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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房鉴定程序

危险房屋鉴定标准

危房鉴定程序

1 引言

1.1 为确保住用安全,对危险房屋的鉴定有所依据, 特制定本标准。

1.2 本标准适用于房地产管理部门经营管理的房屋。 对单位自有和私有房屋的鉴定,可参考本标准。

本标准不适用于工业建筑、公共建筑、 高层建筑及文物保护建筑。

1.3 本标准提及的构件,是指承重构件;提及的结构, 是指由承重构件组成的体系。

1.4 对难以鉴定的重要房屋或复杂结构, 应进行必要的测试和验算。

1.5 构成危险房屋的因素各地有较大差异时, 各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在执行本标准时,可以制定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

2 危险构件鉴定

2.1 危险构件是指构件已经达到其承载能力的极限状态,并不适于继续承载的变形。

2.2 构件单位

2.2.1 基础

a.独立柱基以一根柱的单个基础为单位;

b.条形基础以一个自然间的单面长度为单位;

c.满堂红基础以一个自然间的面积为单位。

2.2.2 墙以一层高、一个自然间的一面为单位;

2.2.3 柱以一层高、一根为单位;

2.2.4 梁、搁栅、檩条等以一个跨度、一根为单位。

2.2.5 预制板以块、捣制板以一个自然间的面积为单位;

2.2.6 屋架以一榀为单位。

2.3.1 地基、基础

2.3.1 地基因滑移,或因承载力严重不足, 或因其他特殊地质原因,导致不均匀沉降引起结构明显倾斜、位移、裂缝、 扭曲等,并有继续发展的趋势。

2.3.2 地基因毗邻建筑增大荷载, 或因自身局部加层增大荷载,或因其他人为因素,导致不均匀沉降,引起结构明显倾斜、位移、裂缝、扭曲等,并有继续发展的趋势。

2.3.3 基础老化、腐蚀、酥碎、折断, 导致结构明显倾斜、位移、裂缝、扭曲等。

2.4 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

2.4.1 柱、墙

柱产生裂缝,保护层部分剥落, 主筋外露;或一侧产生明显的水平裂缝,另一侧混凝土被压碎,主筋外露; 或产生明显的交叉裂缝。

墙中间部位产生明显的交叉裂缝, 或伴有保护层剥落。

柱、墙产生倾斜, 其倾斜量超过高度的1/100。

柱、墙混凝土酥裂、碳化、起鼓, 其破坏面超过全面积的1/3,且主筋外露,锈蚀严重,截面减少。

2.4.2 梁、板

单梁、连续梁跨中部位,底面产生横断裂缝,其一侧向上延伸达梁高的2/3以上; 或其上面产生多条明显的水平裂缝,上边缘保护层剥落,下面伴有竖向裂缝; 或连续梁在支座附近产生明显的竖向裂缝; 或在支座与集中荷载部位之间产生明显的水平裂缝或斜裂缝。

框架梁在固定端产生明显的竖向裂缝或斜裂缝,或产生交叉裂缝。

简支梁、连续梁端部产生明显的斜裂缝, 挑梁根部产生明显的竖向裂缝或斜裂缝。

捣制板上面周边产生裂缝, 或下面产生交叉裂缝。

预制板下面产生明显的竖向裂缝。

各种梁、板产生超过跨度1/150的挠度,且受拉区的裂缝宽度大于1mm。

各类板保护层剥落,半数以上主筋外露, 严重锈蚀,截面减少。

预应力预制板产生竖向通裂缝; 或端头混凝土松散露筋,其长度达主筋的100以上的。

2.4.3 屋架

产生超过跨度1/150的挠度, 且下弦产生裂缝大于1mm竖向裂缝。

支撑系统失效导致倾斜, 其倾斜量超过屋架高度的2/100。

保护层剥落,主筋多处外露、锈蚀。

端节点连接松动,且有明显裂缝。

2.5 砌体结构构件

2.5.1 墙

墙体产生缝长超过层高的1/2、 缝宽大于2cm的竖向裂缝,或产生缝长超过层高1/3的多条竖向裂缝。

梁支座下的墙体产生明显的竖向裂缝。

门窗洞口或窗间墙产生明显的`交叉裂缝或竖向裂缝或水平裂缝。

产生倾斜,其倾斜量超过层高的1.5/10

0(三层以上,超过总高的0.7/100),或相邻墙体连接处断裂成通缝。

风化、剥落,砂浆粉化, 导致墙面及有效截面削弱达1/4以上(平均达1/3以上)。

2.5.2 柱

柱身产生水平裂缝, 或产生竖向贯通裂缝,其缝长超过柱高的1/2。

梁支座下面的柱体产生多条竖向裂缝。

产生倾斜,其倾斜量超过层高的1.2/100(三层以上,超过总高的0.5/100)。

风化、削落,砂浆粉化, 导致有效截面削弱达1/5以上(平房达1/4以上)。

2.5.3 过梁、拱

过梁中部产生明显的竖向裂缝; 或端部产生明显的斜裂缝;或支承过梁的墙体产生水平裂缝; 或产生明显的弯曲、下沉变形。

筒拱、扁壳、波形筒拱,拱顶母线产生裂缝;或拱曲明显变形;或拱脚明显位移;或拱体拉杆松动,或锈蚀严重,截面减少。

2.6 木结构构件

2.6.1 柱

柱顶撕裂、榫眼劈裂,柱身断裂。

因腐朽变质,使有效截面减少, 柱脚达1/2以上,柱的其他部位达1/4以上。

蛀蚀严重,敲击有空鼓声。

明显弯曲,曲背产生水平裂缝。

2.6.2 梁、搁栅、檩条

中部断裂;或产生明显的斜裂缝; 或产生水平裂缝,其长度与深度分别超过构件跨度与构件高度的1/3。

梁产生超过跨度1/120的挠度, 搁栅、檩条产生高度1/100的挠度。

因腐朽变质,使有效截面减少达1/5以上。

蛀蚀严重,敲击有空鼓声。

榫头断裂,支座松脱。

2.6.3 屋架

支撑系统松动失稳,过度变形, 导致倾斜,其倾斜量超过屋架高度的4/100。

上、下弦杆断裂;或产生明显的斜裂缝; 或产生明显的弯曲变形。

上、下弦杆因腐朽变质, 使有效截面减少达1/5以上。

蛀蚀严重,敲击有空鼓声。

主要节点,或上、下弦杆连接失效。

钢拉杆松脱;或严重锈蚀, 截面减少达1/4以上。

2.7 其他结构构件

2.7.1 土墙

墙体产生倾斜,其倾斜量超过层高1.6/100。

墙体风化、 硝化深度达墙厚的1/4以上:或有墙脚长度的1/4,其受潮深度达墙厚。

产生两条以上的竖向裂缝, 其缝深达墙厚、缝长超过层高的2/3。

2.7.2 混合墙、乱石墙

墙体产生倾斜,其倾斜量超过层高的1.2/100。

墙体连接处产生竖向裂缝, 其深度达墙厚、缝长超过层高的1/2;或墙体产生多条竖向裂缝,其缝深达墙厚、缝长超过层高的1/2。

3 危险房屋鉴定

3.1 危险房屋(简称"危房")是指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结构丧失稳定和承载能力,随时有倒塌可能, 不能确保住用安全的房屋。

危房分整幢危多和局部危房:

a.整幢危房是指随时有整幢倒塌可能的房屋;

b.局部危房是指随时有局部倒塌可能的房屋。

3.2 危房以幢为鉴定单位,以建筑面积平方米为计量单位。

a.整幢危房以整幢房屋的建筑面积平方米计数;

b.局部危房以危及倒塌部分房屋的建筑面积平方米计数。

3.3 危房鉴定应以地基基储结构构件的危险鉴定为基础,结合历史状态和发展趋势,全面分析,综合判断。

3.4 在地基基础或结构构件发生危险的判断上, 应考虑构件的危险是孤立的还是关联的。

a.若构件的危险是孤立的,则不构成结构的危险;

b.若构件的危险是相关的,则应联系结构判定危险范围。

3.5 在历史状态和发展趋势上, 应考虑下列因素对地基基础:结构构件构成危险的影响。

a.结构老化的程度;

b.周围环境的影响;

c.设计安全度的取值;

d.有损结构的人为因素;

e.危险的发展趋势。

3.6 危险范围的判定

3.6.1 整幢危房

因地基、基础产生的危险, 可能危及主体结构,导致整幢房屋倒塌的。

因墙、柱、梁、混凝土板或框架产生的危险,可能构成结构破坏,导致整幢房屋倒塌的。

因屋架、檩条产生的危险, 可能导致整个屋盖倒塌并危及整幢房屋的。

因筒拱、扁壳、波形筒拱产生的危险, 可能导致整个拱体倒塌并危及整幢房屋的。

3.6.2 局部危房

因地基、基础产生的危险, 可能危及部分房屋,导致局部倒塌的。

因墙、柱、梁、混凝土板产生的危险, 可能构成部分结构破坏,导致局部房屋倒塌的。

因屋架、檩条产生的危险, 可能导致部分屋盖倒塌,或整个屋盖倒塌但不危及整幢房屋的。

因搁栅产生的危险, 可能导致整间楼盖倒塌的。

因悬挑构件产生的危险,可能导致梁、 板倒塌的。

因筒拱、扁壳、波形筒拱产生的危险, 可能导致部分拱体倒塌但不危及整幢房屋的。

3.6.3 危险点是指单个承重构件,或围护构件, 或房屋设备,处于危险状态的。

4 危房及危险点处理

4.1 危房需由鉴定单位提出全面分析、 综合判断的依据,报请市一级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或其授权单位审定。

4.2 对危房,应按危险程度、影响范围, 根据具体条件,分别轻、重、缓、急,安排修建计划。

4.3 对危险点,应结合正常维修,及时排除险情。

4.4 对危房和危险点,在查清、确认后, 均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住用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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