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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年法律顾问聘用合同

职场1.02W

聘请单位: (以下简称甲方)

常年<a href=法律顾问聘用合同" title="常年法律顾问聘用合同">

应聘单位:北京盈科(无锡)

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乙方)

为确保经济业务活动的顺利进行,提高经济效益,甲方根据业务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聘请乙方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现经双方充分协商,签订如下合同。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聘请,指定 郝孝伟 律师担任甲方的常年法律顾问。

二、乙方的服务范围:

1、为甲方就各种经济活动中出现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

2、协助甲方审查修改或草拟各类一般性民事、经济合同、协议等法律事务文书;

3、为甲方有关人员进行与工作有关的法律培训,提高法律意识;

4、协助甲方制定、完善有关规章制度;

5、优先代理甲方参加各方面的诉讼、调解和仲裁活动;

三、乙方提供甲方法律顾问的责任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向甲方提供法律帮助,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保守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甲方的商业秘密。

对甲方不属于法律上的问题,法律顾问不予过问。

四、乙方受聘后,法律顾问应不定期地去甲方了解有关法律事务情况,必要时可列席甲方召开的有关业务会议。甲方认为有需要与乙方商讨有关法律事务可随时与乙方联系,乙方应及时参与商讨。

五、根据国家有关的收费规定,甲方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服务费每年人民币 元,合同签订后十日内支付。

乙方在收到服务费三日内向甲方提供法定票据。

如甲方发生重大项目建设、公司改制、上市等重大事项,应与乙方另订专项法律服务合同;甲方如发生民事、经济、行政等纠纷,需要诉讼或仲裁的,另订委托代理合同,乙方将按照国家收费标准收费,或由双主协商收费。

六、本合同服务期限 年,自合同订立时起至 年 月 日止。本合同期限届满前如需续订合同,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壹个月通知对方,另订顾问合同。

七、律师为甲方外出办案,以及为甲方提供顾问服务过程中所发生食宿、交通差旅费由甲方承担。

八、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九、签订日期:

甲方: 乙方:北京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 )地址: 地址:无锡市滨湖区太湖西大道

1188-2号润华国际大厦60

邮编: 邮编:214000

电话: 电话:15251670925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帐号: 帐号:

银行: 银行:

常年法律顾问聘用合同 [篇2]

甲方:

负责人:

住所地: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为促进市场经济发展,预防和避免风险。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甲方聘请乙方为甲方的常年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国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合同内容,供双方遵守。

一、 法律服务范围

(一)甲方聘请乙方律师为常年法律顾问,在下列几个方面为甲方提供经常性法律服务:

1、就甲方经营管理中的重大决策和问题提供法律意见。

2、协助甲方起草、审查或修改合同等法律文件,解答法律问题,提供法律意见。

3、帮助甲方建立和完善合同管理、客户服务、业务管理等内部制度,提供法律意见和法律风险防范建议。

4、接受甲方委托代理企业资信调查、疑难案件分析等非诉讼法律事务,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5、受邀参与重大经济活动的谈判或协助策划谈判方案。

6、接受甲方委托代理甲方参加民事、经济、行政诉讼、代理仲裁、听证、行政复议;收费标准依照本合同第五条第(四)项收费。

7、应乙方邀请,可定期对企业职工进行法制教育培训。

8、为甲方提供与甲方经营有关的法律信息,及时提示法律风险。

(二)经双方协商同意,乙方的服务范围包括甲方上级公司,甲方所属分支 1

机构和其他关联企业的法律事务。

二、承办律师

(一)乙方指派律师、担任甲方的常年法律顾问,由担任首席顾问。

甲方指定为联系人,如有变动及时通知乙方。

(二)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若乙方指派律师因合理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正常调动、离职、时间冲突、回避、身体状况等)无法继续或暂时不能提供服务时,律师应及时告知甲方并由双方协商另行指派其他合适的律师接替;甲方不同意其他律师接替的,视为甲方解除合同,本合同终止履行,乙方应按实际尚未服务的时间所占比例退还常年法律顾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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