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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合作协议

书信函1.71W

甲方: (公司名称/个人)

产权合作<a href=协议" title="产权合作协议">

乙方: (公司名称/个人)

甲、乙双方自 年 月以来,合作进行了关于 的研究,并正在积极进行这项技术的产业化工作。本协议甲乙双方以市场、专利、合作及购买的方式,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现就共同申请有关发明专利的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第一条 甲、乙双方合作申请名称为: 的专 利。 为第一申请人, 为第二申请人。

第二条 如申请实用新型专利成功,甲方支付乙方费用500元;申请发明专利成功,支付乙方费用1000元。该专利的专利申请权、转让权等一切权利归双方共有。双方对第三方任何一种形式的许可(包括专利的普通实施许可、独家许可、独占许可、分许可等)和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转让,要经过双方一致同意,方为有效。

第三条 该专利的申请费、实质审查费、维持费、授权登记费、授权后的年费等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四条 该专利的后续改进双方均有权进行,获得的知识产权等成果由改进方拥有。如改进由双方共同完成,则知识产权等成果由双方共享。

第五条 为保证甲方的有效权益,乙方负责提供以下技术资料:

1、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如下实施该专利技术所需的技术情报和资料:(包括商标、工艺设计、技术报告、工艺配方、文件图纸等有关内容,双方可以约定提交有关资料的清单和份数,以便于双方共同监督、检查)。

2、乙方提交的上述技术情报和资料应是能够体现该专利技术的技术指标、参数及技术水平、性能的资料,以及有关的辅助性材料。

3、乙方应向甲方保证交付的技术情报和资料,应当是完整的、清楚的。图纸资料的规格及绘制符合国家的 标准(或 规定)。

4、甲方收到乙方交付的全部技术资料后,应对资料予以认真的检查与核对,如发现有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的予以说明、补充或更换。

第六条 乙方向甲方保证,在本协议订立时,本专利权不存在如下缺陷:

1、该专利权受物权或抵押权的约束;

2、本专利权的实施受到另一个现有的专利权限制;

3、有专利先用权的存在;

4、有强制许可证的存在;

5、本专利权项下的发明属非法所得。

第七条 在本协议订立时,乙方如果不如实向甲方告知上述权利缺陷,甲方有权拒绝出资,并要求乙方补偿由此而支付的额外开支。

第八条 合作分工:

1、甲方负责建立营销团队,开发市场,提供设备资金、物料采购、产品销售、产品配送、财务管理、生产管理等。

2、乙方负责专利技术的发明创造及后续改进。

3、甲方负责向国家申请相关项目补助金,乙方予以配合,申报及运作等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九条 权利义务:

1、 乙方负责公司的技术咨询、培训及开拓业务进程中提供技术支持,完成新产品的设计改变、并开发新技术,保证新产品比第一代产品更优越。

2、 在甲乙双方合同正式生效后,乙方不能以任何理由与第三方合作新技术及经营。

3、根据专利法第五十条,在本协议成立后,乙方的专利权被撤销或被宣告无效时,如无明显违反公平原则,且乙方无恶意给甲方造成损失,则乙方不向甲方返还前期投入费用,甲方也不返还全部资料。如果本协议的签订明显违反公平原则,或乙方有意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返还前期投入费用。

4、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请求撤销专利权,或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对该专利权宣告无效或对复审委员会的决定(对发明专利)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在本协议成立后,由已方负责答辩,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请求或诉讼费用。

5、合作期间甲乙双方新开发的项目,其专利权属于甲、乙双方共同拥有。

6、一方转让其拥有的专利权时,另一方可以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

7、合作各方中,其中一方单方书面声明放弃专利申请权的,可由另一方单独申请。

第十条 收益分配:

1、由乙方提出或参与的专利转化成果项目所得的利润按合作方所占比例分成,其中甲方占分成 %,乙方占分成 %。 在保证项目正常运作的情况下,每年进行年终分红一次(每年 12 月对上一年度红利进行分成)。

2、若乙方将专利技术一次性转让甲方,甲方支付本专利转化成果项目所得利润的30%。 第十一条 保密条款:

1、甲、乙双方所提供给对方的一切资料,包括专项技术和对项目的策划设计等要严格保密,并只能在合作双方公司的业务范围内使用。

2、甲、乙双方公司的全部高级职员,研发小组人员将与合作公司签订保密协议,保证其在就业期间和研发期间所接触的保密资料,专项技术予以保密。

3、凡涉及由甲、乙双方提供与项目,资金有关的'所有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资本营运计

划,财资情报,客户名单,经营决策,项目设计,资本融资,技术数据,项目商业计划书等均属保密内容。

4、凡未经双方书面同意而直接、间接,口头或者书面的形式向第三方提供涉及保密内容的行为均属泄密。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在合作期内,合作双方中任一方未经其对方协商认可擅自退出该合作项目,责任方同时赔偿被侵害方的投入损失及其他合作期内应得收益。

2、乙方不承担由于公司的经营不善造成的任何经济损失。

第十三条 其它

1、甲、乙双方在执行本合同时发生争议,可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若经双方调解无效,可向公司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请仲裁。

2、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议订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同样具有法律效应。

3、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4、本协议经双方签章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产权合作协议 [篇2]

近日,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会长陈云林与台湾海峡交流基金会董事长江丙坤在重庆签署了《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全文如下:

为保障海峡两岸人民权益,促进两岸经济、科技与文化发展,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与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就两岸知识产权(智慧财产权)保护合作事宜,经平等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合作目标

双方同意本着平等互惠原则,加强专利、商标、著作权及植物新品种权(植物品种权)(以下简称品种权)等两岸知识产权(智慧财产权)保护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协商解决相关问题,提升两岸知识产权(智慧财产权)的创新、应用、管理及保护。

二、优先权利

双方同意依各自规定,确认对方专利、商标及品种权第一次申请日的效力,并积极推动作出相应安排,保障两岸人民的优先权权益。

三、保护品种

双方同意在各自公告的植物品种保护名录(植物种类)范围内受理对方品种权的申请,并就扩大植物品种保护名录(可申请品种权之植物种类)进行协商。

四、审查合作

双方同意推动相互利用专利检索与审查结果、品种权审查和测试等合作及协商。

五、业界合作

双方同意促进两岸专利、商标等业界合作,提供有效、便捷服务。

六、认证服务

双方同意为促进两岸著作权贸易,建立著作权认证合作机制,于一方音像(影音)制品于他方出版时,得由一方指定之相关协会或团体办理著作权认证,并就建立图书、软件(电脑程式)等其他作品、制品认证制度交换意见。

七、协处机制

双方同意建立执法协处机制,依各自规定妥善处理下列知识产权(智慧财产权)保护事宜:

(一)打击盗版及仿冒,特别是查处经由网络(网路)提供或帮助提供盗版图书、音像(影音)及软件(电脑程式)等侵权网站,以及在市场流通的盗版及仿冒品;

(二)保护驰名(著名)商标、地理标志或著名产地名称,共同防止恶意抢注行为,并保障权利人行使申请撤销被抢注驰名(著名)商标、地理标志或著名产地名称的权利;

(三)强化水果及其他农产品虚伪产地标识(示)之市场监管及查处措施;

(四)其他知识产权(智慧财产权)保护事宜。

在处理上述权益保护事宜时,双方可相互提供必要的资讯,并通报处理结果。

八、业务交流

双方同意开展知识产权(智慧财产权)业务交流与合作事项如下:

(一)推动业务主管部门人员进行工作会晤、考察参访、经验和技术交流、举办研讨会等,开展相关业务培训;

(二)交换制度规范、数据文献资料(资料库)及其他相关资讯;

(三)推动相关文件电子交换合作;

(四)促进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交流与合作;

(五)加强对相关企业、代理人及公众的宣导;

(六)双方同意之其他合作事项。

九、工作规划

双方同意分别设置专利、商标、著作权及品种权等工作组,负责商定具体工作规划及方案。

十、保密义务

双方同意对于在执行本协议相关活动中所获资讯予以保密。但依请求目的使用者,不在此限。

十一、限制用途

双方同意仅依请求目的使用对方提供之资料。但双方另有约定者,不在此限。

十二、文书格式

双方同意交换、通报、查询资讯及日常业务联系等,使用商定的文书格式。

十三、联系主体

本协议议定事项,由双方业务主管部门指定的联络人相互联系实施。必要时,经双方同意得指定其他单位进行联系。

本协议其他相关事宜,由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与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联系。

十四、协议履行与变更

双方应遵守协议。

本协议变更,应经双方协商同意,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十五、争议解决

因适用本协议所生争议,双方应尽速协商解决。

十六、未尽事宜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得以适当方式另行商定。

十七、签署生效

本协议签署后,双方应各自完成相关程序并以书面通知对方。本协议自双方均收到对方通知后次日起生效。

本协议于六月二十九日签署,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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