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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工程证明协议书说明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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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在建的工程证明是怎样的呢?无在建的证明该怎么办理呢?下面就是本站小编给大家整理的无在建工程证明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在建工程证明协议书说明写

  工程建设通报范文

各镇(街道)农技水利服务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县领导关于加强水利工程管理与督查的批示精神,切实加强全县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资金安全、人员安全及工程建设进度,根据省、市、县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监督检查工作的有关要求和《2015年度全县水利工程专项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盐水〔2015〕69号)精神,结合全县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汛期水利安全生产检查、县“双清”专项整治、“百人百项”蹲点指导服务行动等活动,县水利局在近日专门组织人员就我县在建重点水利工程进行了一次专项检查。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7月16日,县水利局邀请县检察院、县监察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检查组,对全县在建的武原街道双桥圩区工程、中小河流治理重点县综合整治及水系连通试点元通街道项目区和场前标准海塘临江段加固加高工程等建设项目进行了实地抽查。此次检查共涉及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3家、水利监理单位2家、水利施工企业6家。检查组采取看现场、听汇报、召开座谈会等方式,重点检查各有关水利建设项目实施进度、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资金管理使用及工程建设廉政纪律等情况。同时,听取了全县各镇(街道)在加强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程变更程序、廉政纪律执行情况等方面的主要做法、采取的有效举措、遇到的困难与问题等情况的交流汇报。

从此次检查情况看,各实施单位对水利工程项目建设都比较重视,落实工作任务,明确职责分工,抽查的水利项目均严格实行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基本建设程序,能较好按建设计划推进;项目实施单位制定完善了有关财务管理制度,项目的资金管理较为规范;工程建设招投标中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制度执行较好,注重抓廉政纪律执行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规范程序运行。

二、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设计方面

有的工程设计单位设计质量还不够到位,设计深度不能满足工程建设实际需要,图纸与实际地形不符现象较多,造成工程施工过程中变更较多,影响了工程实施进度。

(二)施工方面

项目部建设不规范。个别施工单位项目部组建不规范,内部管理薄弱、人员不到位、制度不够健全,施工过程中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到位考勤率不高,施工人员、机械设备投入不足,造成工程进度滞后。

施工质量意识欠缺。施工过程中质量控制不严,现浇混凝土未严格按配合比施工、出现塌落度过大现象,水工建筑物外观质量欠佳,闸站搅拌桩施工基础清淤不到位等。

安全生产意识欠缺。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安全生产费用投入不足,施工现场安全警示标志偏少,施工现场电线随意拖拉,机械操作工未戴安全帽,闸站基坑现场围护不到位,文明施工欠缺等。

(三)监理方面

监理单位责任意识淡薄,部分标段现场监理人员投入数量不满足合同管理要求,履行监理职责缺位。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控制措施不够,监理效果不理想。

(四)业主方面

部分镇(街道)业主(建设单位)的政策处理、协调工作滞后,不同程度制约影响了工程建设进度。

(五)廉政建设方面

参建单位预防职务犯罪教育不够全面,没有做到规范化、常态化。

  在建工程抵押登记

一、集资建房、公租房等政策性房产办理在建工程抵押

"集资房",是实行政府、单位、职工个人三方面共同承担建房成本,通过多方筹集资金进行房屋建设而不通过市场购买而直接分配的一种房屋。主要是为了解决单位和社会团体组织既定范围的中低收入家庭的住宅问题。2004年《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首次将集资、合作建房纳入经济适用房的范畴。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上市条件、供应对象的审核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向职工收取的集资、合作建房款项实行专款管理、专项使用,并接受当地财政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的监督。《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公共租赁住房是保障性住房,可以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条对在建工程抵押做出明确规定,抵押目的就是取得工程建造的后续资金,专款专用。该办法28条规定,在建工程抵押的,抵押合同还应当载明的'内容包括:施工进度及工程竣工日期。未有禁止集资建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的规定。当企业或者政府在资金暂时不足的情况下,利用在建工程抵押获得后续资金,有利于保证房屋的及时建设。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政府直接投资建设的公租房,办理抵押时,需要国资部门批准。《公租房管理办法》25条规定,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不得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及其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公租房建成后抵押,由于其具有社会保障功能,应该获得批准建设部门同意后方可办理。

部分观点对政策性房产办理在建工程抵押持有异议,认为万一形成烂尾,登记部门会担责。实际多虑了,实务中,询问时可以询问抵押权人是否知道是政策性房产,抵押资金只能用于工程后续建设,抵押权人认可后登记部门就没有责任。还有人员认为集资建房,资金已经由集资人"凑齐",再抵押已经没有意义,实际此观点也是错误的,首先集资建房,不一定完全由集资人承担全部费用,有可能企业承担部分,另外就是当时集资时候的价格,由于建设成本的变化,导致资金不够,企业可能予以承担,但企业暂时资金不足,抵押获得后续建设资金,保证项目完成,都是合理合法的。

二、商品房办理在建工程抵押

未预售的商品房办理在建抵押。在建工程抵押是以当事人约定设定的债权担保登记,预售许可是国家的行政许可审批制度,是完全不同的概念。在建工程抵押,是建设单位拥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建筑规划许可证,有合法的正在建设的工程项目和建筑物,根据《物权法》180条(五)项规定,并按照《房屋登记办法》六十条要求办理的在建工程抵押。法律、法规和规章均未要求在建工程必须取得预售许可才可以抵押。而开发商要进行预售,则必须符合《房地产管理法》45条、国务院《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23条和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要求,缴纳了全部土地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建设规划许可证、按提供的商品房建设达到25%以上,并取得预售许可证后才可以预售。

已经预售的商品房办理在建工程抵押。已经办理了预售许可的商品房,在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登记时,登记部门必须核查是否已经销售备案,已经销售备案的在办理在建工程抵押时应当扣减相应的权利价值,不能包含该部分房屋。

实务中,未销售部分设定在建工程抵押后,在办理备案时,必须先解除抵押或者抵押权人出具证明同意抵押人对外销售的证明材料后,房地产管理部门方可理商品房备案。

  建设工程检测合同范文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服务方(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甲方的 工程质量由乙方负责检测,特订立本合同。

一、 检测范围

建筑材料常规检测□ 结构检测□ 环境检测□ 建筑节能□

二、 双方的主要义务

1、甲方的主要义务:

(1)按照本合同约定由 支付本工程检测费用;

(2)指定取样、送样、见证取样人员保证样品取样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并保证样品的真实性;

(3)现场检测时提供必要的协助;

2、乙方的主要义务:

(1)按期完成甲方委托;按期提交检测报告;

(2)严格按国家规范、标准进行检测,确保数据公正、准确,必要时提供检测方案;

(3)协助对甲方的技术进行保密;

(4)向甲方提供必要的检测咨询服务。

三、 基本信息

四、 检测程序

1、 由甲方将受检产品送到乙方实施检测

2、 需乙方现场抽样,甲方须提前一天(扣除节假日)通知乙方

3、 乙方如将业务分包必须证的甲方同意。

4、 每次送样或乙方现场抽样,甲方需填写检测委托书,明确样品的相关信息及检测要求。

五、 履行方式及期限

本合同的履行期限自 年 月 日开始,至工程竣工、付清合同余款及乙方向施工方提交检测报告止。

六、 合同价款和支付方式

1、本合同检测费用总数由各项发生的费用累计,计算标准按徐州市物价局:徐价房【2001】90号文件转发《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和建筑材料试验收费标准》、物价局:苏价费【2004】313号,省财政厅:苏财综【2004】96号,省环境保护厅:苏环计【2004】24号,关于《江苏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江苏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执行。

2、检测费按 每发生的费用。

3、当工程竣工,乙方将检测报告提供完毕,将所剩余款一次结清。

七、争议解决

履行本合同如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解决不成,进行仲裁。裁决对双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约束力。

八、其他

1、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自委托方的主要义务履行完毕之日起终止。

2、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3、本合同一式陆份,甲方执肆份,乙方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方(签章): 委托方(签章):

代表方: 代表方: 经办人: 经办人: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