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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矿长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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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长是煤矿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矿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对煤矿安全生 产工作全面负责。那么,煤矿安全矿长职责是?

煤矿安全矿长主要职责
  煤矿安全矿长主要职责1

1、负责全矿管理工作,对安全工作全面责任,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2、负责认真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命令、决定、通知、通报等。

3、负责对总公司下达的有关安全生产决定及预防重大事故发生的防范措施的贯彻执行。

4、负责组织落实矿井灾害预防处理计划,组织领导防洪、防毒、等工作。

5、负责每月召开一次矿务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建设、经营管理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6、负责审查各队、科每月工作总结和下月工作计划。

7、负责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例会,总结当月安全生产工作的经验教训,具体安排下月的安全生产工作,并保证落实。

8、负责组织、领导全矿性的安全质量大检查,对查出的不安全隐患问题要组织有关副矿长及职能部门、生产单位、采取“三定”的办法进行处理,逾期不解决要追查领导责任。

9、负责管理体制改革、干部任免、人事调配及调整工资等工作。

10、负责组织领导编制安全生产的年度计划及长远规划,并组织实施。

11、不断提高职工队伍综合素质,抓好工人的技术培训。

12、亲临现场,组织领导事故抢救和追查分析处理工作。

  煤矿安全矿长主要职责2

第1条 积极配合矿长开展工作,在安全管理、监督、检查过程中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保证煤矿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及时向矿长提出设置安全管理部门(科室)、配备安全监察人员和装备的具体意见,确保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并适应本煤矿的安全工作需要。

第3条 协助矿长督促检查各分管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业务部门、人员的业务保 安、安全岗位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等的落实情况。

第4条 参加矿长主持召开的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并对煤矿安全管理中的具体问题提出主导意见。

第5条 组织编制煤矿安全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 并组织实施。

第6条 协助矿长编制煤矿安全年度考核管理目标和考核奖罚细则。

第7条 每旬至少应主持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例会,每月至少主持召开一次安全监察工作会议,及时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

指示、分析安全生产中(特别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管理)存在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制定解决的措施、检查上一次安全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

第8条 对矿井通风及瓦斯、煤尘、自然发火、水害治理工作负监督检查责任,经常深入煤矿井下现场,及时组织煤矿开展安全、质量大检查,发现、督促整改安全隐患。

第9条 组织煤矿事故的调查处理,提出主导意见。

第10条 及时监督煤矿进行“矿井灾害预防和救灾演习”、“反风演习”方案、措施的落实。

第11条 审查、监督煤矿按计划如期、保质的完成安全技措工程。

第12条 监督矿井重大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

第13条 负责监督对安监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从业人员进行的相关安全培训教育、业务学习,不断提高其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及时清退不称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第14条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第15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煤矿安全矿长主要职责3

第1条 认真组织本煤矿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保证煤矿在生产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按有关规定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保证煤矿生产、管理过程中所配备的各类特种作业人员符合要求。必须设立瓦斯治理机构和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建立瓦斯治理责任制和管理制度,落实治理资金。

第3条 组织建立、健全煤矿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责任制,并严格按规定进行考核。

第4条 组织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安全隐患排查制度、瓦斯治理管理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制度、入井检身和出入井清点制度等,并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对各部门、人员进行考核、落实。

第5条 建立、健全符合实际情况的各岗位工种操作规程,并做好宣传贯彻、教育工作,确保各岗位工种按章作业。

第6条 保证煤矿的安全生产投入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并按照安全生产投入计划,保证相关的资金及时到位、使用适当。

第7条 负责组织编制年度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实施。

第8条 积极在煤矿推广安全生产新技术,开展安全生产科研攻关,不断提高煤矿技术水平和产品的科技含量。

第9条 矿长是煤矿瓦斯治理的第一责任人,每日对矿井瓦斯检查报表、安全监控系统报表等进行审阅、签字,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

第10条 切实保证煤矿生产过程中人、财、物等资源需求。

第11条 每月至少应主持召开一次煤矿安全生产办公会议,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示、分析安全生产中(特别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管理)存在的重大问题和安全隐患、制定解决措施、检查上一次办公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研究煤矿安全生产中的重大决策。

第12条 经常深入煤矿生产现场,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第13条 在本煤矿积极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切实提高本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

第14条 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15条 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安排本单位对从业人员进行相关的安全教育、培训,不得安排未经培训的人员上岗作业。

第16条 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如实报告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自觉接受监督。

第17条 负责批准不能保证采煤工作面形成两个安全出口的三角煤、残留煤柱开采的安全措施。

第18条 负责批准水淹区域下采掘工程设计。

第19条 负责批准“带水压开采”安全措施。

第20条 加强职业危害的防治与管理,做好作业现场的劳动保护工作,按规定安排对相关的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

第21条 确保煤矿依法生产,不得超层越界开采,不得擅自提高开采上限、不得超核定能力生产。

第22条 煤矿发生事故时,矿长要立即组织指挥抢救,按规定及时、如实向有关部门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扩大。

第23条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矿长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