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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开票后付款的会计分录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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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先开票后付款,相关的会计分录应该怎么做?下面是小编为你整理的先开票后付款的会计分录,希望对你有帮助。

先开票后付款的会计分录怎么做

  先开票后付款的会计分录

一、收款时的会计分录是: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二、解释

1、销售商品已经将货物交给对方,并开出发票,无论货款是否收到都应确认销售收入。货款尚未收到形成了企业的一项债权,记入“应收账款”科目。(“应收账款”科目核算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应收取的款项。)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收回应收账款时,应收账款减少,记入贷方。分录如上所述。

  先开票后付款的法律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发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因此,在正常的商业交往中,应是卖方向买方交付货物,买方在收货后,当即或者在约定时间内向卖方结清货款后,卖方才出具发票,发票为付款的凭证,付款方收到了发票,说明收款方确已收到了相应款项。

但是实际的在经济交往中,“先开发票后付款”已经成为一种比较普遍的商务付款方式,付款方往往以财务入账为由,要求收款方先开出发票挂账,然后再付款,但这种付款方式是存在一定法律风险的。

先看两则案例:

案例一:最高院判决发票是收款证明

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对新疆创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讼称:2000年7月31日,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工程的开、竣工时间、施工范围、工程款的给付及违约责任等都作了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南通二建依约施工,创天公司却违约不按时支付工程款,双方又多次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变更付款方式,但创天公司仍不履行付款义务,导致工程多次停工,合同不能继续履行。请求给付工程欠款并赔偿损失。

创天公司答辩称其中一笔244万元款项已经支付,有南通二建出具的发票为证;而南通二建认为2001年6月12日支付工程款244万元与事实不符,该244万元是创天公司与南通二建协商准备付款,并要求南通二建先出具发票,南通二建于2001年6月14日开具了发票并交付给创天公司,但创天公司既未付款也未退还发票。

一审新疆高院认为:发票只是完税凭证,不是付款凭证,不能证实付款的事实,也不能证实收取款项的事实,付款方付款后应当索取并持有收据,以证明收款方已收取该款项,创天公司辩称现金支付244万元,又无收款收据证实南通二建已收取该款的事实,创天公司也未提供其他财务凭证或收据等证据印证已付款的事实。故创天公司仅依据发票主张已付工程款244万元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在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同的情况下,对上述事项的观点是:双方争议的244万元应当认定为创天公司已经支付南通二建。创天公司持有南通二建为其开具的收款发票。发票应为合法的收款收据,是经济活动中收付款项的凭证。双方当事人对244万元发票的真实性没有提出异议,创天公司持有发票,在诉讼中处于优势证据地位,南通二建没有举出有效证据证明付款事实不存在。一审法院认为发票只是完税凭证,而不是付款凭证,不能证明付款事实的存在,曲解了发票的证明功能,应予纠正。

案例二:买家以收到发票作为其已付款的凭证

上海某甲电子商务公司出售办公用品给上海某乙机械公司,双方约定月结30日付款。一开始双方合作还算顺利,某乙机械公司在与某甲电子商务公司月结后,都能按期收到货款,有时逾期付款十多日,某甲电子商务公司觉得还可以接受。后来某乙机械公司赊购了几台打印机和笔记本,达4万多元。双方月结后,某甲电子商务公司业务员照例在30日后去收款。其时某乙机械公司出现经营不善,而且对前几个月的办公用品的质量不甚满意,答复说暂时无钱,请给予暂缓几天,收到下一期工程款后就支付货款。某甲电子商务公司业务员按以往做法,把发票交给某乙机械公司财务。但之后这笔货款久久不见支付。某甲电子商务公司已经停止供应办公用品给对方,不断催促付款。但对方一直找借口推辞,拖了一年多。某甲电子商务公司的忍耐到了极限,到徐汇区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某乙机械公司立即支付拖欠的货款4万余元及其欠款期间的利息。某乙机械公司则提出其已经付款且获得某甲电子商务公司的发票作为付款凭证。

本案中,原告或者可以申请法院进行证据保全,查封被告的会计账本,如果是正规单位,其会计账本上是挂账待付,这笔款是放在应付款账户上,只要应付款账户上有这笔款未付,官司或者可以赢。但是原告考虑到,一来这种证据保全是有成本的,需要交保全费用,并且还要提供担保;二来被告财务混乱,账目都不太规范,做账目的随意性很大,收到发票后可能根本就不入账,对律师的建议未予采纳。最终尽管双方在法官的积极推动下,达成调解,原告却不得不承担那些未经核实的莫须有的“产品质量问题”违约责任,最终只收回不到一半的货款,为先开发票问题付出了代价。

上述案例可以看出,现实中卖家根据买家要求先开发票存在被认定为已付货款的风险。

虽然法院有时会考虑到,商务活动中存在“先出发票,后付款”的做法,而要求付款方提供除发票外的付款凭证,但这一般适用于金额较大、习惯使用银行转账的交易,如果双方业务往来的金额比较小,并使用现金结账的,基本不会存有银行转账记录,如果也没有写收据的惯例,也就无法要求买家提供反向付款的证明,这点对卖家极为不利。

那么,实践中企业就可能陷入了一个两难的地步:先开具发票的话,存在即便实际对方不付款,也又被认定已付款的法律风险;如果不先开具发票,对方又不肯支付货款,对此问题该如何解决呢?现提供建议如下:

1、尽量先收款再开票;

2、如果需要先开票,在签订合同时,直接约定“由于本合同的采用‘先开发票后付款’的付款方式,故因本合同业务往来而由卖方提供给买方的任何发票,均不作为付款凭证”;这样,一旦发生纠纷,该付款条件条款完全可以作为“发票不代表付款”观点的.有力证据。这也是最好的解决方式。

3、尽量采用银行转账的付款方式,如因金额小、习惯现金交易,那务必形成每笔付款均开收据的习惯。

4、对于没有付款的发票,在发票背面写上“未付款”或者“仅付款_____元”的语句;或者要求买方提供书面的货款未付的对账单或单据(务必要求加盖公章或者财务章,样式可参考下方图例);或者交付发票过程全程录音并留存。

案例一:未开具发票是否可以作为拒付货款的理由?

2011年起,小曾及其丈夫小廖多次向老谢购买汽车零部件,双方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老谢依约向小曾交付货物,小曾向老谢支付货款。2015年4月29日,小曾到老谢所经营的汽车配件经营部刷卡支付给老谢1.7万元,并在POS机签购单上签名,同日,老谢提供一份收款收据,上面载明:“余欠壹万伍仟元整”,小曾在老谢提供的收款收据上签名,确认尚欠老谢货款1.5万元。欠条上未约定还款期限和逾期付款利息,也没有约定要开具发票。之后,老谢据此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小曾及其丈夫小廖立即支付货款1.5万元。庭审中,小曾及其丈夫小廖抗辩称老谢长期以来均未开具相应发票,其有权拒付讼争货款1.5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买卖合同中主义务具体为卖方交付货物转移货物所有权,买方支付货款并受领标的物,履行开具发票义务并非合同的主要义务。在双方没有特别约定卖方提供发票的情况下,卖方提供发票不属于主合同义务,仅是附随义务。因此开具发票的义务与买方支付货款不能形成对待给付,不能构成卖方拒付货款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因此本案中,买方仅以卖方未履行开具发票的义务而拒付货款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那么,卖方据开发票,买方该如何维权?对此,依照《发票管理办法》第35条规定,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因此,要求卖方开具发票属于税务部门的行政职权范畴,买方可向相关主管税务机关通过投诉等途径解决。

案例二:发票并非双方存在合同关系的充分证据

2014年5月,甲公司起诉乙超市支付22万元欠付货款时并提交了乙超市开具的发票来证明彼此存在合同关系。乙超市则辩称,甲公司持有的发票是其根据甲公司要求所代开,实际上双方之间并无任何合同关系。最终,因甲公司未能提供双方存在合同关系的其它证据凭证,说不清楚双方之间交易的基本事实,法院最终驳回了甲公司的诉请。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应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先开发票后付款的法律风险规避方法

一、发票是已付款的凭证

在正常的商业交往中,应是卖方向买方交付货物,买方在收货后,当即或者在约定时间内向卖方结清货款。依据发票管理相关规定,在付款后卖方才出具发票,发票为付款的凭证,付款方收到了发票,说明收款方确已收到了相应款项。

二、“先开发票后付款”是一种商业交易习惯

“先开发票后付款”在某些行业和领域,已为商家们所认同,成为一种商业交易习惯,广泛存在。

先开发票后付款的情形主要有如下几种:

1、买方要求财务部必须在见到发票后才能支付货款,以此要求卖方先开发票,业务员凭发票从财务部领取货款后付给卖方;

2、买方通知卖方结账,卖方便将全额发票送至买方,买方工作人员却只先支付部分货款,或者要求卖方次日来取款,或者以银行暂时不能办理等种种理由推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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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情形中,有善意的,有恶意的,亦有善意转化为恶意的。

三、“先开发票后付款”存在法律风险

基于信赖的“先开发票后付款”交往中,往往缺乏相应的特别书面约定或者其他补充材料予以证明买方并未付款。当卖方为货款起诉至法院时,双方最基本的信赖丧失,诚信交易变成了诉讼对抗。此时,若买方以付款发票证明其已经支付货款,卖方则处于不利的诉讼境况。

然而,买方却迟迟不予付款,无奈之下,卖方将买方告上法庭。法庭上,买方称拒绝付款的理由便是卖方已向其出具发票,说明全部货款已付清,不同意再付款,发票即为付款凭证,而卖方又不能向法院提交双方在结算方式有特别约定的证据,也不能证明买方确实未曾付清款项。最后,法院只会依法判决驳回了卖方的诉讼请求。

诚然,卖方可依法申请证据保全。买方是正规企业,其会计账簿上是挂账待付,讼争款项在应付款账户上,只要申请法院进行证据保全,查封买方的会计账本,只要应付款账户上有这笔款未付,讼争款项有望追回。但是,这种情节形下存在两种弊端:

1、证据保全需要交纳保全费用,并且还要提供担保;

2、如果买方为恶意拒付提前准备或财务不健全,证据保全会毫无意义。

四、“先开发票后付款”的风险规避

“先开发票后付款”存在着极大的法律风险,若要规避这些风险,应当把握如下两点:

1、一般情况,尽量在得款后再开发票;

2、如若买方坚持要求先开发票后付款,可要求买方在接受发票的同时,以书面形式签下一份“先开发票,款未付或款日后再付”的单据,格式如下:

公司(卖方):

今为便于我公司入账,收到贵公司送来发票张(发票号,金额人民币大写元),以上金额我公司尚未支付贵公司,现承诺将于年月日全额支付,立此单据为证,以便贵公司记账。

公司(买方)

年 月 日

这种单据在送发票时要求对方签字、盖章,若对方表示拒绝,应当断然拒绝对方“先出发票后付款”的要求,以防后患。

五、发票的出具管理,有章可循

发票的管理是有章可循的,发票不能轻易就向对方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3条中规定: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第20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一般纳税人必须按规定时限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提前或滞后。然而,在现实中,提前常见,滞后亦不罕见。总而言之,双方建立在诚实信用基础上的商业交易中,最为稳妥的解决方式便是依据相关规定,并辅以书面文字进行相关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