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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外国公务机在华飞行有关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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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适应外国公务机在我国飞行安全、高效、便捷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外国公务机在华运行;提高外国公务飞行申请、审批效率;明确外国公务机在中国境内飞行的安全保障和相关责任,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关于明确外国公务机在华飞行有关规定的通知

一、关于机场起降时刻

1、外国公务飞行在北京首都、上海浦东、上海虹桥、广州白云、深圳宝安机场起降,同一架飞机一天中不能占用同一个机场的两个高峰时段时刻(0001-1400UTC为高峰时段)。

2、上述高峰时段,北京首都机场控制外国公务飞行起降日总量不超过15个(含),上海虹桥和上海浦东机场各控制不超过10个(含)。广州、深圳、成都、昆明等机场暂不设限;

3、外国公务机进出中国国境一次被视为一次飞行任务。在一次飞行任务在中国境内原则上飞行不得多于8个计划航段(从起飞到降落为一个计划航段)。

4、北京、虹桥、浦东、广州、深圳、成都、昆明等机场公共航班飞行繁忙,重要飞行任务较多,为维护公众利益优先原则,可能对前往上述机场的私人飞行进行必要的时刻调整,外国公务飞行运行方应严格按民航部门批复时刻执行。

二、使用机场和航线走向

1、C3类(含)以下航空器原则上不得使用北京首都、上海虹桥、上海浦东、广州白云、深圳宝安、成都双流、昆明巫家坝机场执行外国公务飞行。

2、为提高上海终端区空中交通运行效率,减少飞行繁忙时段空中交叉穿行,从东北向、东向来往上海的公务机,在2300-1500UTC时段内不允许在上海虹桥机场起降。

3、佳木斯、牡丹江、海拉尔机场只对在俄罗斯注册的飞行航空器开放,在其他国家注册的航空器按未开放机场办理。

4、延吉、牡丹江、威海、盐城机场只对在韩国注册的航空器开放,在其他国家注册的航空器按未开放机场办理。

5、起降机场都在俄罗斯境内时,不得在TELOK至BISUN两个国境点之间执行飞越飞行。

6、考虑到繁忙机场空中交通运行效率,最大起飞重量小于7吨的航空器以及螺旋桨驱动的航空器原则上不允许在日平均起降200架次以上的机场起降。如确需执行飞行的,应在申请中说明原因并提交航空器续航能力、巡航高度、巡航

速度等航空器性能数据,经申请受理人研究后予以答复。(急救飞行除外)。

7、申请在特殊机场(包括高原机场)起降的外国公务飞行,请参照民航局2017年4月2日颁发的《特殊机场分类标准及运行要求》(咨询通告AC-121-2017-17R1)执行运行,特殊机场名单、构成特殊机场的原因以及飞行注意事项也可参照上述咨询通告。按照国际民航公约要求,航空器注册国应当对此类飞行的安全负责。

8、在台湾注册的公务机可以申请使用两岸直航航线执行公务飞行,在两岸之外注册的航空器不允许使用两岸直航航线飞行。

三、外国公务机飞行申请时限请参照《民航预先飞行计划管理办法》(CCAR-73)中相关条款执行,申请电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航空器所有人和经营人国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以及传真;

2、航空器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

3、航空器无线电台使用的频率范围;

4、航空器的机型、最大起飞重量和座位数;

5、全部机组人员的姓名、国籍、护照号;

6、航空器无线电呼号或航班号;

7、航空器预计起飞和降落机场、日期、时刻(UTC时间);

8、各段飞行在中国情报区范围内详细的飞行航路走向;

9、最大起飞重量小于7吨(含),或者使用螺旋桨驱动的公务机应当说明计划使用的巡航高度层和航程;

10、飞行任务的性质和具体的飞行目的;

11、航空器上是否载有武器、危险品等违禁和特殊物品;

12、中国国内接待单位的详细名称、地址、联系人和电话号码;

13、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四、中国国内接待单位应履行的责任

中国国内接待单位应按规定提供外国公务飞行相关证明资料,保证资料真实、准确,并对资料承担法律责任,如果信息发生变更,国内接待单位应及时书面通知民航局空管局运行管理中心。

中国国内接待单位证明函应使用中文书写,并包括以下内容:

1、接待单位名称、地址;

2、接待单位的成立时间、主要业务范围;

3、受邀人国籍、公司和来华目的;

4、使用航空器的机型、注册号(或者航班号)和具体行程,不在接待单位驻地的行程应当说明具体原因,在中国境内超过5个(不含)不同落地站的行程,应当分别出具乘机人去往不同地点的当地机构证明函;

5、乘机人员名单,至少包括:所有乘机人的姓名、国籍、职务、证件号码,如果不同航段的乘机人有变化,应当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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