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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材矿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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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孝感xx石业有限公司 签定日期:2011年9月1日

石材矿合作<a href=协议" title="石材矿合作协议">

乙方:孝感xx-x陶瓷专卖店 签订地点:孝感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互信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为共同开发市场,维护市场秩序,规范销售行为,就xx石材产品销售合作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负责在收到乙方支付的保证金3000元后,在乙方专卖店的指定区域内按设计方案建设样板墙一面(高约3m,宽约10m),费用由甲方承担;该样板墙建成后所有权归甲方,甲方负责提供相关宣传和营销物料,乙方负责日常清洁和维护管理;

2.本协议暂定合作时间自2011年 月 日至2012年 月 日止,合作期满后在样板墙无损坏的情况下双方均可选择续签协议或终止合作、退还保证金、撤回样板;若样板出现人为损坏,需按价赔偿;在合作期内乙方不得无故终止合作、私自处理样板墙;

3.乙方的销售区域为孝感市,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的各项经销政策和规定性文件,不得低价竞争,未经书面同意,不得跨区域经营;甲方应给乙方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对乙方的销售进行有效地监督和管理,并不定期对乙方的销售、导购人员进行培训和指导;

4.甲方将乙方统一纳入分销商管理体系,对甲方组织策划的品牌推广和市场推广活动,乙方必须积极配合和参与;

5.甲方对乙方的供货价为市场统一价格的6.0折,零售价格最低不得低于9.5折;乙方负责接单,甲方负责售后服务工作(技术支持、加工、运输、安装和产品养护);

6.结算方式:全款提货或开第二单时结清上一单货款,但月底前必须结清当月全部货款;

7.销售任务:2011年度9-12月每月为5000元(按乙方提货价计算),2012年度销售任务双方另行协商;若乙方连续三个月未完成销售任务或连续两个月任务完成率不足50%,甲方有权终止合作;

8.违约责任:按合同法有关条款执行;

9.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商定;

10.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本合同在甲乙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即生效。

甲方:孝感xx石业有限公司(盖章) 乙方:孝感xx-x陶瓷专卖店(盖章)

法定代表人: xx-x 法定代表人: xx-x 授权代表: xx-x 授权代表: xx-x

地址:孝感市xx-xxx-xxx-xxx-xxx-x号 地址:孝感市xx-xxx-xx号 电话: 0712-xx-xxx-xx 电话: 0712-xx-xxx-xx 开户行: xx-xxx-xx 开户行: xx-xxx-xx 账号: xx-xxx-xx 账号: xx-xxx-xx

石材矿合作协议 [篇2]

销售合作协议

甲方:四会市xx-x有限公司,地址:广东肇庆四会市南江工业园工业大道 43 号。法定代表人:朱xx。

乙方:就乙方销售甲方石材产品合作一事,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1、 乙方独立销售甲方生产的全系列石材产品,甲方按双方约定的单价(见产品销售单价表)给乙方销售,乙方在该单价基础上可自行决定销售价格,销售差额部份所得利润归乙方所有。甲方应在收到货款后三天内将该部份利润支付给乙方,如客户采用分期付款的,则甲方在收到每笔货款后按该货款利润比例支付给乙方。

2、 乙方因开拓业务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负责,甲方不承担该费用。

3、 甲方同意乙方以甲方的名义对外开展业务,甲方应予以配合。

4、 乙方可以自行聘请其他人员对外销售,均以甲方的名义对外宣传及销售,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5、 甲方应保证产品质量符合以下标准:石英含量达到93%以上,同一批货之间的色差误差不明显,一级产品(达到以上两个标准且不存在人工修复的石英石板)与二级产品(不能达到一级产品标准的其他产品)不得混在一起销售。因质量问题造成的客户退货等损失由甲方负责,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运输费用由甲方承担。

6、 甲方同意乙方可对客户承诺最长付款期为__天,超过该期限应经甲方同意。在付款期内产生的损失由甲方负责,乙方应积极配合,如未经甲方同意,乙方签订超过本条约定付款期的合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7、 乙方开拓的客户资源归乙方所有,甲方不得未经乙方同意与乙方客户自行签订合同销售产品,否则所得利润归乙方所有。

8、

9、 产品销售单价见附件,附件与本协议具同等效力。 双方未尽事宜,可另行协商。

10、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附产品销售单价表: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石材矿合作协议 [篇3]

关于金辉石材公司合作协议

甲方:潘龙光

乙方:夏 曙

为了响应浠水县人民政府对全县石材加工行业的整顿精神,金辉石材公司决定搬迁至长岭石材工业园区,甲方(潘龙光)邀请乙方(夏曙)加入金辉石材公司共谋发展,经甲方、乙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①甲方(潘龙光)与乙方(夏曙)各出资250万元,整个项目双方共同出资共计500万元。甲方(潘龙光)以矿山及其附属设备作价200万元,另拿出50万现金作为启动资金。乙方(夏曙)出资250万元现金作为启动资金。

②为了保障乙方的权益,经双方协商,同意项目启动后,鉴于矿山开采许可证在2015年1月28日到期,在新的开采许可证未能办理下来之前,金辉公司的利润每年最多只能分配40%,余下的60%利润作为保障乙方权益的风险金。(即未办理开采许可证,剩下的60%利润乙方有权自行处理,以弥补自己的经济损失)。如果新的开采许可证顺利办理下来,则剩

下未分配的60%利润可在双方协商下作出合理分配。

③鉴于乙方对石材行业不熟悉,甲方承诺每年至少赢利250万元,若未达到预期目标利润,则甲方承诺赔偿乙方损失,或乙方有权中止合作,由甲方承担乙方的全部投资损失。

④双方达成协议之后,本项目即刻启动,双方的启动资金则应在一周内汇至双方指定的帐户。

甲、乙双方应齐心协力、精诚团结,共同把金辉石材公司做大做强,取得共赢。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

甲方:

乙方:

见证人:

二○一二年八月十日

石材矿合作协议 [篇4]

(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电话:021传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甲方花 岗岩战略采购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 合作内容 1.1

供方是指乙方及经甲方许可的乙方下属公司或机构,包括乙方授权的经销商。 1.2 需方是指 及其控股的各房地产公司。

1.3 甲方指定乙方为花岗岩战略供应商。

第二条 合作范围 2.1 合作范围包括甲方目前正在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和即将开工的房地产项目。(甲方开发项目之项目名称、 建筑面积、使用功能及初拟开发计划,详见“附表一”)。 2.2 甲方项目开发计划如有调整,甲方将另行通知乙方。 2.3 在合作期内甲方如有新增的开发项目,由甲方书面通知乙方,双方确认后即可纳入本合作范围。 2.4 乙方提供甲方工程所需花岗岩“新啡珠”、大理石“碧云岫玉”等石材(详见附表二)。

第三条 产品价格 3.1 乙方产品之综合单价按乙方建议零售价格之 %确定(详见“附表二”),由工程所在当地乙方及经

甲方许可的乙方下属公司或机构,包括乙方授权的经销商供货。 3.2 产品综合单价为需方工地到货价。 3.2.1 综合单价包括: a) 材料及所有有关费用(如:运输、交货、卸货、未运送至指定地点前之存储、二次运输、包 装退还、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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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协议书

b)

包括与一切相关政府部门之联系及取得一切许可证件、文件以使所供应之物料送达指定地点 安放、安装、调试及正常运作并取得有关的验收许可证;

c)

包括所有税项及提供增值税完税发票,若有进口材料/设备还需包括关税及商检等费用;

3.3 供货付款条件将由甲方和当地实际确定的供方自行协商解决。 3.4 甲方由于规划、设计、施工建设及项目开发进度等原因而暂时无法确认需要使用的乙方产品的数量时, 可分批执行甲乙双方谈定的另一供货价格 yy%,在甲方的提货达到承诺数量时,乙方通过当地经销商 反予差额部分(xx%;yy%之差)。 3.5 上述供货价格不包括乙方 第四条 交货时间 4.1 供方接到需方订单之日起,应该在 日历日内,按照需方要求在需方项目所在工地交货。 产品及当年推出的新品和非工程用产品。(具体需征询公司上层)。

4.2 供方须遵从需方有关交货时间及程序的合理要求,若需方之工程是分阶段完成的`交货时间亦须在合理时 间内分阶段配合。 第五条 甲方权利与义务 5.1 乙方根据本合作协议书所供产品仅供 给其它工地。 5.2 由于本合作协议书的特殊性,甲方有为乙方保密产品供货价的责任和义务。 5.3 甲方有义务知会乙方与供货经销商所必须的开发项目状况。 5.4 甲方有权利组织需方人员对拟合作供方单位进行考察。 5.5 甲方有义务及时通知乙方需方联系方式的变动。 第六条 乙方权利与义务 6.1 乙方有义务保证满足需方开发项目的需要,对需方所有开发项目(包括随时可能增加的新开发项目)都 有按照本协议书规定供货的责任及能力。 6.2 乙方有义务在签订本协议后向需方提供乙方产品的一切详细资料,包括产品介绍和图片资料等。 6.3 乙方有义务保障本协议中涉及的产品(不包括 过 天,即供方接到订单之日起,能够在 品,当年推出的新品及非工程用产品)的供货期不超 天内按照需方要求在需方项目所在工地交货。 所开发的项目使用,甲方不得以任何形式供

6.4 对于在乙方经营范围内且允许独立销售而本协议中没有规定或未确定价格的产品及其配件,乙方有义务 向甲方提供最优惠的市场价格。 6.5 乙方有义务保证供方妥善安排需方考察人员对供方工作上的的参观或考察。 6.6 乙方有义务及时通知甲方及供方其联系方式的变动。 6.7 乙方保证供方,即其下属公司、机构及乙方授权之经销商,符合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各项资质、资格要 求,并得到有关部门及甲方的认可。 6.8 虽然具体石材供应合同由供方与需方签署及执行,但乙方向甲方及需方保证供方会切实及全力履行乙方 在本协议中的责任和义务,并负担一切因供方的疏忽、错失或有任何其他原因而造成甲方及需方的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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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协议书

损失、开支、索偿、诉讼等等的所有责任。即是说,乙方承担石材供应合同的最终责任及义务,而上述 供方与需方之间的合同安排不会减少乙方对甲方及需方就上述石材供应合同的履行及完成的最终责任及 承担。 第七条 协议文件解释顺序 下列文件均是本协议有机的组成部分,在彼此内容不一致或发生歧义时,文件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a) b) c) d) 本协议书及其补充条款和附件。 中标通知书。 招标书及附件。 经过甲方确认的投标书及其附件。

(红色部分视具体情况填写) 第八条 纠纷争议处理方式 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可以和解或要求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 和解、调解或和解、调解不成时,可以向甲方所在城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协议份数 本协议用中文书写,一式 份,双方各持 份,具同等效力,未尽事宜,协商解决。

第十条 协议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签订地点为甲方住所地。

甲方: 法定代表人: 签署人: 签订日期:

乙方: 法定代表人: 签署人: 签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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