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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朝大海读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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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理想国---苏格拉底与孟子的虚拟对话 周天玮著 商务印书馆1999年 北京

面朝大海读书笔记

1.首先,法律史历史文化和社会经济生活的产物,文化意识往往会先决定真正发生的(而非书上规定的)法律行为,所以根深蒂固的法文化仅能逐步革新,无法说丢就丢。

2.当然,这里所谈的法治,是大致朝向体现“自尊自主的人文生活、理性规范的社会合作、亲和可敬的司法正义和有效节制的政府权力”那四种宝贵价值的法治。

3.唯有法律是没有情绪的,法治是免除一切情欲影响的理性之治。

4.亚里士多德说:完美的人是最优等的动物,但是背离法律和正义的人却是最劣等的。武装的不义危害最大,人类生来配备了各种武器可以为善,更可以为恶。

5.中国人有着深层的“包青天情结”:相信司法正义只能诉诸包青天式的典范任务。误以为神奇、权宜、不畏权势和尚方宝剑等人治色彩浓厚的手段是达成社会正义的不二法门。包青天意象以戏曲小说等方式深植于社会大众的.心目中,影响着人们的思维倾向。从而对传统不理性的人治文化产生了主动建构的共犯作用。使我们在走往法治的艰苦道路上,背负着沉重的历史包袱。

6.美国开国元勋杰斐逊说“信任是专制之母”真是一句中肯而严肃的人性评价,它不以为这人们彼此之间不能存有信任,而是沉重地指明了,在权力运转的范畴之中,对权力拥有者必须有所制衡,否则必然形成专断。

7.质言之,手持尚方宝剑的包青天固然伟大神秘,能人所不能,可是就建立司法正义常规的努力来说,或许描绘脸谱的包拯所做的贡献,远比那满身带剑的包青天所散发的万丈光芒,更实际而且富有意义。

8.国人的传统人际关系将就照顾与回报,以付出和服从作为建立正当期待的基础,并不是主义法律所保障的权利和所要求的义务。问题是,这种基础上的正当期待,十分不可靠,常常是一方觉得已经可以做特定的期待,要求对方回报,对方却觉得意犹未尽,希望另一方再继续付出;或者是一方以为达成了某种回报默契,另一方却并不知情。这种认知上的差距,是中国人人际关系上从情深似海到反目成仇的主要原因。

8.苏格拉底说,如果他逃离雅典,等于是见他了雅典的政府与法律。如果人人都践踏法律,造成法律的裁决失去权威,雅典就不能苟存。而且,虽然他认为雅典对他的审判不公正,但他不是一个以恶报恶之人。

9.拉兹指出,不要因为热爱法治,把一切的善都给了它,最后,却发现了我们不过是想要宣扬“仁者无敌”,而不是单纯地讨论法治。

10.因此生活在法律之下,不应看作室奴役,毋宁是自我保全

11.美国的法治成就能够作为世界各国的表率,不只是因为它重视法律至上原则,更因为它在法律的正当性价值上无休止的追求与体现,以及制度上存在着容许这样重大追求的空间。

12.大多数的人关心自己究竟能不能得到一颗苹果,相对地比较不注意这颗苹果是否透过一种公平合理的过程来分配。

13.泰勒的发现有意义,它告诉我们,重典本身不能激起守法动机,立法与司法工作者应当在公正廉明和尊重公民权利等我们早已耳熟能详的程序正义问题上做好工作,建立一个合理的、可预期的手法环境,然后才可以期待人民普遍而主动地守法。

14.自然法学家付勒认同社会学家斯迈的主张,认为政府和人民之间针对规则的遵守存在着相互性。政府每订立一些规则,等于是告诉人民:这些事我们要求你遵守的规则,只要你遵守这些规则,我们保证,你的行为会受到这些规则的规范和保障。

15.付勒认为不要把对权威当局的尊重作为对法律的忠实。

16.法律也存在着这种现象,提出合法性原则的付勒,和亚里士多德一样明白实践正义的难度。他在《法律的道德性》这本书中模仿亚里士多德的口吻感叹道:懂得主张法律应当符合明确性、一般性、前瞻性和公开性,并不需要太高的智慧。但是要知道在什么情况下,依何种程度的平衡,如何达成这些目标,实在是只有受过良好训练的专门人才才能善尽其职。

17.因此,蓄意违背法治原则的法律体系,必然是一个经常侵犯个人尊严的体系。

18.人民的福祉源于人民能够选择自己的生活方式,并以这个选择有效地达成生活的长期目标。要取得这样的福祉,人的生活与行动必须在安定且有保障的架构中进行。这是苏格拉底在死前所思索“雅典法律”给予他的恩赐,也是他选择以身殉法的原因。

19中国的政治思想,除法家外,都可以说是民本主义:即认定民是政治的主体,但是中国几千年的实际政治,欲是专制政治。政治权力的根据,系来自君而非来自人民;于是在事实上,君才是真正的政治主体。这种二重的主体性,便是无可调和的对立。对立程度表现得大笑,即形成历史上的治乱兴衰。

20西方制约王权的另一特色之处,是在它形成了如大宪章那样的法律文书和传统,使王权确实受到具体文字而不仅仅是抽象理论的限制。

21中国“不是因为民权而作立宪运动,而是因为民族而作立宪运动

22宪法与法制有能力妥善调解民主社会之中多数与少数的制度性关系,并且帮助建立具有良好风度的公民性格。

23当代自由主义大师罗思的伟大贡献,就是在哲学理论上成功化解了个人自由与社会财富公平分配之间的矛盾。

24权力的性格已经告诉我们,政府专断的倾向是必然的,法律的性格又向我们表明,政府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时必要的。两者相因相成,我们得出一个结论,就是政府基于政治动机和推动政务的需要,必然想要拥有尽可能广泛的自由裁量权。

25当食物存在着是非的情形下,人即使不“从属与“特定的法律,人仍然”受限于“探求是非的职责。因此,他的裁量权还是弱小的。

26但是裁量权的行使,事实上载中华社会中并不应该是任意的。

27西方人绝非不重视道德,惟在考虑外在秩序的时候,法律史主体,公共道德与职业伦理是副题,个人的内在道德活动只是注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