对民户徭役的差派。开宝、至和年间,有“诸乡置里正,[主]赋役”[4](职官48之25),里正“主催税及预县中差役之事”[2](P4330);[25](《韩魏公家传》,P1799)等记载。另据《宋刑统》卷12《户婚律·脱漏增减户口》,卷13《户婚律·课农桑》,北宋初沿袭唐制,里正还负有案比户口,课农桑等职责。这种情况是否与史实相符,目前还找不到其他的佐证材料,但是,从唐末五代战乱对乡村社会秩序的破坏来看,宋初政府极有可能沿用前朝旧制,以控制乡村民众,重建乡村秩序。此外,里正还有与农师一起“周劝民分于旷土种莳”的职责,但不久即废[1](卷12)。里正由第一等民户充任,在督促民户赋役方面责任重大,地位较高,故一度“号为脂膏”[2](P4330)。

开宝七年(974),朝廷诏令:“废乡,分为管。置户长主纳赋……”[4](职官48之25)由户长取代里正。天禧三年(1019)后,又有“诸州取年满里正为牙职,主掌官物”的情况,即民户被差为乡役里正,2年期满,再充州役衙前,是为里正衙前。这是一件极苦的差役,承役民户“多致破荡家产”[2](P.2141)。开宝七年后,里正之役依然存在,但“只是准备衙前,其秋夏两税并是户长催理”。里正之役已经发生了显著变化。由于里正衙前的负担太重,所以时人多有“州县生民之苦,无重于里正衙前”[2](P4330);[23](卷6,P184)的议论,纷纷建议革除。于是,至和二年(1055)诏罢里正衙前,乡役里正也随之废止。此后,宋人文集和其他一些传世文献中,仍大量出现里正之名,其实只是宋人俗称保正为里正,不可与宋初里正等同视之。

2.户长。宋初,乡役户长与里正、乡书手一起督催赋税。开宝七年后,户长取代里正,主催乡民赋税。然而,这一变革是否随后就在全国实行了呢?史载,皇祐中韩琦奏请:“里正主督租赋,以户长代之,二年一易。”朝廷准奏,并在京畿、河北、河东、陕西、京东西诸路推行[1](卷12《职役一》)。从开宝废乡令和韩琦奏疏来看,在这段时期内,户长并未在全国范围内完全取代里正。史载:至道元年(995)六月,朝廷派人处理开封府诡名挟户之事时,强调不许将自家赋税混为逃移户名下,“并许本村耆保、亲邻、里正、户长、书手陈首,典押、令佐觉察”[4](食货69之37),由此可知,开宝废乡令后20多年,里正仍在乡村社会中由民户充差,辅助户长、乡书手催税。至和年间诏废里正衙前,里正也随而废除后,户长才完全取代里正,成为乡村中主催税赋的乡役人。

乡村赋税的征收,主要依据租税簿籍。史载:“州县赋之有籍,岁一置,谓之空行簿,以待岁中催科;闰年别置,谓之实行簿,以藏有司。”天圣年间,空行簿一度废止,景祐时又重新攒造,“诏再闰一造”,至庆历年间,始恢复[5](P4206)。催科所用簿籍和五等丁产簿,都须户长和耆长、乡书手一起参与攒造[4](食货65之14-15)。所以,户长的职责还包括催税的准备工作。

在熙宁役法改革中,乡役户长也一度不再差派,改为募人充役。这一改革也并非尽善尽美,据熙宁七年(1074)沈括的奏疏,常州无锡县、苏州长洲县等由于“逃绝人户”和诡名挟佃过于泛滥,而“户长陪(赔)纳税有至二百馀缗”[2](P6077~6078)者;吕惠卿、和卿兄弟则认为,五等簿的攒造“旧凭书手及耆、户长共通,隐漏不实,检用无据”,是负责攒造的户长等不能尽知田野居民的“贫富之详”所致,建议推行手实法[2](P6224,P6227)。此后,司农寺建议“废户长、坊正,其州县坊郭税赋、苗役钱”[2](P6277)改由甲头催纳。即废户长,以甲头取代。

废除户长的新法虽已颁行,在诸路州县“有保长处已罢户长、壮丁,其并耆长罢之”[2](P6436),但仍有部分州县并未实行。如熙宁九年(1076)十一月侍御史周尹就曾奏请“令诸路州县依先降免役钱募耆长、户长”[2](P6825)。随后,沈括又指出两浙路民户的重役“不过牙(衙)前、耆户长、散从官之类”[2](P6436~6437),即可说明户长存而未废的史事。这表明,熙宁七年(1074)废户长代之甲头的诏令,并未得以全面推行,故沈括再次建请以甲头催税。

熙宁后至南宋,保甲法逐渐混同为乡役法,时而是大小保长催税,时而由户长或甲头催税,各地也颇有不同,但凡差派户长,其主要职责也是以催税为主,并兼及税务征收中攒造户等簿等相关事务。

3.耆长、保正副。耆长之名,源于五代,后周时以之主掌乡村事务。宋初的职役制度,在保障乡村社会安定方面,亦以耆长率领壮丁,“逐捕盗贼”[1](卷12《职役一》)。在开宝七年(974)废乡令中,以耆长“主盗贼词讼”[4](职官48之25)。其他如防备烟火,修补桥道,以及与户长、乡书手一起攒造五等户簿等,也都属耆长分内职责。熙宁八年(1075)闰四月,朝旨罢耆壮之役,而代以都副保正和承帖人。元丰八年(1085),朝旨再次由耆长、壮丁取代都副保正、承帖人,主掌乡村治安诸事。随后又规定,允许原来充任保正、承帖人等役的民户,如自己情愿,可再充为耆壮。换言之,朝廷允许以保甲制下的保正等名目充任乡役耆长、壮丁等,这便成为后来乡役、保甲兼充制的源头。

历经元祐更化和绍圣之变后,上述这种以都副保正等兼充耆壮乡役的制度,似更利于州县政府对乡民的治理,南宋时已在更多地区推行。而无论是只设耆长,不设保正,或只设保正,不设耆长,或是以保正兼充耆长,自北宋后期以至南宋,耆长和保正的职责都明显地日益具体化了,也出现了日渐增多的趋势。现存文献显示,下述诸事均须由“耆长主之”:乡村盗贼、斗殴、烟火、桥道公事[6](卷21《论差役利害状》);稽查户口,编造丁口文帐和五等户簿[7](卷九);乡村的地理、村分四至,寺庙馆铺,客店酒坊,古迹河渡等具体事务的变更,查明后向县司申报;官员下乡的迎送和供应酒食,逆旅之客病宿的请医治疗或死后安葬,以及无主坟茔的管理[8](卷3《处事》)[9](卷2《王客》);协助督税乡役依限征催税赋,催纳坊场钱,将户绝者的田产籍没入官[8](卷8《知县事榜》);[10](卷20《上王提刑书》);承受县司各种文引、文帖、告示,然后遍告乡里,解送乡县之间的公事和罪犯[8](卷7《榜耆壮》)等等。对此,李元弼《作邑自箴》卷7《榜客店户》和《榜耆壮》记载尤详。在保正兼充耆长时还有许多法外“职责”,诸如到县司听候差使,或任由县司官吏私自借用承担一些工役,以及各种名目的钱物需索,等等[4](刑法2之121);[6](卷99《约束不得搔扰保正等榜》)。要言之,自北宋后期至南宋,耆长、保正的职责确实是更加具体化,也逐渐增多并延伸至催税职能了。

4.保长、甲头。王安石变法,保甲制的推行和此后保甲名目被应用于乡役制,对宋代职役制度产生了较多影响。保长、催税甲头就是在这一时期出现,并成为此后乡役制的主体角色的。史载,熙宁初即已推行甲头之制,由乡村邻近的30户组成一甲,先由家产富足者充任甲头,负责一甲之内青苗钱物的散敛,一税一替[11](卷70《神宗皇帝·役法》)。熙丰后,在各路州县或以甲头催税,或以户长、保长催税,但凡设置甲头,一概负责催理一甲30户(或稍少于30户)的税赋,直至南宋。保长之役,又分大小保长,即每五户为一小保,设小保长一名;每五小保为一大保,设大保长一名,有时大保长可以兼充户长之役。总之,甲头和保长都是负责催税的乡役。然而,南宋役制有所混乱,甲头、保长等乡役增有“法外”职责,如被县司勒令掌管本属于其他职役的任务,甚而被勒索钱财或应用于一些无偿的奔走驱使等劳役[12]。

  二

征收赋税、治安管理,宋初以来,国家制度对于各色乡役的分工较为明确。但是,实行中却往往将上述两种不同职责混在一起,即某一乡役既征收赋税,又负责治安管理,甚至还将其他职责混在一起,以合作的方式,共同完成。对此,我们分别加以阐述。

首先,在督税方面,改多种乡役为一种或两种乡役(兼充)督征课赋。唐前期的里正有案比户口,课植农桑,检察非违,催驱赋役等多项职责。中唐前后,又有书手等参与其事。五代时,三大户(耆长)的职责也有催征。降及宋初,催税者则由里正、乡书手、户长共同承担,将中唐以前由里正一役承担的催驱赋役,改由三种乡役共同承担。开宝七年(974),朝廷诏令以户长主督税课,而里正、乡书手仍辅助户长催征。至和二年(1055)诏废里正后,督税还是由户长、乡书手共同承担。熙丰之后,各地乡村中负责催税的乡役,或以户长、保长,或代以甲头,或由大保长兼户长之役,或户长、甲头并设,在役制上也大致呈现出乡役职掌渐趋合作的趋向。而保甲制、乡役制参互使用的过程中,督税乡役的职责也呈现出合作的趋向。这一趋向还可从以下两个方面得到印证:

一、以督税而言,南宋中期后,在一些路分出现了以都副保正掌管的现象。都副保正本职为负责乡村中的治安词讼、烟火盗贼。由保正副催税的同时,充役的民户还照样承担原来的乡役职责,即一种乡役负有多种职责。

二、熙丰时期主要由甲头督税,散敛青苗等。乡村每30户以内,设一甲头催税。就两宋而言,其催征范围有越来越小的趋向:唐朝督促赋税是以100户为一个单元,由里正负责。宋初“循旧制”,史料中虽然无明确记载,但是,这一时期催税的最小单元,也大概在100户左右[13]。进而言之,熙宁初保甲制以500户为一都保,不久就改以250户为一都保,以每5、25、250户分设大小保长和都副保正。这时的乡役数量较之唐代和熙宁以前都增加很多,其中最基本的以五户为一小保征税的制度,较之设甲头,催税范围更加缩小。都副保正等也几乎都身负催税的责任。小保长、大保长、保正副、县司……可谓环环相扣,层层征收。这既说明催征工作的困难,也充分表明乡役职责的合作化趋向,进而体现出政府加大赋税催征和乡村治理的力度,以及国家权力向基层社会渗透的趋向[14]。我们认为,到王安石变法时期,尤其是保甲法的推行,这一渗透有所深化。而且,如此一来,在沟通国家和乡村社会的中间层——乡役人数增多的情况下,国家为了节省治理乡村的成本,役钱逐渐转化为新的赋税名目,北宋晚期直至整个南宋时期,役制中明显出现了由差募并用到名募实差的变化。

其次,在乡村社会治安方面,宋初设耆长、壮丁掌其事。熙宁年间创行保甲制,作为民兵性质的保甲正长对于乡村社会治安起到了很大作用。随着保甲制被应用于乡役制,保正承担或兼充了耆长的职责,承帖人取代了壮丁。此后,保正或取代耆长,或耆长、保正并设而以保正兼代耆长,保正的职责渐渐包括了更多的内容:逐捕盗贼,主掌词讼、斗殴、桥道、烟火,掌控私贩禁物、驱催税租,以及在县听候差使,等等。乡村社会中的诸多乡役职责渐渐地由保正(耆长)、户长(或保长、催税甲头)共同承担了。前揭《宋会要辑稿》食货65之80、刑法2之121,《朱文公文集》卷99《约束不得搔扰保正等榜》等史料,均可为之佐证。乡役合作的趋势更趋明朗。

下面,我们从较长时段的观察,结合唐、元两朝史事对此再作探讨,则乡役职能沿革和反弹的轨迹更为明显。隋初,曾沿用北魏以来的三长制,不久即改行乡里二级制,唐朝沿用隋制,在乡村中以100户为一里,5里为一乡,各设乡佐(乡正)和里正掌管乡村事务。不久,废除了乡正掌管乡村词讼职责,而里正的主要职责是按比户口,课植农桑,检察非违,催驱赋役[15](卷3《乡党》)。中唐以降,史籍中几乎不见乡佐(乡正)活跃于乡间的记载,所有乡村事务大都均由里正承担。随着均田制和租庸调制的破坏,募兵制取代了府兵制,尤其是两税法的肇兴,赋税征收不再依据丁口的多少,而主要依据民户家产的数量,如此一来,乡间事务陡增。这时乡村管理者的人数有所增加,出现了书手等名目[24](P.598~606)(书手可见元稹《元氏长庆集》卷38《同州奏均田》,甲头则可见晚唐临安人程仁绍的《请蠲免夫役状》,载《全唐文》卷898;日本僧人圆仁《入唐求法巡礼行记》中还多有当村押官、村老、邵村勾当等乡村头目的记载)。这样不但要增加人手以完成州县政府所交给的任务,而且,里正本身职责增加不少,也发生了许多变化。与此同时,里正也由过去的乡官逐渐沦为乡役。

再看元朝的情况。有元一代政府向民户征收科差、税粮(以人丁为本),北方税粮分为丁税、地税,因户而异;南方则是夏秋二税,秋税按亩征粮,夏税征粮或其他实物,各地不一。而所有这些乡村税务征收工作,大都是由里正、主首为主。元代乡役更多的是沿自于金朝:乡设里正,按比户口,催督赋役,劝课农桑。村设主首,帮助里正禁察非法之事。元代乡村一般有乡、都二级,乡设里正,都设主首“使佐里正催督差税,禁止违法”[17](卷16,《田令·理民》),主要负责催办差税和地方治安。各乡都头目设置人数多少不一,一般每乡设里正一人,主首则依都内户数而定。这和宋代有着很大的不同。而在有些地方,“里正催办钱粮,主首供应杂事”[17](卷2《地理·乡都》P19)。他们都是轮流差派的'。至元六年(1269),元朝在北方农村初设社长,以50户为一社,意在劝农,并有监视民户的制度理念。后来又增加了诸如统计户口、征调赋役、维持治安、处理诉讼等职能。元世祖以后,社制遭到一定程度的破坏,社长常常被官府另行差遣,用于搜刮钱财等[17](卷16《田令·理民》;[18]卷53《刑部十五·诉讼·词讼不许里正备申》,卷57《刑部十九·诸禁·祈赛神社》)。统而观之,有元时期的乡役职责也存在由分工到合作的趋势。为了更清晰地展现出唐宋元时期乡役职责演变的特点,请看表一:

表一:唐宋元乡役职能变化情况表

职 责

案比户口

课植农桑

检查非违

催驱赋役

时 期

中唐以前

里正为主,村正参与

中唐以后

里正、村正、书手等

五代后周

耆长(三大户,见《程子遗书》卷21上)

北宋前期

耆户长、乡书手

里正、耆户长

耆长、壮丁

里正、户长、乡书手

北宋熙丰之后

保正长

户长或保正长

保正或耆壮

户长、 甲头或大保长

金朝

里正、主首

南宋时期

耆户长、保正长

保正长或户长

保正或耆壮

甲头、户长或大保长、都副保正(兼差)

元代

里正、主首负责征税派役和治安管理,社长主劝农,但后来也参与了征税派役等

由此可知,唐朝前期里正役的职责,在两宋时多由两种以上乡役承担其中的一个方面,制度上有明确的分工,但南宋中期后,保正长等逐渐承担了几乎唐前期里正的所有职责。元代也大体如此。故而,我们认为,自唐至宋元,因财政的入不敷出,日益困窘,国家在赋役征派领域加强了对乡村社会的监控力度。总之,一方面,反映出乡役职责分配历经了分工——合作这样一个演变过程。然而,随着社会的演进,从实际上看,乡役人混合、合作办公的趋势逐渐突出,乡役职责的分配也日益混合为一了。从另一方面,这又反映出赋役征派的繁难,乡村社会秩序的混乱和国家财政的危机。

最后,还需明确指出的是,唐宋时期的里正和户长、甲头、保长等,虽然同为负责催税的乡役人,但他们催税的名目和数量却并不相同。这自是与中唐两税法变革有关。此前,帝国赋税以人丁为主征收,此后,国家税制规定,征税“唯以资产为宗,不以丁身为本。资产少者则其税少,资产多者则其税多”[20](卷22《均节赋税恤百姓六条·其一论两税之弊须有?革》)。宋代税法沿袭于唐,也是按民户的资产多少,排定赋税缴纳量。资产可以是有形的,如土地田产(有山水田、平坡,贫腴之分,不易把握)、家什牲畜等等,而有的却是无形或是可以隐蔽的,如银钱的收藏。如此而言,按照资产多少征税,自然比按人丁多少征税复杂、繁难的多。两宋赋税名目繁多,征收数量也有上升趋势[21]。而所有这些不同名目的赋税都由乡役人完成,其肩头的责任增重了许多。就两宋而言,役制的反复和南宋中晚期义役的出现,充分说明天水一朝的乡役制度已紊乱不堪。乡役职能中出现的从分工到合作的趋势,正好反映出在外敌内困的社会背景下,两宋三冗三费、积贫积弱的社会现实。农民收获有限,催税乡役往往不能按时足额完成任务,而国家和地方财政却日益困窘[22],这就使得国家在赋税征收方面不得不一再做出调整,于是,诏令纷纷,后改前冲,前混同于后,禁令者三,于事无补者多,出现了各色乡役合作征税的现实。这正如北宋欧阳修所说:“从来臣僚非不言事,朝廷非不施行,患在但著空文,不责实效,故改更虽数,号令虽频,上下因循,了无所益。”ace="Times New Roman">[26](卷97《论按察官吏札子》)而无论怎样的调整和变化,国家的治理理念只有一个:在乡村社会秩序稳定的前提下,促使民户按时足额地完税纳粮,以保证国家财政的良性运行和王朝的持续统治。

  [参考文献]

[1]马端临.文献通考[M].北京:中华书局,1986.

[2]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M].北京:中华书局,2004.

[3]郑獬.郧溪集[M].台湾:商务印书馆有限公司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1986.

[4]徐松.宋会要辑稿[M].北京:中华书局,1957.

[5]脱脱等.宋史[M].北京:中华书局,1985.

[6]朱熹.朱熹集[M].成都:四川教育出版社,1996.

[7]梁克家.淳熙三山志[M].北京:中华书局,1990.

[8]李元弼.作邑自箴[M].台湾:文渊阁四库全书本,1986.

[9]黄休复.茅亭客话[M].台湾:文渊阁四库全书本,1986.

[10]李新.跨鳌集[M].台湾:文渊阁四库全书本,1986.

[11]杨仲良.皇宋通鉴长编纪事本末[M].扬州:广陵古籍刻印社影印宛委别藏本,1988.

[12]黄繁光.宋代民户的职役负担[D].台湾:中国文化大学史学研究所博士论文,1980.

[13][日]河上光一.宋初的里正、户长、耆长[J].东洋学报,1952(34).

[14]黄宽重.唐宋基层武力与基层社会的转变——以弓手为中心的观察[J].历史研究,2004(1);刁培俊.宋代乡村精英与社会控制[J].社会科学辑刊,2004(2).

[15]杜佑.通典[M].中华书局,1988.

[16]梁太济.家业钱的估算内容及其演变[A].宋辽金史论丛(2)[C].北京:中华书局,1991.

[17]通制条格[M].北京:中华书局,2001.

[18]俞希鲁.至顺镇江志[M].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9.

[19]大元圣政国朝典章[M].中国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影印元刊本,1998.参陈高华等.中国经济通史·元代经济卷第十八章[M].北京:经济日报出版社,2000.

[20]陆贽.陆宣公翰苑集[M].四部丛刊初编本,上海:商务印书馆,1919.

[21]漆侠.宋代经济史(上)第十章[M].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王曾瑜.宋朝乡村赋役摊派方式的多样化[J].晋阳学刊,1987(1);梁太济.宋代两税及其与唐代两税的异同[A].日本,中国史学[C].1991(1).

[22]汪圣铎.两宋财政史[M].第一编诸章,北京:中华书局,1995;包伟民.宋代地方财政史研究[M]第四章.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

[23]李埴.皇宋十朝纲要[M].台湾:文海出版社本,1967.

[24]李锦绣.唐代财政史稿(下卷)[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

[25]韩琦.安阳集编年笺注[M].成都:巴蜀书社,2000.

[26]欧阳修.欧阳文忠公文集[M].上海:商务印书馆缩印四部丛刊初编本,1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