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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退休干部生病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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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营造关心、爱护干部的良好氛围,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干部管理理念,规范科级及以上干部生病住院探望慰问工作,结合东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离退休干部生病看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干部包括县级干部、区委管理的科级领导干部、科级及以上离退休干部。

第三条 干部生病住院,由干部所在单位于干部请假或住院当天向区委组织部或区委老干部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住院干部病情、住院时间、所住医院、科室及病房床位号等相关情况,特殊、紧急病情必须及时报告。

第四条 区委组织部、区委老干部局接到干部生病住院报告后,应及时按规定进行探望慰问。

第五条 探望区级领导干部,由区委或区政府领导和区委组织部领导参加。

第六条 探望享受县级待遇干部,由区委组织部领导和干部所在单位主要领导参加。

第七条 探望科级领导干部,由区委组织部领导和分管区领导参加。

第八条 探望离退休区级领导干部,由区委或区政府领导和区委老干部局领导参加。

第九条 探望离退休享受县级待遇干部,由区委老干部局领导和干部所在单位主要领导参加。

第十条 探望罹患重症领导干部由区委或区政府领导和区委组织部领导参加。

第十一条 探望其他干部,所在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区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 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攀枝花市东区干部生病住院探望慰问标准

附件:

攀枝花市东区干部生病住院探望慰问标准

1、探望慰问区级干部标准 600 元

2、探望慰问科级干部标准 200 元

3、探望慰问罹患重症干部标准 8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