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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学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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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学回国人员证明》是由中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出具的留学人员在国外学习、访问进修的证明材料,凡在国外正规大学(学院)、研究机构注册学习、攻读学位以及从事进修、合作研究、学术访问等满一年的留学人员,在毕(结)业或工作结束后并确定回国定居前均可向中国驻当地使领馆教育处(组)申请办理。

根据工作需要,驻纽约总领馆教育组委托纽约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办理《留学回国人员证明》的'咨询和审核工作,凡在驻纽约总领事馆领区内留学的申请者,均可向纽约中国留学服务中心申请办理。纽约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将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竭诚为留学人员提供服务。为保证服务质量,驻纽约总领馆教育组对开具《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工作进行监管。

中国驻纽约总领事馆领区为美国东北部十个州,即纽约州(New York,NY)、康涅狄格州(Connecticut,CT)、罗得岛州(Rhode Island,RI)、宾夕法尼亚州(Pennsylvania,PA)、马萨诸塞州(Massachusetts,MA)、佛蒙特州(Vermont,VT)、新罕布什尔州(New Hampshire,NH)、缅因州(Maine,ME)、俄亥俄州(Ohio,OH)和新泽西州(New Jersey,NJ)。

申请办理《留学回国人员证明》的程序和要求,请登陆纽约中国留学服务中心网站(),查看“关于《留学回国人员证明》申请说明”。如仍有问题,可向纽约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发送电子邮件或电话咨询。为进一步规范在德中国留学人员(以下简称留学人员)申办以及为其开具《留学回国人员证明》(以下简称《回国证明》),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回国证明》使用范围根据相关规定,留学人员回国后对所获学位学历文凭进行认证、谋职及创业、派遣落户、购买免税物品、申请科研启动经费等手续时,需出示《回国证明》。

第二条 开具《回国证明》的负责部门及其领区

驻德国使馆教育处负责柏林、勃兰登堡、萨克森-安哈尔特、萨克森、图林根、石-荷、梅-前、下萨克森、汉堡和不来梅十个州;驻法兰克福总领事馆教育组负责北威、黑森、莱法、巴符和萨尔五个州;驻慕尼黑总领事馆教育组负责巴伐利亚州。

第三条 《回国证明》申办人范围凡在德国科研机构和中国教育部涉外监管信息网公布名单中的德国高校学习、进修或从事科研工作6个月以上(含)的中国籍留学人员,均可申办《回国证明》。

第四条 申办《回国证明》所需材料1.《留学人员报到登记表》(在教育处网络报到登记系统申办人本人用户下生成、打樱若申办人来德时没有在线登记,可补登);

2.《回国证明》草表(请见附件,自行打印后由申办人填写);

3.护照首页复印件;

4. 在德国高校任一学期的学籍注册证明原件(Immatrikulationsbescheinigung)和学籍注销证明(Exmatri- kulationsbescheinigung)复印件;未注册的访问学者、博士后等,须提供德方指导教授、研究机构负责人签署的研修证明(须注明起止时间及身份);

5.经德国高校考试管理部门(Prüfungsamt)盖章确认或经德国公证部门公证属实的学位证书(Urkunde)和成绩单(Zeugnis)复印件;

6. 一个清楚写明收件人姓名、地址和贴足邮资的回邮信封。

第五条 《回国证明》申办时间及程序1. 原则上,申办人结束学业回国前2个月左右,将第四条所列申办材料以普通邮寄方式寄至驻德使(领)馆教育处(组),请在信封上注明“回国证明材料”字样。邮寄地址详见附件1。

2.对申办材料符合要求的,在15个工作日内开具、寄出《回国证明》。

3.申办人可在教育处网络报到登记系统申办人本人用户下查询办理状态。

第六条《回国证明》只能开具一次,回国后改变原出国身份,再次来德的不受此限。短期回国休假、探亲等,无需申办《回国证明》。

第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以往关于申办和开具《回国证明》之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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